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抬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試點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 編號:教學廳〔2008〕16號
  • 簡介:做好2009年部分高等學校自主選拔
  • 高校名單: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
詳情,程式及要求,

詳情


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組織,嚴格管理,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
高水平大學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是深化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大力選拔各類優秀人才的重要舉措。各試點高校要高度重視,結合本校辦學目標和專業特色,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領導,精細管理,規範操作,確保制度措施、條件支持、監督保障落實到位,不斷提高選拔錄取工作質量和生源質量。
二、招生高校和計畫
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由教育部確定。2009年有資格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76所(見附屬檔案一)。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招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其年度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5%。生源較好的試點高校如擬適當擴大自主選拔錄取人數,須報經我部(高校學生司)同意。自主選拔錄取計畫按我部有關生源計畫編制工作要求列入“其他類”部分。
有免費師範生招生任務的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計畫應主要用於招收免費師範生,以進一步提高免費師範生質量。

程式及要求

三、招生程式及要求
1.試點高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自主選拔錄取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進行自主選拔錄取宣傳,要完整、規範、準確,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考生。
2.試點高校在確定可以參加本校組織的相關測試的生源範圍時,要向高中新課程實驗省份適當傾斜;要向紮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適當傾斜;要向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考生適當傾斜。
3.符合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條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專家推薦,也可本人自薦,須向試點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發展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高中新課程實驗省份應提供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
4.試點高校進入中學開展有關招生活動前要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支持,自行組織的文化測試、面試等測試時間不得早於2009年1月1日。試點高校要將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以及其他特殊形式招生的測試、面試等工作統籌安排,避免影響中學正常教學秩序。
5.試點高校組織專家組,按照自主確定並經公示的條件和考核辦法,對推薦的考生材料進行審查,並在進行相關測評、考核後,提出候選人,由試點高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後確定入選考生名單以及入選考生的相應錄取要求。入選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高於其所在省(區、市)試點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6.試點高校須將入選考生名單及時通知考生所在中學,並將入選考生名單及其相應錄取要求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中學、試點高校、省級招辦分別負責在考生所在中學、試點高校網站以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台上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2009年3月20日前,試點高校須按有關報送信息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二)將經公示的入選考生資料庫上傳至我部“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3月31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核對、補充、確認考生號等有關報名信息。我部將於4月1日在“陽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所有試點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入選考生名單。
7.入選考生應參加全國統考,並根據參加考核和公示的試點高校的要求填報志願。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可單設自主選拔錄取考生志願表,或將入選考生填報試點高校志願時間安排在高考考試前。
8.入選考生統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區、市)確定的試點高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滿足試點高校對入選考生所確定的相應錄取要求的,省級招辦應向考生選報的試點高校投檔。實施本科一志願平行投檔的省(區、市),應將入選考生電子檔案先於試點高校所在本科批次錄取開始前投給有關高校,投檔線按試點高校在相關省(區、市)已公布的本科招生計畫數形成的投檔線測算值執行。試點高校對通過先期考核和公示、統考成績符合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試點高校在向有關省級招辦提交擬錄取自主選拔考生名單時,須對相關考生標註“自主選拔”錄取類型。
9.已開展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滿三年的“985工程”的高校,對在創新實踐或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或在試點高校組織的測試中綜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數特別優秀的入選考生,可自行確定對上述考生高考成績的要求,並與其他入選考生名單及相應錄取要求一併報送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和我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0.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將試點高校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通過本省級招辦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試點高校須及時將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名單在本校網站上公布。錄取工作結束後,試點高校應將自主選拔錄取有關統計數據及工作總結於2009年9月1日前報我部(高校學生司)。
11.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試點高校要加強考試評價科學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學校測試、面試等內容與形式,突出對學生能力和創新潛質的考查,探索高考、高中學業表現與高校測試相結合的多元化評價選拔辦法。
五、各省級招辦、有關中學和試點高校要相互配合,各盡其責,認真把好評價測試過程每一關,強化紀檢監督,確保試點工作條件明確化、程式規範化、辦法公開化和結果公示化。對違反有關規定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責任屬招生高校的取消其試點資格,屬推薦中學的將在其所在省(區、市)及有關試點高校範圍內予以通報,屬學生本人的取消其自主選拔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2009年進行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傳媒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大連海事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南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武漢理工大學、華中農業大學、華中師範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重慶大學、西南大學、四川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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