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營業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營業稅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31年6月13日公布,後歷經修正,現行的營業稅法是1985年11月15日公布的修正本。共7章60條。該法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 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所銷售勞務的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低於5 %,最高不得超過10%; 其徵收率另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但保險業的再保險費收入的營業稅稅率為1%。特別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為15%和25%。該法同時還對減免稅範圍、稅額計算、稽徵程式、罰則等項作了具體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