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是指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都在法庭公開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導。審判公開是中國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形式。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公開
  • 解釋:開庭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採訪
  • 提出者:資產階級啟蒙學者
  • 內涵:公開審理宣判等
  • 意義:便於人民民眾監督審判工作
  • 來源: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產物
簡介,內涵,發展歷程,

簡介

在中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內涵

1 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內容(但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公開)
2 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應公開宣判)
3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 不公開審理的,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5 一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
補充:對於以上的第五小點,應該這樣理解 一審法院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 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而在現實審判中 還包括一審法院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 公開審理的 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對於後面的理解 在現實案件中 一般不應予以採用。法院之所以不公開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一審違法公開了不應公開的事項 使得秘密已為人所知,重申只會讓更多人知曉,是不利於保護當時人的權利的。所以對於第五點的理解 應把握第一種的理解。

發展歷程

審判公開原則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產物。18世紀義大利C.B.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出:“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並掌握政權以後,各國相繼規定了審判公開制度。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一切刑事訴訟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理”。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82條規定:“法院的審訊及判決在公開法庭進行”。1975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169條規定:“在審訊法庭上進行的程式,包括宣布判決和判令,都是公開的。”
在蘇聯,1960年《俄國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都應當公開進行。”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南斯拉夫、羅馬尼亞等國,法院也都實行公開審判。
在中國,審判公開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早在1932年,中華蘇維埃政府的《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就規定“審判案件必須公開”。1941年,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指示也提出,“判決案件完全是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1954年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1982年憲法作了同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 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11、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103、115條進一步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屬於特別情況的是:①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③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但是,上述各類案件,不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實行審判公開原則,便於人民民眾監督審判工作,有利於提高審判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改進審判作風;有利於核實證據,查清案情;也有利於向民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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