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責任
  • 外文名:civil liability
  • 別名:民事法律責任
  • 構成部分: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 類別:法律
概念,承擔方式,構成要件,條件要求,承擔主體,特徵,種類,承責方式,法律規定,法律特徵,方式,關係,民事競合,

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承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條件要求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而導致承擔的民事責任有:
①違約責任,即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約中規定的義務的民事責任。
③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扶養)的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犯罪人服刑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但是,隨著工業交通事業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技術的使用日益增多,經濟交往的情況日益複雜,工業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嚴重,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相應地提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英美法中也稱作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結果,就要負民事責任。中國《民法通則》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
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
2、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
3、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須履行其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具有國家強制性。在中國,公民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承擔主體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稚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特徵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誌。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契約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契約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種類

民事責任的種類
依法懲處依法懲處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民事責任進行不同的分類。
(一)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契約責任是指因違反契約約定的義務、契約附隨義務或違反《契約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後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後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範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契約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於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於單獨責任。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並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契約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契約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對手債權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償,都將導致責任的相應部分或全部消滅。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主要有:
(1)合伙人對合夥之債權人的責任;
(2)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
(3)連帶保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
(4)代理關係中發生的連帶責任。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在於多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外部關係而不是內部關係。任何連帶責任在債務人內部關係上都是按份責任。同按份責任一樣,假如法律沒有規定或契約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如果哪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有權向其他債務人作相應的追償,這種權利叫代位求償權。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此外,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契約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於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而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公平責任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來確定責任的歸屬,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平責任是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結合的產物,是以法律來維護社會的公共道德,在更高的水準要求當事人承擔互助共濟的社會責任。

承責方式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又稱為民事責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傳統民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只有損害賠償,《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主要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這是我國創立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的立法模式的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的規定的責任方式具有開放性,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能增加其他責任方式。這一規定為民事特比法規定其他責任方式留下了空間,也為法院造法留下了空間。
《民法通則》第134條第2款規定,以上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單獨適用還是合併適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責任人應當自動承擔責任;責任不自動承擔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責任人承擔責任;經權利人請求,責任人仍不承擔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裁決或者強制責任人承擔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不排除承擔民事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具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的,免除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民法的自願原則,權利人可以放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法律規定

在中國民法上,只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你所提到的民事責任問題,應該是能否承擔責任或誰承擔責任的問題,似應歸結到民事行為能力的範疇。 中國《民法通則》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理論研究理論研究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法律特徵

1、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3、民事責任的範圍是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範圍相適應。
4、是法定的違法行為人對於受害者承擔的責任。
5、是對民事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裁

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採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儘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些契約關係。如一方根據買賣契約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範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於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契約。如果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範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併適用責任形式。

關係

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關係。
某種行為在追究了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關鍵看該行為是否還違反了行政法規、觸犯了刑律。該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觸犯了刑法就應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否則,不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

民事競合

民事責任競合是法律責任競合的一種,也是法律責任競合的主要構成部分。它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相互發生衝突的現象。民事責任競合的直接結果是當事人多項請求權的產生,且這些請求權相互衝突。因此,民事責任競合在本質上是請求權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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