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基本法規。共6章59條。1973年2月6日公布施行,以後多次修正。該法規定,凡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的,應就其在境內的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本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遺有財產的,就其在境內的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凡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就其在境內外的財產為贈與的,依法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本國國國民,就其在境內的財產為贈與的,依法課徵贈與稅。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是贈與人。遺產稅與贈與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遺產稅最低稅率為2 %,最高為60%。贈與稅稅率最低為4 %,最高為60%。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式、獎懲等事項作了詳細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