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為做好代理機構後續管理的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後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庫[2014]122號 
財庫[2014]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各有關代理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為做好代理機構後續管理的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再接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已接受申請的要停止相關資格認定工作。
二、為滿足代理機構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業務工作需要,方便採購人選擇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加強業務監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從事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可以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或其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分網站進行網上登記。網上登記遵循“自願、免費、一地登記、全國通用”的原則。
三、登記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法人代表、註冊地址、聯繫方式、專職人員情況等內容,由代理機構自行填寫並掃描上傳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後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和更新。代理機構應保證登記信息真實有效。所有登記信息將通過系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從事政府採購業務的新的代理機構,可以攜帶網上登記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填寫《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登記表》進行紙質登記。
五、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還在有效期內的代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已經接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但尚未完成資格認定的代理機構,視同已經完成紙質登記。
六、財政部門不再對網上登記信息和紙質登記信息進行事前審核。對於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系統將自動將其名稱納入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並授予相關業務網路操作許可權。對於完成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現場為其開通相關業務網路操作許可權。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代理機構的紙質登記和網上登記的組織工作,及時將完成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的名稱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中公告。為方便社會監督,2015年1月31日前,僅完成紙質登記和視同完成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應當補充完成網上登記。
八、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可以向登記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對核實後存在提供虛假登記信息的代理機構,應當將其列入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予以公告。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將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變到事中和事後監管上來,定期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加強對代理機構的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促進代理機構規範採購代理行為,提高專業化水平。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具體管理辦法,財政部將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登記表》
財 政 部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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