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檔案號:教學[2009]2號
  • 時間:二○○九年三月三日
  • 單位:教育部
簡介,詳情,

簡介

2009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平穩推進高考改革,嚴格執行《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見附屬檔案),確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高校招生工作的滿意度。現就做好2009年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詳情

一、統籌兼顧,平穩推進高校招生考試改革。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教育系統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願填報風險,進一步提高考生志願滿足率和滿意度的有效措施。在湖南、江蘇、浙江、上海、安徽、遼寧等6個省市實施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的基礎上,2009年新增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寧夏等10個省區進行改革試點。各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要加強調研,認真制訂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地安排考生志願(包括徵集志願)填報方式、時間、辦法及錄取工作流程。加強政策宣傳,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志願。錄取期間各省級招辦要向高校提供翔實的生源分布信息,加強溝通,以利於高校合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和調整招生計畫,同時要注意做好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的投檔錄取工作。
各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要按照《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新課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08〕4號)要求,堅持素質教育導向,結合本地區實際,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加強宣傳,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確保高考綜合改革循序漸進、平穩實現。進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各試點高校要結合本校辦學定位和專業特色,注重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能力和潛質的人才,不斷完善工作辦法,進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強自律意識和規範化管理。積極擴大並穩步推進高等職業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加大改革和宣傳力度,鼓勵和吸引普通高中畢業生報考,在考試內容、考核方式、錄取標準等方面注意把握導向、體現特色,積極探索符合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規律和特點的人才評價選拔模式。
二、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淨化考試環境。考試安全是高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務。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始終高度重視,繼續完善國家教育考試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保障長效機制,加強對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細化落實各部門工作職責,完善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預案,進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考試安全、平穩、順利進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要加強從命題到施考全過程管理,明確各環節任務和崗位要求,落實責任到崗到人,不留工作盲點,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及信息採集、確認等環節的管理和公示,會同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聯合審查戶籍、民族等特徵信息,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積極配合公安、無線電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加強對有組織的團伙舞弊、僱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網際網路及無線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傳播涉嫌泄密或詐欺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為的聯合防範和治理。具備條件或考風考紀相對薄弱的地區要在當地保密、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安裝考場相關禁止設備。
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和高校要按照“陽光工程”要求,進一步深化落實,推進制度化、系統化建設。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繼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確保所有考生可在高校招生各階段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嚴格按照我部要求及時對有關考生資格及錄取信息進行公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須按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會同有關省級招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傳內容的審核和監督,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備案,並正式向社會公布;加強對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及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等各種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有關高校要加強對相關專業(專項)測試工作領導,建立和完善招生、紀檢、專家等集體決策、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招生管理。
四、以打假治亂為重點,努力維護良好的招生秩序。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和高校要按照標本兼治的原則,縝密排查各類招生安全隱患,審慎穩妥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確保高校招生的公正、安全和秩序。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核准下達的本校當年招生計畫,嚴禁擅自超規模、違規承諾錄取學生,嚴禁通過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進行欺詐招生。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重點加強對民辦高校招生行為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畫與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相掛鈎的政策,未經我部核准計畫或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加強民辦高校考生錄取信息確認工作,進一步規範民辦高校招生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和高校要積極協調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適時開展打擊非法招生中介專項整治行動,加大警示宣傳和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進一步完善招生預警制度,結合招生錄取期間不同時段工作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招生預警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和“陽光高考”平台,與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專題預警教育和政策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切勿上當受騙,避免蒙受損失。
五、不斷最佳化服務,進一步提高考生和社會對高考的滿意度。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和高校要把以考生為本作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高校招生政策學習研究及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講解讀工作,認真培訓宣講人員,確保政策解讀內容準確。主動強化正面宣傳引導,結合招生工作進程不同時段特點,把握宣傳的時機、重點和方式,採取多種形式把政策規定、報考條件、學校情況、誠信考試、錄取規則、助學通道、防欺詐警示等招生考試各個階段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實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為考生應考充分發揮水平創造公平、和諧、良好的環境和氛圍。加強和改進招生考試服務工作,最佳化政策諮詢、志願填報、錄取信息查詢等直接面向考生的服務,繼續妥善處理好殘障等困難考生的考試和錄取問題,進一步提高招生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六、強化監督、嚴肅紀律,堅決查處各類違規行為。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規定,嚴肅處理全國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考生的各種違規事實將由各省級招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對嚴重違規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並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招生考試中嚴重違規或嚴重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有關省級招辦應向違規人員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其違規事實,並建議參照教育系統違規人員處理辦法予以嚴肅處理。對違規招生的高校,將取消違規招收學生的入學資格,並由違規高校全額退還其所交費用;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理,對其中違規招生情節嚴重的高校,將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對嚴重違規招生的高校負責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請各省級招辦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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