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稅務審計

涉外稅務審計是涉外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其雇員,以及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外籍人員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的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稅務審計
  • 外文名:Tax related audit
涉外稅務審計的目的,涉外稅務審計的對象,涉外稅務審計的原則,涉外稅務審計的職能,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的必要性,開展涉外稅務審計的作用,我國涉外稅務審計執行中存在的問題[1],我國涉外稅務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1],加強涉外稅務審計的對策[1],

涉外稅務審計的目的

涉外稅務審計的根本目的是: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監控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查處其稅收違法行為,加強其稅收管理控制,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實施,服務改革開放,保護國家權益

涉外稅務審計的對象

涉外稅務審計是圍繞納稅人生產經營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開展監管的,這些情況都是通過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核算資料和納稅申報表、申報附列資料等納稅申報資料表現出來的。因此,涉外稅務審計對象可以概括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行為及其可供查證的記錄資料。

涉外稅務審計的原則

涉外稅務審計的工作原則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即:對內嚴格按照工作程式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對外以事實為依據,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做到執法規範、定性準確、處罰適度。

涉外稅務審計的職能

涉外稅務審計就其本身所具有的內在功能來講,其職能主要有四項:
(一)監督。
監督是涉外稅務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具體地說,就是稅務機關的涉外管理部門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約束範圍內,對納稅人生產經營和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進行監督,並通過審查,揭示其錯弊,督促納稅人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使其經營行為和納稅行為做到合法、有效。
(二)評價。
評價就是通過審查驗證,依據鑿實的數據及資料,對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果是否真實合法、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是否依法履行進行評價。它是在監督的基礎上,對納稅人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給予更深刻的揭示和說明,從而使納稅人能不斷提高經營水平和納稅遵從度。
(三)鑑證。
鑑證是審計活動具有的一種共性職能,涉外稅務審計也不例外。它是通過審核和查驗,依審查的結果向納稅人出具查驗證明。這種證明以書面形式公示出納稅人在財務核算和納稅行為上的真實結果,其內容和形式都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
(四)服務。
涉外稅務審計的服務職能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納稅人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真實、正確、可靠與否,將直接涉及國家、投資人甚至債權人的利益,通過涉外稅務審計,揭示問題,規範行為,為納稅人在該做什麼、如何做好上提供法律參照和規範。因此,從微觀管理層面上講,涉外稅務審計本身就是一種服務。其二,通過涉外稅務審計的介入,使得國家在國際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辦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得以發現和歸集,為進一步完善稅收管理制度,提高稅收管理水平提供導向和思路,進而為國家巨觀管理決策提供服務。

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看好中國的投資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紛紛到中國投資辦廠,國際資本的注入和外資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增長,也給稅收工作,特別是涉外稅收工作帶來了重大機遇,更提出了艱巨的任務和嚴峻的挑戰。
據統計,目前世界500強企業已有300多家來華投資,在現有的15萬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約有60%的企業處於虧損狀態,這些企業有的業務量大、跨國交易多,不斷利用我國稅收政策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逃避國家稅收,同時這些企業中很多財務管理水平相對也較高,如我市2005年度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的企業中有5戶企業採用了不同種類的ERP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軟體,傳統的稅務檢查已很難全面、有效地對其實施稅務管理和提供服務。
因此,當前形勢下既要保證優越的投資環境來吸引投資,又要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加強涉外稅務的稅務審計就顯得非常的必要。

開展涉外稅務審計的作用

通過近兩年我市《涉外稅務審計規程》的套用情況來看,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的作用是顯著的。主要表現在:
(一)提升了涉外稅收管理水平。
首先,實施涉外稅務審計需要收集企業各類信息資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納稅情況、管理和內控制度等等,與日常稅收管理中收集的企業信息互補,為精細化稅收管理提供了翔實、完整的納稅人信息。
其次,隨著企業管理模式的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過去依賴稅務人員個人經驗,從帳本到憑證,運用“逆查法”或“順查法”等傳統方法的稅務審計方式必將被淘汰,而將內部控制評價方法、分析性覆核方法和審計抽樣方法等現代審計方法引用到稅務審計中,提高了稅務人員的稅務審計和稅務管理水平,符合科學化稅收管理的要求。
最後,通過涉外稅務審計,發現稅務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利於稅務機關採取針對性的措施,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如,2004年我們通過對10 戶企業實施涉外稅務審計,發現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對涉外稅收知識了解不是很全面,未能做到應報稅務機關備案的材料完全報送,在2005年外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培訓時,加強了對企業財務人員涉外稅收業務知識的培訓,完善了納稅人涉稅材料備案制度。
(二)規範了涉外稅收執法行為。
涉外稅務審計既是一種稅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一種稅收執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從審計流程、審計方法、項目審計內容、主要稅種審計程式、審計的基本要求等方面均做了具體規定,使涉外稅務審計走向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的道路,解決了過去稅務審計存在的工作隨意性大、質量差、缺乏統一標準和約束力不強以及缺乏工作證據等缺陷,規範了稅收執法行為。表現在:
1、程式規範。《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對審計的執法程式和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式均有具體規定,避免了隨意審計。如,實施現場審計必須提前三天下達《涉外稅務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理後應先下達《初審意見通知書》告知企業,聽取企業意見以及對會計報表五大類29個項目的審計程式等等。
2、資料完整。《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列示了各類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一方面便於審計人員的使用,統一了資料的填寫,保證了資料的完整;一方面也利於通過對審計人員工作底稿的製作情況,跟蹤、監督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質量和執法情況。
3、證據充分。《涉外稅務審計規程》稅務審計證據做了具體的要求,包括證據的種類、證據的質量和取證的方法等,防止因執法取證上的缺陷而使工作被動。
通過近兩年的涉外稅務審計工作,審計人員的執法意識增強了,執法水平提高了。
(三)實現了深層次的納稅服務。
涉外稅務審計的另一個作用就是,通過分析企業業務流程,查找企業經營管理上的漏洞,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查找企業潛在的稅務問題,提出稅務預警,它是一種變被動的服務為主動的服務。如,2004年和2005年我局對20戶企業實施涉外稅務審計,共向被審計的企業提出了完善經營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40條,受到了企業的重視和好評,有的企業在審計人員按照審計程式對其內控制度測試時,感覺到測試的內容對其企業的經營管理幫助很大,從而對涉外稅務審計有了一個重新的認識,認為涉外稅務審計是幫企業找問題,是一種主動的服務和深層次的服務
(四)堵塞了涉外稅收征管漏洞。
涉外稅務審計不僅查找企業經營管理問題,而且也查找稅務機關管理上的問題,它是一種管理型的審計,目的就是通過審計查找到稅務管理上的漏洞,從而改進和完善稅務管理,堵塞漏洞,如我局在2005年對4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中發現,有的企業將銷售不同類型的房屋均按低利潤率預繳所得稅,結果造成了少征預繳所得稅,就此,採取措施加強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的稅務管理。
同時,通過涉外稅務審計,對企業的涉稅違章行為進行處理,有效地堵塞了稅收征管漏洞。2004年和2005年我局共對20戶企業實施了審計,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調減虧損)1350萬元,補繳增值稅27萬元,補繳所得稅145萬元。

我國涉外稅務審計執行中存在的問題[1]

1.對中國的稅收制度了解不夠深入。涉外企業的高級管理層往往是有納稅意識,而無中國稅制的背景知識,財務人員因為偏向年輕化,在經驗不足,尤其是對在中國這種信息渠道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獲取信息的能力不足,導致極易出現漏稅的現象。
2.涉外企業,源於自身相對中國本土企業在各方自的優越感,使得它們固步自封,不願“低就”,使自己的財務程式,制度及財務軟體不適應稅務部門的要求,由於內部控制制度造成其結果與中國稅法相悖的案例屢見不鮮。
3.少數涉外企業,以投機為目的,妄圖利用中國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達到損國家之大公,肥一己之小私的目的,它們諳熟中國的稅法,借堂皇的先進制度作外衣,以無知無畏的態度,以偷稅為目的進行周密的稅收策劃。外資企業往往是在內部控制這一環節上,就已出現了與稅法相悖離的問題,其後續的結果,反而在賬面上不易反映出來,更容易為稅務管理人員所忽視。

我國涉外稅務審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1]

1.稅收體制不健全,納稅主體依法納稅觀念不強
國家審計署發布的2004年第四號審計結果公報,在被調查的788家企業中,部分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的企業,不報、遲繳和少納稅情況嚴重。被調查的35個市(地)中,19個存在地方政府干預稅收政策執行、越權減免稅問題,46家(占5.83%)企業享受著地方政府越權批准的各類減免稅政策。有專家認為,偷稅逃稅說到底是體制問題。按照目前稅收征管慣例,每年的徵稅指標分別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制定,依據主要是當地前一年的徵稅基數及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但從稅務管理角度來說上年數據應該只能作為統計用,而不能作為計畫用徵稅指標的設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正是由於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到位,利益機制當中計畫與考核聯繫過於緊密,導致了目前的徵稅現狀仍然處於計畫納稅,而非“依法納稅”。
2.涉外稅務審計實施主體不統一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征、管、查”三位一體的稅收管理模式,其中“查”,即稅務檢查。我國稅務機關設立了專門的稽查局,負責稅務檢查工作。在涉外稅務審計過程中,由於《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中都沒有對涉外稅務審計的範圍做出明確的規定,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有的由稅務管理部門負責,有的由稽查局負責,造成各地實施主體不一致,全國也沒有形成規範統一的管理體系,從而導致稅務管理體制出現漏洞,在涉外稅務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上也嚴重不足。
3.涉外稅務信息分散。分析困難
我國自1994年以來,實行的是國稅、地稅信息分別報送、系統分開管理的模式,這就造成企業稅務信息分散,蒐集、分析稅務信息的成本相當高。由於稅務信息不完備,使得審計人員在案頭準備階段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蒐集整理納稅人信息,尤其是涉外企業,其經營規模一般很大,牽涉到的關聯方關係較為複雜,信息的蒐集更為繁雜,從而大大降低了審計效率
4.涉外稅務審計人員業務技術欠缺,審計技術單一
在涉外稅務審計實施過程中,除了傳統的查賬手段以外,審計人員還需要運用分析性覆核內部控制測試、抽樣審計等技術,這些審計技術都需要審計人員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判斷能力。而我國的稅務人員由於知識局限及受傳統稅務稽查的束縛,對這些審計技術的理解和運用或者不懂,或者僅僅浮於表面,難以根據有關資料對被審計單位在稅務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出全面的深層次分析,直接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加強涉外稅務審計的對策[1]

1.完善我國稅收徵收管理體制,加強法制建設
稅務管理部門應當改變每年稅收指標制定的標準和考核辦法,不應將上年的稅收情況作為下年稅收的重要考核指標。應當在加強稅務審計的基礎上,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考核指標。對查出的問題,除了追究納稅人的責任以外,還應當追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責任。同時,要對納稅人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促使其嚴格遵守稅收法律,這樣既提高了稅法的權威性,又為涉外稅務審計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2.重新明確涉外稅務審計的地位和職能作用
我們現行的涉外稅務審計工作,審計人員理解的目的仍然是以防止與查找弊端和錯誤為主。審計最主要的目的是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堵塞涉外稅收征管的漏洞,也就出現了以稽查的終結程式代替審計終結程式的狀況。但我們認為,涉外稅務審計同樣應體現現代審計的三大職能,即經濟監督、評價與鑑證。經濟監督職能是指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被審單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經濟活動,履行法律義務。經濟評價職能是指通過審核檢查,對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及現狀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提出審計建議經濟鑑證職能是指審計單位通過審核檢查確定其實際情況後,對被審單位以審計情況作出鑑定,並通過出具審計報告的形式,向報告的使用者證明,被查單位以審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與公允性。
3. 充分運用有效的審計技術
社會指標體系是一種科學的設計,它以統計數據為主,用以衡測社會體系某方面全部或部分事項,與過去變化及未來的趨勢。我們在稅務審計中所需要的稅收指標,是社會指標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以集合性的統計資料來反映某一類企業的涉稅事項的總體狀況。稅收指標體系的建立,對於涉外稅務審計的有效實施有著重大的意義。
4.推廣涉外稅務審計的經驗,注重涉外稅務審計的信息化平台建設
涉外企業具有較為先進的戰略管理理念、複雜的跨國交易事項、較為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較為完備的信息管理系統,涉外企業的這些特點,要求我們在稅務審計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提高涉外稅務審計的效率和質量。而傳統的涉外稅務審計都是使用手工翻閱憑證、賬簿等,與涉外企業高度的會計信息化極不相稱。因此,各級稅務局應在理論和實踐上探索涉外稅務審計的信息化建設,以提高涉外稅務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
5.改進稅務審計模式
我國稅務審計應該注重現代先進審計技術的運用。審計技術的發展經歷了賬表導向審計、系統導向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三個階段,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是一種先進的審計技術它主要從企業的戰略分析著手,通過“經營風險透視——業績評價——會計報表剩餘風險分析——實質性測試的時間、範圍和性質的確定”的思路,將被審計客戶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與企業經營風險分析緊密結合起來。這種全新模式要求獨立審計師從更開闊的視角發現被審計客戶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行為,其最大的功效在於可以大大提高獨立審計師發現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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