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 文號:蘇招委〔2010〕1號
  • 發布單位:招生委員會
  • 日期: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蘇招委〔2010〕1號,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報名,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命題,考試,評卷,招生計畫,招生章程,志願填報,十一、錄取,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十四、組織管理,附屬檔案:,

蘇招委〔2010〕1號

關於印發《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各市、縣(市、區)教育局,各有關高校:
為切實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高考改革,現將《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本著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招生宣傳,認真細緻地做好報名、命題、考試、閱卷、志願填報和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2010年高校招生工作平穩順利地完成。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 身體健康。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
2.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 參加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因違規受到停考一年處分的考生;
4. 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2011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09〕50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並按規定交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考科類分為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選擇歷史作為選修科目之一的考生為文科類考生,選擇物理作為選修科目之一的考生為理科類考生。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為“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非本省戶籍的人員報考高校。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後,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報名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和有關照顧信息等)、體檢信息、成績信息、志願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願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並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對所報信息簽字確認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被錄取的考生到高校報到後,高校須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作為考生錄取的原始檔案(含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於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繫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考生的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體檢意見》)、《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0〕3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教考招〔2010〕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體檢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體檢工作原則上應於4月30日前完成。

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要確保試題質量和安全,發揮命題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於中學推進課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推進素質教育;有利於高校選拔人才,擴大招生自主權;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

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為“3+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 統考科目
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為: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別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40分。
2. 學業水平測試
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歷史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為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其學業水平測試的選測科目和必測科目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致;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報考兩門選測科目並取得成績,只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為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並取得成績,可將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為相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20分,按考生成績分布分為A+ 、A 、B、B、C、D六個等級。其中:A+ 為前5%(含5%),A為5%-20%(含20%),B+ 為20%-30%(含30%),B為30%-50%(含50%),C為50%-90%(含90%),D為90%以後。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為100分-90分,B為89分-75分,C為74分-60分,D為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為D級。
3. 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標準者,可評為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 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國統考科目考試時間和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具體考試時間安排見附屬檔案);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考試時間另行通知。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中國小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較好。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並嚴格按照《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另發)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定、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科目設定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評卷

統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外語科目中的日、俄、德、法、西班牙語除外)。承擔評卷任務的有關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評卷工作,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任務。

招生計畫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畫,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准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我省教育考試院,由我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從2010年起,高校分文科類和理科類公布招生計畫。同時,為進一步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對考生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要求仍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各高校在按文理分專業公布招生計畫時,依據培養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要求。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計畫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學籍。

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開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各高校招生章程均應符合國家相關法令、規定和我省的招生政策,並制定適合我省高考方案和錄取辦法相關要求的錄取規則。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梵谷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由其主管部門對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應在4月15日前將其經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的發布網址、聯繫方式與招生計畫一併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畫的同時,匯總並公布各高校發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繫方式。

志願填報

(一)考生填報志願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在外省(市、區)借讀的我省戶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2008、2009年度高中會考或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證明,我省予以認可,並進行相應的等級轉換,成績經轉換後,其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含必測和選測)還須達到院校提出的等級要求。
3.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
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如院校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還須滿足院校的要求。
4. 特殊類型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
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對象和招收的藝術特長生的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計畫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其選測科目等級按高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執行。
高水平運動員須按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科目要求參加相應的學業水平必修和選修科目測試,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
保送生以及報考南京大學強化班、小語種提前單招、示範性高職提前單招和註冊入學的考生,其必測科目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以及空軍飛行員的考生,因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歷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或有特殊要求,其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作統一規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等級要求。
(二)志願設定
1. 2010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定,即在每個批次設定了平行院校志願、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含院校服從志願)。文科類、理科類提前錄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報的平行院校志願均包含A、B、C3所院校,專科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包含A、B、C、D、E5所院校,各批次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均包含A、B、C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願中含有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2. 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定。錄取批次設定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個批次。
3. 藝術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方式不同,設定傳統院校志願、平行院校志願和徵求院校志願三種。錄取批次設定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大批次,下設8小批。
(三)填報時間
1. 平行院校志願(含藝術類傳統志願)。考生在獲知高考成績、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以及符合各階段填報志願要求的各分數段考生人數、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僅限第一階段填報批次)和填報志願資格線後,在省教育考試院專設的網站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願:
第一階段填報志願工作於6月27日至7月2日進行。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提前錄取本專科院校(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提前錄取的公辦本科、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願。
其中,提前錄取批次填報志願時間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確認。
第二階段填報志願工作於7月28日至8月2日進行。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且達到第二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的考生,可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辦本科、獨立學院本科等),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高職(專科)院校以及體育類或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願。
2. 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公布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高校、專業及人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在網上填報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和院校服從志願。
(四)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願。
(五)考生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時,應根據報考科類和高校及專業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確填報。
考生填報平行院校志願、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和院校服從志願,必須按市、縣(市、區)招辦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親筆進行確認,未經確認的志願信息一律無效[第二階段徵求(平行)院校志願不需要現場確認]。考生填報的志願信息一經簽字確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十一、錄取

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為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劃線原則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畫數、高校提出的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對符合填報志願基本條件(必測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理,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並確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各階段填報志願資格線。
體育類、藝術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將依據考生的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
(二)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提出調閱考生檔案比例。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並負責對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的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錄取批次
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
1. 提前錄取院校〔含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本、專科)、航海院校(本、專科)及其他院校(本科);體育類、藝術類公辦本科院校; 體育類、藝術類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院校〕;
2. 第一批本科院校;
3. 第二批本科院校;
4. 第三批本科院校;
5. 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
6. 第一批高職(專科)院校;
7. 第二批高職(專科)院校。
(四)投檔原則及辦法
2010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願設定。
1. 文科類、理科類平行院校志願的投檔原則是“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願”。具體辦法是: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文理,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願。只要被檢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後,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願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願投檔過程中,對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本科平行院校志願A院校的第一專業報考非英語語種外語專業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願的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少數民族考生,按有關照顧錄取政策投檔。
在平行院校志願投檔後,對未被投出的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符合投檔條件的特殊考生按其報考科類和院校志願進行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同分考生投檔順序:在投檔過程中,如考生總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則將這部分考生按志願全部投檔。
2. 體育類、藝術類平行志願的投檔原則是“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願”。藝術類傳統志願(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
校)的投檔原則是對專業合格,文化分達到省控線的考生(31所獨立設定藝術院校和清華大學等13所院校除外),按照院校
提出的調檔比例投檔。
(五)關於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願、徵求(平行)院校志願和院校服從志願錄取後,如仍有少數院校線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畫,根據有關規定,對本批次預先填報的平行院校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可在同批省控線下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如按相關規定進行降分後,仍有少數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畫,可再對本批次填報徵求(平行)院校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10分(第三批本科視生源情況,可再適當降分)。
(六)關於選擇性招生
高校可按規定使用預留計畫進行選擇性招生。有關高校應在錄取工作開始前將選擇性招生的錄取原則和辦法向社會公布,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高校的選擇性招生對象須填報該校志願,且符合下列條件:
1.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測科目等級必須達到4C1合格,文化分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且選測科目等級達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對選擇性招生對象的等級要求。如院校招生章程中未對選擇性招生對象的選測科目等級提出明確要求,則允許院校對兩門選測科目中的其中一門降低一個等級進行選擇性招生。本科院校對選測科目等級要求不得低於C級。
當院校投檔線接近或等於省控線(5分以內,含5分,下同)時,如考生選測科目等級滿足上述條件的,院校可在本校投檔線下5分以內錄取。
2.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
選擇性招生原則上在同批省控線上錄取。如高校投檔線接近或等於省控線,可在學校投檔線下5分以內錄取,但不得低於同批省控線下5分。
3. 對因生源不足降分錄取的高校,其選擇性招生,可在院校降分線下5分以內進行,但最多不超過同批省控線下15分。
(七)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並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繫後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畫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空軍招飛落榜、軍校錄取體檢複查落榜、殘疾考生高分落榜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其他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准,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後形成錄取考生名單,並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後,各高校要按照《關於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交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後,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八)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跡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報經省招委會討論批准,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4)少數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願中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
的,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報考其他院校的,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5)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6)外語選考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願中的A院校的第一專業報考非英語語種的外語專業,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接受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後方為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從2010年起,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屆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第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計算。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為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或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以及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等品學兼優的考生,可根據規定參加有關高校的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十)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選拔錄取招生
參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0〕7號)規定執行。
(二)中學免試保送生工作
按照教育部學生司《關於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2號)和我省《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09〕64號)規定執行。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參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江蘇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08〕20號)規定執行。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0〕1號)規定執行。
(五)藝術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09〕24號)規定執行。
(六)體育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2010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0〕2號)規定執行。
(七)經教育部批准,我省示範性高職院校提前單獨招生的試點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於空軍招收飛行學員工作,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南京軍區空軍招飛選拔中心,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複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九)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辦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
1.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3.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並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有關規定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或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組織管理

高校招生考試的各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貫徹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於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確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切實加強對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公安、信息產業、保密等相關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確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加強安全保密建設,確保考試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切實加強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題、試卷印製及運輸、試卷保管、評卷、錄取等各個環節確保萬無一失。
(三)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要切實加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建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考點的硬體建設,要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強化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
考場腐敗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規範招生考試行為,實施“陽光高考”。進一步完善公開透明的招生工作體系,全面推進“陽光工程”制度化、系統化、常態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的規定,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規範收費行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強化服務,辦人民滿意的高考。各級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考生,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標,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強化正面宣傳引導,堅持信息公開,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招生考試工作。
本實施意見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文化統一考試江蘇省考試時間安排表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上午
語文9:00—11:30(文科考生考試時間另增加30分鐘
物理、歷史9:00—10:40(兩門選測科目同時開考)
下午
數學15:00—17:00(理科考生考試時間另增加30分鐘)
外語15:00—17:00
化學、生物、政治、地理15:00—16:40(四門選測科目同時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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