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漢語詞語)

審判(漢語詞語)

審判是一個漢語辭彙,審判即審理案件,並給予判決。是執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與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中均有記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
  • 外文名:trail
  • 性質:漢語詞語
  • 釋義:審理案件並加以判決
詞語釋義,基本信息,相關詞語,

詞語釋義

英譯:[try]
1.審理案件並加以判決。
劉獻廷廣陽雜記》卷二:“ 蕭山縣人來度 ,官滇中。嘗睡去,於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這位女教師不得不受審判,爭辯的結果,反得知審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糧呢。”
2.引申為檢驗評價。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實的靠得住與否這一點上,觀眾最容易審判一個作家了。”
3.法理解釋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對來源於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審理並判決的一項活動。

基本信息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目前有以下三種形式: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餘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覆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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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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