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又稱“民事責任形式”。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既是對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補救方法,又是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不法行為的具體措施。其方式取決於民事責任的職能及行為的性質、權利被損害的狀況等。傳統民法認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僅限於財產責任形式,中國《民法通則》為切實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根據司法實踐的要求,責任形式更為廣泛。

依《民法通則》第134條之規定,其主要方式有如下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此外,喪失或加倍返還定金、民事罰款、收繳非法所得、強制收購等,也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上方式可分為制止性、補救性、懲罰性三大類。各種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亦可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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