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在2003.05.1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5.12
  • 實施時間:2003.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程式規定,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中標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競得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摘牌人)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
第六條 凡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項目的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七條 擬以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統征及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投標人、競買人不得採用欺騙、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參與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必須有計畫地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畫,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
第十二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招標,拍賣公告或者在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報名方式、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土地出讓金交付的方式、期限;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有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不得低於基準地價。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
第十五條 投標、競買申請人必須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申請參與競投、競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應達到3家以上;未達到規定人數的,出讓人應停止招標或拍賣,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全部投標價或競買的最高應價均低於底價時,出讓人應當宣布投標或拍賣、掛牌無效,另行確定再次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
第十八條 出讓人應按招標掛牌拍賣公告或投標,競買須知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掛牌或者舉行拍賣會。

第三章 程式規定

第十九條 招標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辦理招標登記。凡擬參加投標者,應當按招標公告指定的時間、地點辦理登記手續,認購招標檔案。
(三)解答問題。由出讓人就招標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
(四)編制投標檔案。投標者應當按照要求填寫投標書和編制投標檔案,做好參加投標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投標。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到指定地點投送標書,並按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六)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七)開標。出讓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或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投標檔案,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八)定標。出讓人應當根據評標結果,將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條 拍賣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拍賣公告。
(二)辦理拍賣登記。由競買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內到指定地點辦理拍賣登記,認購拍賣檔案。
(三)投送競買檔案。由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到指定地點報送競買申請書,並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
(四)審查競買檔案。由出讓人對競買人報送的競買檔案進行審查。
(五)召開拍賣會。出讓人將帶有編號的競買標誌牌於拍賣會前20分鐘發給競買人,在拍賣進行中,競買標誌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在新競價未報出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買標誌牌。
第二十一條 拍賣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二條 掛牌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掛牌公告。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辦理競買登記。由競買人在公告公布的日期內到指定地點辦理登記手續,認購掛牌檔案。
(三)提交競買檔案,由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前到指定地點向出讓人提交競買檔案,並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
(四)審查競買申請。由出讓人對競買人的競買申請進行審查,並由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五)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六)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七)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摘牌人。
第二十三條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四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摘牌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摘牌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人應價的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人可調整底價重新掛牌。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摘牌人。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具有契約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中標、競得、摘牌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放棄中標、競得、摘牌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在指定的場所或媒體上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收取費用。
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出讓人可以取消其投標、競買資格,給出讓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或者摘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支付成交價款的,視為中標人、競得人或者摘牌人違約,出讓人可以取消其中標,競得或摘牌資格,並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摘牌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有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行為的,由出讓人取消其交易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競買人、摘牌人在中標、競得或者摘牌後反悔的,視為中標人,競得人或者摘牌人違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出讓人因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出讓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向出讓人的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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