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一。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並設有審判委員會。內設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管轄第一審海事和海商案件。其收案範圍是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2)海商契約糾紛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4)海事執行案件。(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根據中國海域及港口分布特點,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不受陸地行政區劃的限制。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並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其抗訴案件。海事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各國海事審判機構不同。英國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內設海事法庭,美國有聯邦海關法院,日本有海難審判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法院
  • 外文名:Maritime Court
  • 性質:專門審判海事、海商案件人民法院
  • 特點:專門性,涉外性,不劃分行政區域
  • 審級:三級兩審終審制
  • 受案範圍:5大類14種
受理案件,管轄特點,管轄級別,管轄地域,專屬管轄,協定管轄,受案範圍,各地情況,

受理案件

管轄特點

1.海事訴訟管轄具有專門性。
2.海事訴訟管轄具有涉外性。
3.海事訴訟管轄不以行政區劃分為依據。

管轄級別

海事訴訟級別管轄,是指海事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它解決的是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的縱向分工。
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級兩審終審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審級則為“三級兩審終審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海事案件的性質、標的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審海事案件。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解決海事糾紛,各海事法院陸續在沿海各大港口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內設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審理第一審海事案件。

管轄地域

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確定的管轄。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別類型案件外,大多數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標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專屬管轄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轄。海事訴訟專屬管轄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國法院的管轄權,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還排除了國內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轄權。
海事訴訟專屬管轄與海事訴訟專門管轄不同。海事訴訟專門管轄是對海事訴訟管轄的定性,指海事案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而海事訴訟專屬管轄是專門管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進行管轄。

協定管轄

海事訴訟協定管轄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由某一法院對其爭議案件進行審判,從而達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且方便訴訟的目的。海事訴訟協定管轄可分為一般協定管轄、特殊協定管轄和默示協定管轄。一般協定管轄和默示協定管轄是國際上普遍承認的管轄原則之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未就協定管轄作出全面規定,而僅就其中的特殊協定管轄作出規定。

受案範圍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 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契約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契約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契約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契約糾紛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 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3年8月12日下發了《關於海事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海事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亦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各地情況

中國有十個海事法院。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別為:
一、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雲南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大連海事法院(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自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於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廣州海事法院(廣東省沿海海域、與海相通的內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帶以及南海部分海域。抗訴案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岩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該法院在三亞、洋浦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寧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屬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轄島嶼、所屬港口和通海的內河水域)(該法院先後在溫州、舟山、台州三地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六、青島海事法院(南自山東省與江蘇省的交界處,北至山東省與河北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和嵐山石臼所、青島、威海、煙臺、蓬萊龍口羊口等山東省沿海所有港口。抗訴案件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蘇沿海海域和長江瀏河口以下水域範圍(該法院在連雲港市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發生的海商海事糾紛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轄。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轄南自河北省與山東省交界處,北至河北省與遼寧省交界處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連線點在北京的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上保險糾紛案、海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案件(該法院在秦皇島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九、武漢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發生在長江支流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但審理應適用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抗訴案件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十、廈門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該法院在福州設立派出法庭)。抗訴案件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