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林彪

審判林彪是1980年9月29日對林彪進行的審判,這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步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林彪
  • 時間:1980年9月29日
  • 原因:製造國家和社會動亂
  • 意義:在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步驟
概述,經過,

概述

兩案審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重大政治事件。“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國家和社會動亂,犯下了嚴重的罪行。

經過

1980年9月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作出《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11月20日至12月29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兼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在長達兩萬多字的起訴書中,列舉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的四大罪狀:一、誣陷和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二、迫害、鎮壓廣大幹部和民眾;三、謀害毛澤東,策劃反革命武裝政變;四、策動上海武裝叛亂。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開庭宣判: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陳伯達十八年,黃永勝十八年,吳法憲十七年、李作鵬十七年,邱會作十六年,江騰蛟十八年,以上七名主犯均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表達了人民的意志,伸張了正義,是中國在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方面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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