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ency assessment methods
  • 實行日期:2009
  • 執行省份: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核內容,第三章 考核程式,第四章 考核處理,第五章 考核套用,第六章 違規處罰,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工商註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考核。

省內註冊的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財政部認定資格後,應及時到省財政廳備案。

省外註冊的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應事先向省財政廳備案,並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考核。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市兩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省財政廳承擔制定考核方案、部署督查指導、確定考核等次等職責;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受省財政廳委託,具體負責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代理機構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六條 代理機構考核工作堅持“考核與檢查”相結合。通過考核,對代理機構隊伍建設和執業質量等情況進行評價;通過檢查,依法對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考核內容包括營業場所、內部管理、隊伍建設、制度執行、採購檔案、信息公告、專家使用、持證上崗、採購業績、採購效率、質疑投訴、信息報送、廉潔自律等。

第八條 營業場所情況。包括是否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標評標場所;是否配備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電子監控錄音錄像設施和辦公設備;是否擁有政府採購資料檔案室等。

第九條 內部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廉潔紀律;是否制定質疑受理、人員培訓、考核獎懲、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實執行情況等。

第十條 隊伍建設情況。包括政府採購專職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及通過考試人員數量等。

第十一條 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政府採購計畫及分包方案組織招標採購;政府採購方式是否按照財政部門核准的方式執行;採購進口產品是否依據財政部門核准檔案;優先或強制採購節能環保產品政府採購政策是否落實執行等。

第十二條 採購檔案情況。包括招標採購檔案編制是否規範、完整;是否因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被供應商質疑後多次修改;招標採購檔案售價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條 信息公告情況。包括政府採購招標(採購)公告、中標(成交)公告和更正公告是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按照要求發布等。

第十四條 專家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按照規定抽取告知評審專家並保密;是否有評審專家抽取告知錄音和記錄;評審委員會中評審專家是否符合規定人數和比例;選擇性方式確定使用的評審專家是否經財政部門核准;同類多包政府採購項目同一天評標確需使用同一評標委員會的是否經財政部門同意;專家評審費用是否符合規定等。

第十五條 持證上崗情況。包括進入現場組織採購活動的持證上崗人員是否達到規定人數;是否有違規上崗組織開展政府採購活動的行為等。

第十六條 採購業績情況。包括代理省內政府採購項目數量、中標(成交)金額、資金節約額、資金節約率等採購規模和效益情況等。

第十七條 採購效率情況。包括財政部門批覆採購計畫後的採購檔案編制時間、招標(採購)公告時間、中標(成交)公告時間等。

第十八條 質疑投訴情況。包括代理項目發生質疑、投訴的次數;財政部門對質疑答覆是否予以支持等。

第十九條 信息報送情況。包括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是否按照規定渠道和方式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採購契約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報財政部門備案等。

第二十條 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收受與政府採購項目有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是否在承攬代理業務中給予採購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制定年度考核具體方案,明確考核時間、考核步驟、考核項目及分值等。

第二十二條 考核工作開始1個月前,考核方案將通過網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應根據考核方案要求進行自查自評,如實填寫考核自查表,裝訂成冊相關證明材料,並按時向財政部門提交。

代理機構未按照要求進行自查或未按時向負責考核財政部門提交考核自查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視同放棄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成立代理機構考核工作組,每個工作組成員不得少於2名,考核工作組成員要在有關考核表上籤字確認。

考核工作組成員與代理機構有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工作採取現場核查和書面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考核工作組應現場核查營業場所、開標評標場所、電子監控設備、檔案管理、專家告知錄音和持證上崗等情況;對其他考核內容,可以採取現場核查或書面審查。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考核工作組進行現場核查,應提前2日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對考核工作寫出書面考核報告,於考核結束後15日內連同考核材料一併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市財政部門現場核查部分代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對省內註冊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統一計算考核分數,確定代理機構考核等次。

省財政廳對省外註冊代理機構在山東省的所有分支機構合併計算考核分數,確定代理機構考核等次。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將通過網站對代理機構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在考核結束3個月後安排一次年度補充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代理機構應直接向省財政廳書面申請,省財政廳會同相關市財政部門進行補充考核。

第四章 考核處理


第三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為“不合格”: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

(二)代理機構政府採購專職人員人數、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數、或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採購培訓人數達不到資格認定規定人數80%的;

(三)違反評審專家管理規定抽取使用評審專家,或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

(四)財政部門支持投訴供應商對代理機構投訴事項2次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 代理機構政府採購專職人員人數、或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數、或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採購培訓人數達到資格認定規定人數80%,但不符合資格認定規定的,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三十四條 代理機構在考核年度內因違規執業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報2次以上或行政處罰的,一律考核為“不合格”。

第三十五條 省內註冊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參加考核的,視為考核“不合格”;省外註冊代理機構在山東省的分支機構未參加考核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套用


第三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省內各級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選擇使用代理機構的依據。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的代理機構納入《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在指定網站公布,並錄入“省級政府採購管理系統”的代理機構名單。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直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形式選定一定數量的代理機構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要優先從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代理機構中選擇。

第三十八條 採購人應優先委託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代理機構代理採購計畫在500萬以上的政府採購業務。

第三十九條 採購人不得委託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第四十條 採購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考核“不合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一經發現,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四十一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

第四十二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法暫停或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

(三)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採購項目的;

(四)違反委託代理協定泄露與採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採購檔案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第四十三條 考核中發現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暫停或取消政府採購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變更採購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四)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協商談判的;

(五)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六)應在指定網站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七)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保存的採購檔案或偽造、變造採購檔案的;

(八)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採購監管許可權依法處理處罰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魯財庫〔2007〕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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