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基礎含義)

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治
  • 外文名:Rule of law
  • 類型:名詞
  • 領域:法律
  • 相關:巨觀歷史
各種解釋,涵義,具體體現,優越性,缺陷彌補,重要性,相關信息,

各種解釋

巨觀歷史,“法治”在不同時期、不同人群中的解釋各不同,主要有:
1、讓一些懂得集體效益更大化道理、義理、法理的人或群體制定一定的制度、規範及相應的強制措施,用制度和規範對具體人的行為進行強制,則是法治。
2、由統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律由人民制定,統治者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統治,形式上統治者只對法律負責,統治者通過對法律負責來間接對人民負責。
3、在某一社會中,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或法規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或法規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組織機構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4、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並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種治國方略

涵義

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

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強調法治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治社會的法律作為成文的衡量是非對錯的標準,由於沒有特別針對某一部分人群,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第二由於條文明確規範,所以能夠約束社會每個人和每個全體的行為;第三法律不隨時間或者具體套用情況而改變,這些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第四法治社會的法律出發點為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位法律制定的本身提供了正當性。而對於以上的每一條,人治社會都無法給予保證。

缺陷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重要性

現代大部分國家都認同法治的重要,雖然他們產生法律、立法代表的方法不太相同。法治的好處在於能防止有特定的個人凌駕法律而傷害其他大多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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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與司法等領域的各類法律規範及其制度。任何一個政權要維持正常的國家機構的運作與社會秩序的穩定,都必須用法制規範人們的行為,調整不同利益群體和個人的利益。法治則意味著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制度,而且要求樹立法律的權威,以此保障社會主體認真對待和遵從法律,切實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從另一個方面看,法制存在於各種政體之中,有國家就必然有維護國家秩序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的實踐只會存在於民主與共和的政體之中。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繫,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繫,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繫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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