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範圍

民事責任範圍是行為人因不履行債務或侵害他人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由於民法強調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體現在民事責任上,則以回復被侵害前原狀為目的,以補償受害人權益為主要職能。因此,民事責任範圍僅限於恢復被侵害的權利或賠償受害人損失。具體範圍因行為人行為性質不同而有區別。

因違反契約或因侵權致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人的損害賠償範圍應遵循賠償全部財產損失的原則,不僅包括直接損失(實際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損失)。因侵權致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由此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對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範圍,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有的主張可以請求賠償,有的規定適用金錢賠償僅限於法律有規定或加害人有重大過失者,有的則明確規定不適用金錢賠償,中國《民法通則》則采非財產責任與財產責任並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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