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根據採購人的委託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採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性質的採購代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 外文名: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ency
  • 作用:根據採購人的委託代理政府採購
  • 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採購機構等
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資格認定,資格延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機構建設,認定辦法,中國財政部令,辦法,

權利義務

權利

(一)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政府採購活動;
(二)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三)依法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活動,不受地區和區域的限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市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政府採購運行規程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二)對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中獲知的依法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三)接受並答覆供應商的質疑,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政府採購投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資格認定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認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代理政府採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資格延續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併後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監督檢查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法律責任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不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機構建設

政府採購領域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正在日趨繁榮,雖然財政部已經出台了規範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一般程式、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式等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但加強對人員與操作的管理仍是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當務之急。
健全內部治理機制  在政府採購代理行業逐步建立起來後,部分採購代理機構存在內部治理機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況,並由此引發了內部不同利益體之間的矛盾激化和深層次管理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採購代理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穩步發展。同時,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也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採購代理機構質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了執業風險控制能力,嚴重影響到行業的公信力。因此,健全和完善採購代理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問題,是滿足社會對行業要求的重要基礎和根本保證。
完善章程是核心採購代理機內部如果沒有制定嚴格的準入和退出制度,關於股權設定、出資人條件、出資人加入與退出等內容在章程中也未加詳細說明,那么,一旦出資人之間發生矛盾,就難以找到解決矛盾的依據。因此,加快完善採購代理機構的章程,是作為採購代理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建設的核心。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採購代理機構應建立與內部質量控制相結合的崗位責任制度、能上能下的晉級制度、能進能出的流動制度,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採購代理機構不斷發展壯大。採購代理機構應與員工按照《勞動法》簽訂勞動契約,時間以3~5年為宜;契約中必須明確勞動契約出現糾紛時的處理方式,違約處理辦法。
科學財務管理制度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現行法規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明確財務公開的內容。出資人之間應做到財務公開、透明。財務收支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年終財務報表應經過外部審計
開合理分配製度採購代理機構應實行全面的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統一分配。採購代理機構的利潤分配,不應以“資合”作為惟一或主要的依據,而應“人合”與“資合”並重,責任承擔與所獲報酬匹配,物質鼓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以調動採購代理機構各個層面的積極性。
淨化代理執業環境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中的社會中介代理行業剛剛起步不久,其運行機制不完善,自律能力較差。再加上企業法人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夠完善,以及財政、稅收、金融、外匯管理體制及價格管理體制等相關方面缺乏配套,加大了代理採購的風險。一旦採購醜聞曝光,媒體和公眾的第一反應是:代理政府採購不行。
但筆者認為,採購代理機構應承擔的只是組織採購責任,而不是此外的其他責任。因此,政府應該加強制度建設,以淨化採購代理的環境,以營造一個更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
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制定“以事業培養人,用感情挽留人,用體制激勵人”的發展戰略首先,要嚴格樹立團隊精神和整體利益觀念,強調個人利益服從團體利益,杜絕私自攬業務、拿回扣,致使採購質量下降的現象發生。
強調並重視員工的利益,為他們多提供培訓和外出考察的機會“只讓員工講奉獻,不讓員工講索取”這種現象在當代的採購代理行業非常普遍。其結果是,員工頻繁跳槽,這也是造成採購質量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採購代理機構的領導應該把員工的利益放在心上,對業務能力、責任心強的人員,採用職務、工資晉升等激勵手段,加以褒獎;而對業務能力差、責任心不強的人員,則應堅決予以調整甚至辭退。同時,在採購代理機構內大力倡導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
以客戶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採購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客戶數量的多少與採購代理機構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應建立客戶回訪、聯絡制度,實行客戶溝通目標責任制,樹立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的經營理念。對於偷工減料、違規操作、對客戶不負責任等有損客戶利益的人和事,要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認定辦法

中國財政部令

第 61 號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謝旭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五條 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採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
第七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取得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依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擬在其工商註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持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證書》複印件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採購項目。
第十一條 在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中,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採購培訓,熟悉政府採購法規和採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代理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複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和其他利益關係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契約或者協定的複印件;
(六)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契約、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複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備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提交乙級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政府採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或者《招標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委託代理協定和採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複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複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對無誤後予以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複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後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複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獲得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後,其原有的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複印件;
(二)原《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發生變動的,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租用場所應當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契約或者協定的複印件;
(四)2008—2010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契約、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複印件;
(六)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採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託代理協定和採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複印件;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申請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檔案並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併後的機構擬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許可權,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採購範圍、採購方式、採購程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託代理協定泄露與採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採購檔案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後三年內再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契約,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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