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原則

法治原則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 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責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人。作為憲法基本原則的法治原則,它要求以法律制約權力。法治,在制皮上起始於法律對最高國家權力的控制。英國1215 年首創用法律約束王權的先河。近代憲法也是在控制國家權力的基礎上一步一步發展的。

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費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么,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有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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