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採購行為,自治區財政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政府採購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
  • 發布機構:自治區財政廳
  • 文號:新財購[2004]16號
  • 職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內容
第一條 。
第二條 本辦法中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自治區財政廳(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認定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代理業務範圍包括: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的採購事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採購項目,因特殊原因,由採購人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准,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的採購事宜。
第四條 採購人需要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項目,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選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具體要求。
第五條 採購人的委託採購信息以及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具體要求,由財政部門在相關媒體上發布。
第六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據發布的委託採購信息和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向採購人提供代理採購的實施方案。
第七條 採購人收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實施方案後,組織相關人員對提供實施方案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資質、實施方案及其它因素進行綜合評定,並將選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與採購人簽定委託代理採購協定後,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採購方式及《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程式,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第九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執行採購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變更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不得轉讓給其它中介機構代理採購或與其它代理機構以合作形式進行採購活動。
第十條 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評標專家,應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從財政部門監管的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抽取選定。有關管理辦法另行下發。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對採購活動全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採購業務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