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是指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一規定,在我國傳統的教科書中稱之為“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所謂"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有利於社會主義事業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等等。這樣才能使得社會主義社會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會關係,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質;也才能在事關國家和社會共同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形成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並上升為國家意志,取得全體公民一體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們在這些領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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