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審判機關。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審判庭,並設審判委員會。其上級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職責:(1)審判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2)審判對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和抗訴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3)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下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4)核准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基本介紹

設定地區,主要任務,內設機構,部門職責,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名單,組成人員,

設定地區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三)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主要任務

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案件。
最高法院院長帶隊考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帶隊考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也管轄少量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即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什麼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在實踐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訴訟標的額大小為標準,具體數額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的情況作出規定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來改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內設機構

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部門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四)審理死刑緩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依法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七)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九)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賠償案件。
(十一)執行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以及法律規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和外省區市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十二)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全省法院的調研工作。
(十三)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項。
(十四)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級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名單

各直轄市、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名單

組成人員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6條,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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