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並提出如下貫徹意見,現一併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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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招生辦,各普通高等學校
一、2009年是新中國建立六十華誕的喜慶之年,是 全省招生考試戰線全面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關鍵之年,是招生考試工作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維護教育公平,不斷深化招生考試改革的重要之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規範管理,全面提高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始終堅持以考生為本,堅持維護教育公平,繼續深入實施“科學招生、陽光招生、公平招生、廉潔招生、滿意招生、平安招生”,努力推進我省招生考試工作在科學發展中取得新進展、在深入實踐中取得新成效、在改革創新中取得新突破,促進我省招生考試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繼續 深化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要積極探索有利於人才選拔,有利於保護考生權益,有利於維護教育公平、社會公正的招生錄取辦法和工作機制。要繼續完善網上報名、網上評卷、網上錄取的程式和辦法,認真實施網上填報志願的改革,實行考生在知分、知線、知位後,分批次網上填報志願,全面實現招生考試管理的科學化、信息化;認真實施平行志願投檔和錄取機制改革,積極穩妥地實施好貴州大學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紮實做好改革的保障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三、繼續深化“陽光招生”,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實施“陽光招生”,是維護教育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要繼續深化“陽光招生”的制度化建設,重點抓好程式科學、操作嚴密、結果公正的“陽光招生”工 作體系和工作平台建設;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條件、政策照顧的審查力度,對考生民族成份、政策加分、外省籍考生等社會關注的敏感問題,要嚴格程式、明確責任、嚴明紀律;進一步強化公示制度,擴大公示範圍,明確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要求,做到信息對稱,維護考生、家長的知情權,努力提高招生考試的社會信譽和社會的滿意度;加強招生考試信訪制度建設,暢通考生信息渠道,準確解答招生考試的政策和要求。
四、強化管理,確保招生考試安 全實施。要繼續完善以監察、宣傳、公安、保密、通信等部門組成的招生考試安全保障機制,加大信息安全建設力度,深化安全保密工作制度,確保招生考試安全工作千萬無一失;著力建設好全省招生考試網路系統,確保招生考試科學化、信息化的全面實施;深入細緻地做好考務管理工作,狠抓過程和細節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嚴格嚴密招生考試各階段信息、數據、試卷、答卷的保密安全;嚴格執行省、地、縣三級招生辦逐級管理、分級負責和責任追究制的管理辦法,切實做到責任到人,落實到崗;認真制定高考應急處置預案,進一步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全力做好高考安全保障工作。
五、大力開展招生考試宣傳工 作。要統一部署好招生考試宣傳工作,制定好宣傳工作方案,主動把握好宣傳輿論導向。特別要採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今年平行志願投檔模式和網上填報志願改革的宣傳工作,切實幫助、指導廣大考生按要求填報志願。通過多種渠道,向考生、家長和社會全面細緻地宣傳和解讀招生考試的各項政策規定,宣傳一志願平行投檔和網上填報志願改革的意義、辦法和要求,營造和諧良好的招生考試工作氛圍,切實做好招生改革順利實施的輿論保障工作。
六、進一步最佳化招生考試服務。各級招生部門都要牢固樹立以考生為本、努力為考生服務的理念,把維護廣大考生的利益作為招生考試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最佳化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完善快捷、便捷的招生考試信息諮詢服務體系,構建科學、公平、和諧的招生考試環境。
七、繼續加大綜合治理招生考試環境力度。要嚴肅招生考試紀律,加強招生考試誠信體系的建設,開展對考生誠信考試教育;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維護招生考試的秩序和信譽;嚴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和享受政策照顧考生的審查工作,嚴防“高考移民”,嚴禁弄虛作假;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加大考風考紀治理力度,積極發揮各相關部門的聯動作用,堅決抵制招生考試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嚴防、嚴懲高科技作弊和有預謀集體舞弊行為;積極開展校園、市場和信息網路環境治理工作,嚴查、嚴打虛假招生宣傳和非法中介詐欺招生行為。
八、進一步加強招生考試隊伍建設。深入開展招生考試隊伍思想作風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繼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廉潔自律教育,嚴格執行招生考試工作“六不準”紀律;加強學習,以科學發展觀武裝招生考試隊伍,不斷提高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發展要求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增強執行招生考試政策的原則性和自覺性,開拓進取,紮實工作,努力實現我省招生考試工作的新發展、新跨越。
貴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根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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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符合上述條件,並符合《貴州省關於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的規定》(黔招委〔2007〕22號)的外省遷入我省戶籍考生。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報名辦法
申請報名的考生,於3月21日至3月31日持本人戶籍(含法定監護人戶籍)、身份證、學籍證明或學力證明等證件(原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招生辦設立的報名點辦理統考報名手續。報名收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每生交報名考試費130元。
經省教育廳備案的省級示範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內其他縣(市、區、特區)戶籍的考生(必須是省教育廳基教處、民教處備案的2006年當年錄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讀學校統一組織在當地報名參加考試,其中少數民族考生按其戶籍所在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執行。未經省教育廳備案的考生,在戶籍所在地報名。
在我省定居並持有我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的外國僑民,持有關證件到貴陽市雲岩區招生辦報名。
報考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到各縣(市、區、特區)招生辦辦理高考“體兼理”或“體兼文”類別文化考試的報名手續,其報名號仍用體育專業考試的報名號。
報考藝術專業的考生參加文化考試報名時,報名號仍用藝術專業考試的報名號。獲得藝術專業考試“文考通知”的考生可報考高考“藝兼文”或“藝兼理”的文化考試,未獲得藝術專業考試“文考通知”的考生只能報考高考“文史類”或“理工類”考試類別。
考生網上報名時,必須真實、準確地按要求輸入報名信息,考生報名信息須經考生本人、學校和縣(市、區、特區)、市(州、地)招生辦校驗。各縣招生辦要對報名考生進行計算機現場攝像。考生准考證在高考前發放。
在報名工作 中,各級招生辦要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對考生的報名資格、政策照顧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管理辦法。外省遷入我省報名考生或申請政策照顧的考生,在高考報名時,要填寫《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表》或《貴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表》,並按規定出具證明材料。經審查符合外省遷入我省報考條件和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均要在省或當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結果無疑義的,由省招生監察辦公室依據審查和公示結果批准享受政策照顧。未經公示者不得享受政策照顧。
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要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各市(州、地)招生辦要於4月15日前將考生報名信息盤、《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校資格審查表》、《貴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表》等相關資料,由審查人和招生辦負責人分別簽字蓋章後報省招生監察辦公室審核。
招生章程和招生計畫
招生章程是依法治招的重要體現,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公示制度的重要內容,是高校開展招生錄取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各院校要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教育部2009年 招生工作規定,實事求是地制訂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違背國家法規和招生政策規定的特殊要求。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招生章程應真實準確,內容簡潔,主要包括高校(含獨立學院)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或高職)、辦學類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專科或高職學校)、招生人數、錄取原則(如調檔比例、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學費標準、學歷證書或學歷證書的發放等。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隱瞞辦學性質及混淆本、專科層次。章程中相關表述不得使用簡稱。
招生院校要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廳相關部門於4月15日之前對省內各高校招生章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會公布,已經審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招生院校要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分省分專業計畫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9〕2號)的要求編制分專業招生計畫。各院校編制的招生計畫、院校代碼、名稱和專業代碼、名稱以及主管部門的代碼、名稱,必須符合教育部下達的2009年招生院校及專業字典庫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維護招生計畫管理的嚴肅性。經教育部和省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招生計畫,由省招生考試中心在考生填報志願前,統一向社會公布。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畫,正確使用調整計畫,規範使用程式,不得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亂收費。
考生電子檔案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相片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考試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
各級招生辦移交考生信息時,必須認真登記,嚴格移交手續。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招生考試中心統一製作,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和公開。
錄取院校須 下載已錄取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作為新生檔案管理資料。享受有關政策照顧的考生,報名時交驗的有關證件,經所在縣招生辦審查認定後,由所在中學或縣招生辦存入考生高中階段檔案袋。考生的高中階段檔案,由縣招生辦或有關中學統一保管,考生錄取後,持錄取通知書,到縣招生辦或有關中學辦理考生高中階段檔案遷移手續。
報考軍隊、公安院校以及其他特殊院校的考生,必須由當地主管部門按照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在錄取前做好政審、軍檢等工作。
考生的思想 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社會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根據考生本人的表現,實事求是地進行綜合評價。對考生綜合評價的標準是: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學習,身心健康;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評價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以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等學校的考生必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既往病史。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軍隊院校體檢工作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公安部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對考生身體條件的特殊要求,應符合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
體檢工作要 在縣(市、區、特區)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招生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地應在對體檢醫院進行考察後,指定體檢醫院。有條件的地方應在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進行體檢。承擔體檢任務的醫院要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有職業道德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體檢醫生必須認真、細緻、準確地填寫考生體檢表,並對考生體檢情況作出明確的合格或專業受限或可以不予錄取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由各市(州、地)招生辦匯總、清點準確後,於4月25日前報送省招生考試中心。
各級招生辦要會同衛生部門認真組織好體檢工作。要進一步完善體檢工作管理辦法和監督制約機制;要和體檢醫院簽訂責任書,嚴格實行責任制管理;要加強對體檢工作人員的培訓,嚴肅體檢工作紀律,嚴禁弄虛作假;要加強對體檢工作場地的管理,確保體檢工作有序開展。
需對考生進行面視的招生院校,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提出明確要求。面視工作要嚴格程式、規範管理,認真做好面視詳細記錄,並由院校招生負責人或面視負責人簽名確認。不按要求組織的面視無效。
高等學校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要符合國家的招生政策規定,要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考試
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全國統一考試於6月7日、8日舉行。
我省高考繼續實行“3+文綜”和“3+理綜”的考試科目設定。文史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理工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每科滿分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總分為750分。
外語科聽力測試在全省統一組織的適應性考試中進行,分值30分,不計入高考總分,但記入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錄取參考。高考外語科考試時,不再測試聽力。
凡填報外語院校、系(科)、專業的考生,都要進行口試。口試時間全省統一安排在6月20日進行。外語口試由省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命題制卷,各市(州、地)招生辦組織考試及評分,並於6月25日前將考生口試成績盤報省招生考試中心。
考點考場的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貴州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務工作細則》,考場必須設在縣(市、區、特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學,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考生的座位必須是單人、單桌、單行。
各級招生辦要加強對監考、考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明確監考、考務人員的職責,簽訂責任書。監考人員要嚴格遵守《監考人員守則》。要大力開展對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增強考生誠信考試的自覺性,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
考試工作實 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管理辦法。各級招生辦要認真履行職責,以高度的責任心切實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要認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強化安全保密制度及設施建設,規範工作程式,完善規章制度,試卷、答卷(答題卡)必須存放在經當地保密部門驗收合格的保密室;要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試卷保密保管工作,嚴格保密制度和保密值班制度。
各級招生辦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處置機制。若發生突發事件、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招生考試中心和當地招生委員會,並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各級招生辦要加強對考點考場的管理,進一步加大考風考紀的治理力度和對考試實施過程的督查,重點防範和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和有組織有預謀的團伙舞弊行為,堅決杜絕招生考試中徇私舞弊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填報志願
考生填報志願時,要認真閱讀《貴州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填報志願規定》,根據《貴州省2009年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的招生計畫,查閱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由考生本人認真填報,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報。因考生本人填報志願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對高等學校已按考生志願錄取而未報到入學的考生,將如實記錄在該考生下一年度電子檔案中。
今年我省高考全部實行網上填報志願,各級招生辦要做好對考生網上填報志願的宣傳和指導工作,加強對網上填報志願的網路安全和設備的投入、建設工作,確保每個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填報志願。
提前批次錄取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填報志願時間為6月26日至28日,即高考成績公布後進行;第三批本科院校、高職(專科)院校將在7月底,即二本院校錄取結束後填報志願。
填報志願的有關規定另文下發。
評卷工作
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貴州師範大學評卷基地具體承擔評卷工作。各學科正、副組長實行聘任制,具體負責組織本學科閱卷評分工作。評卷工作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招生委員會要與承擔評卷工作的院校簽訂評卷工作責任書。
參加評卷工作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必須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身體健康,無子女和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評卷教師由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頒發評卷教師證書。
各學科全部實行網上評卷。各學科評卷組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評分參考制定評分執行細則,認真培訓評卷教師,開展試評工作。要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準確地評定考生成績。要嚴格執行網上評卷工作程式,嚴肅網上評卷紀律,確保評卷過程的安全和評卷結果準確。評卷質量監督檢查組,要對評卷工作質量進行監控,及時糾正脫離評分標準的錯評、漏評等差錯,做好評卷複查工作。
評卷教師和參加評卷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評卷工作人員守則》和評卷工作紀律。
考生的高考成績只通知本人。高考成績公布後,考生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查分。
貴州師範大學評卷基地要加強評卷設施和網路安全建設,省招生考試中心要加強網上評卷各個環節的組織管理,確保評卷信息安全和評卷工作的順利實施。
政策照顧
根據2009年教育部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錄取新生政策性照顧項目和分值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顧。
1.高中階段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的,總分加20分;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總分加20分;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總分加20分;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總分加20分;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六名的(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總分加20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通過省招生委員會與省體育局共同組織的測試並被認定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畢業考生,總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顧。錄取時,符合投檔條件的,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貴陽市(三縣一市除外)、遵義市紅花崗區、遵義市匯川區、安順市西秀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加20分;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總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總分加10分;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總分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總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可享受省內院校加分政策照顧。錄取時,符合所報考省內院校投檔條件的,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省賽區一等獎者,總分加20分;
2.在我省農村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具有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戶女孩考生和二女結紮戶女孩考生,總分加10分;
3.僑眷考生,總分加10分。
(五)對在我省三個自治州所屬各縣(市)及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貧困縣連續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漢族幹部,公辦中、國小教師和衛生技術人員的子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審查公示後,考生報考第二批省內院校,總分低於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10分以內的,且所報考的省內院校投檔線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可向該省內院校提供該生檔案,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凡已調離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階段未在當地就讀的,均不得享受此項政策照顧。
(六)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經審查公示後,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高中階段獲地級表彰的三好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的軍人、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或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或降分都不得超過20分。
報考體育、藝術類的考生,除享受少數民族政策照顧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顧。
各級招生辦要嚴格按照《貴州省2009年普通高考政策照顧考生資格審查及公示辦法》(黔招委〔2009〕1號)執行,加強對政策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和公示。省招生委員會將會同省監察廳對考生資格審查、公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錄取新生工作
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生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工作時間為7月上旬至8月中旬。
錄取工作分批次進行:
(一)提前批次錄取院校(為體育、藝術、公安、政法、軍隊、國防生、航海、免費師範生及其他提前錄取院校);
(二)第一批本科院校(為“211”大學及部分其他大學);
(三)第二批本科院校(為省內外地方本科院校);
(四)第三批本科院校(為獨立學院和民辦院校<本科層次>等);
(五)高職(專科)院校(為省內外高職<專科>院校等)。
文、理科類高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則上按多於該批招生計畫總數的20%以內劃定;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則上按多於該批招生計畫總數的10%以內劃定;第三批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院校將根據考生志願和成績及招生計畫總數,結合我省生源實際劃定。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報省招生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各招生院校 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由院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組成的網上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在錄取中,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公正選拔新生的原則;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要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下達的招生計畫,未經省招生委員會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撤除招生計畫;要認真履行在招生章程中對社會的承諾,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省招生考試中心要監督高等學校執行招生政策、完成招生計畫的情況,糾正違背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省招生考試 中心要根據各批次高校錄取工作的特點制定錄取工作規則。提前批次錄取院校要體現學校對考生專業培養的特殊要求;第一批本科院校要按平行志願改革的要求錄取考生;第二批本科院校錄取要正確處理好考生志願和成績的關係,協調組織好生源,確保招生計畫的完成;第三批本科院校要按招生規則錄取新生,按規定的比例投放考生檔案,院校要按規定審閱考生檔案,並按時完成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認真履行好公平公正的原則;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為保證新生報到率,可適當擴大投檔比例。
我省今年只在第一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願改革。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性投檔的辦法。投檔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原則,投檔時首先對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再按排序對考生所填報的平行志願依次檢索,對符合條件的考生則向院校投放檔案。
實行平行志願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左右。
實行平行志 願的第一批本科院校總分相同的考生排序為:當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考生語文、數學、外語三科成績合計分從高到低排序,若遇相同分數,再按考生文(理)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數,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順序進行排序,即先看語文,若分數相同,則看數學,若分數再相同,則看外語。
實行平行志願的第一批本科院校考生政策性加分的處理辦法為:可享受省內院校加分政策照顧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在報考省內院校投檔時計入高考總分,在考生排序和省外院校投檔時不計入高考總分。
符合體檢標準、成績達到要求的殘疾考生,由省招生考試中心按照考生成績和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高等院校不得僅因殘疾而拒絕錄取。
肢體殘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報考師範類院校、系(科)專業。
貴州民族學院招收的少數民族考生所占比例應多於該校招生總數的65%。招收漢族考生,要堅持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和貧困縣漢族考生的原則。
各院校錄取新生結束後,省招生考試中心將依據各院校錄取考生資料庫列印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生考試中心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錄取工作細則另文下發。
十一、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民〔2005〕5號)規定,少數民族預科班及民族班只能招收少數民族考生,高等學校不得以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計畫招收非少數民族考生。全省少數民族考生均可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按教育部規定的降分幅度,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
十二、定向就業招生
根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教學〔2009〕2號印發)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5〕3號)要求,我省定向就業招生作如下規定:
(一)省外高等學校需經教育部批准,方可面向我省地質、礦業、石油、軍工、邊遠、貧困地區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招收定向就業生。
(二)省內本、專科院校原則上均不再招收定向就業生,如確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及地礦、師範等行業的用人單位需要,並與定向用人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定,需經省教育廳審核、報教育部批准,方可招收定向就業生。
(三)招收定向就業生與同批非定向生實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若生源不足,完不成招生計畫,可以適當降分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招生計畫,則轉為非定向招生計畫。
十三、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類招生
經教育部批准,今年貴州大學將進行自主招生試點工作。貴州大學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8〕16號)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嚴格管理,精心實施。
凡已被香港高校自主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於7月7日前到各市(州、地)招生辦進行確認。經考生本人書面確認後,考生檔案不再投放其他院校。
招收保送生工作,要嚴格按照《省招生考試中心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黔招考普〔2008〕56號)的要求執行。各相關高校、中學,必須嚴格招生程式和招收保送生的條件。各高校在我省錄取的保送生必須按規定進行公示。
經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實行單獨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招生工作,省招生考試中心要對其招生考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單獨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5月20日前,向貴州省招生考試中心報送有關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考生須於5月20日前單獨填報志願。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檔前完成投檔工作,並在學校增加計畫後辦理錄取手續。
十四、新生入學複查和學籍註冊
經省招生委員會投檔、審定,由各高校錄取的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籍遷移和入學手續。
新生入學後,學校招生部門要對所錄新生進行全面認真複查,特別要認真核對錄取考生資料庫和新生報到名冊,凡有誤差和不符的,要及時查明原因,並及時糾正。凡發現有不符合報名或錄取條件,或有舞弊和違規違紀行為的,不論入學時間長短,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學校對考生的處理決定應及時通報省招生考試中心,省招生考試中心要如實做好考生誠信記錄,有關高中階段檔案,應由錄取院校及時寄回考生報名的縣級招生辦公室。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到學籍註冊部門進行新生電子註冊。同時要認真清理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並在錄取考生資料庫中註銷後,及時報送省招生考試中心。省招生考試中心將根據各校所報名單(光碟),統一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資料庫”,並按規定報教育部備案。
十五、違規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在全國統考(含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省招生委員會授權省招生監察辦公室和相關高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進行處理。省招生監察辦公室對考生違規客觀事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及誠信考試記錄。其中:
1.在高考報名時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
2.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在校生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4.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由考生所在高等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或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學校可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教育系統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縱容、組織、參與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考試中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三)考生、教育系統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其他違規行為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
(四)社會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招生委員會向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參加全國統考的,取消其各科考試成績:
1.在全國統考中代替他人考試或他人代替考試;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3.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招生考試中心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4.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五)嚴重違規招生的高校,由主管部門按照《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並追究學校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招生考試工作政策性強,各級招生委員會、各高等院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要嚴格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解釋權在省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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