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68號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業經2004年4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 通過時間:2004年4月22日
  • 通過單位: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務會議
  • 實施時間:2004年6月1日
  • 發布時間: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省 長:張文岳
  • 政府令:遼寧省人民第168號
  • 審議通過: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
內容,時間,

內容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業經2004年4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依法實行總量控制。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畫,報同級政府批准後,於每年1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的用地,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六條 出讓人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畫,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內容。
第七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
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契約文本。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開始日20日前,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和市以上新聞媒體上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出讓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進行更改的,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開始日10日前作出補充公告。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和有關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格;
(四)索取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期限和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或者競買保證金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評估價和政府的產業政策,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標底或者底價。
出讓人確定招標標底,拍賣、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和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人、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出讓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並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符合出讓公告規定條件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投標、競買申請截止日前按照出讓人規定的數額將保證金存入出讓人指定的銀行。
第十三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在申請截止日前向出讓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投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
(三)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委託他人投標、競買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四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出讓宗地的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競買前提出。投標人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或者競買人參加競買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或者競買申請無效:
(一)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二)檔案不齊全或者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競買人不具備規定資格的。
第十六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投入標箱。投標檔案投入標箱後,不得撤回;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於3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委員會組織評標。評標委員會依法由出讓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 (四)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應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者。
第十七條 拍賣出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基本情況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以及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3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競買人不足3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應當終止拍賣。
第十八條 掛牌出讓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出讓人掛牌;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日期確定競得人。
第十九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在掛牌期間,出讓人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條 掛牌期限屆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成交或者不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的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者不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人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最後掛牌價格為現場競價的首次報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應當與其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簽訂成交確認書後,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中標或者未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競買人所交納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退還。
第二十四條 出讓人應當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公布出讓結果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或者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中標或者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給出讓人或者投標人、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泄露標底或者泄露其他應當保密的情況或者資料的;
(四)接受投標人、競買人賄賂的;
(五)貪污、侵占、截留、挪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照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9日發布施行的《遼寧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