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會

公判大會

公判大會,顧名思義,“公判大會”就是將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間進行審理,如廣場、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眾多的圍觀者,多者甚至高達萬人。可以想見的是,在這樣的審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權益必將遭到無情踐踏,人格尊嚴也蕩然無存,將給被告人以後生活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加大了他們的心理負擔。同時對他們的親人也是一種傷害。不論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在法律地位上他們都是公民,在依法判決其有罪前,仍然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不能剝奪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也就是說在被告人接受審判的過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權利,因而將他們置於公共空間下進行廣場式的審判,是法治意識淡薄的表現,也是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必須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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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8名討薪農民工被告分別被判處6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兩名宣告緩刑。訊息經媒體報導後引起極大反響。在有“不少民眾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課”的同時,也有人因討薪農民工獲罪、惡意欠薪開發商卻不見處理的結果而對公平正義產生懷疑,更多網友則對“公判大會”這種方式表示質疑。

事件

公判大會據當地媒體報導,2015年8月29日,百餘名民工聚集在閬中市某商品房項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資無果後,大量民工在張某、戚某的煽動下,前往閬中市著名景區南津關古鎮,並堵住景區大門,不準遊客進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壓,達到索要工資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民警代某勸解在場民工曹某、歐某等人要依法維權,讓開通道,方便遊客通行,並向其指出正確維權途徑。
此過程中,大量民工不聽勸阻,張某、戚某趁亂起鬨,謊稱“警察打人”,並煽動曹某、歐某等人將民警代某圍住、抓扯、推搡,並強制將其挾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開發商施壓。沿途引來大量市民圍觀,導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亂。
事發後,曹某、董某、歐某三人被抓。張某在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後,也隨後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其餘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電話聯繫後,主動投案自首。
2016年3月16日,四川閬中市人民法院在閬中市江南鎮舉行公開宣判大會,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張某、戚某等8人(其中包工頭2人,在冊民工3人,不在冊人員3人)有期徒刑6-8個月,部分緩刑。

產生原因

法院不在審判庭或者看守所布置的場所宣判,而是非要興師動眾,把那么多被告人押解到事發或者他們家鄉去宣判,也是有原因的,即通常所說的要追求社會效果。通過公判大會,在“懲治一小批”的同時,“警示一大批”、“教育一大批”。從有媒體關於“不少民眾表示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課”的報導,也可清楚看到這一點。然而,該案的社會效果莫衷一是不說,眾所周知的是,在現代社會人才是萬物的尺度,人自身才是最高目的,不能把人變成服務特定目的的手段,不能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犧牲人的權利和尊嚴。

專家說法

討薪民工被公開審判獲刑
討薪民工被公開審判獲刑討薪民工被公開審判獲刑
四川閬中法院舉行公開宣判大會,訊息經媒體報導後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表示“公判大會”這種方式不可取,也有專家認為“公判大會”這種做法顯然與人權保護不符。
究竟是“上了一堂法治課”的社會效果好,還是對公平正義懷疑的害處大,顯然是見仁見智問題,在缺乏科學嚴謹的評估報告情況下,不妄加議論。而對“公判大會”方式的正當性問題,不僅那么多網友表示質疑,就連一些專家學者也認為不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就認為,法院這樣做不僅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也對被告人人格造成羞辱。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認為,公判大會這種做法顯然與人權保護不相符。范辰說,我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顯然,閬中法院召開“公開宣判大會”與人權保護不相符:一是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這種示眾式的宣判方式,二是這樣做可能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和人格權,社會效果並不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則表示,我國法律中的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也就是說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於眾。規定此原則的目的之一就是維護審判的公平正義。但像閬中法院這樣,以威懾社會公眾為目的的“示眾”或變相“示眾”的做法不可取,因為這脫離了審判公開的宗旨,同時對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齊林還表示,公民討薪是維權行為,正當合法。但是也應當以合法方式維權,不能以嚴重違法犯罪的方式維權,如果其討薪方式觸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維權行為,應當適當採取寬容態度,儘量避免動用刑法,為保護公民維權的積極性適當做出一些犧牲、割捨。范辰也表示,對上述8名農民工,可以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處以刑罰。

法律規定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就規定,不但對死刑罪犯不準遊街示眾,對其他已決犯、未決犯以及一切違法的人一律不準遊街示眾。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不準公審公判,堅決反對集中宣判和執行。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媒體點評

不論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在法律地位上他們都是公民,在依法判決其有罪前,仍然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不能剝奪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也就是說在被告人接受審判的過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權利,因而將他們置於公共空間下進行廣場式的審判,是法治意識淡薄的表現,也是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必須予以禁止。馬克思曾經說過,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當的,目的也就是不正當的。閬中法院因為8名被告農民工妨礙公務進行審判,其目的合法正當,但“公判大會”的手段卻是非法的。絕對不能因為目標是正當的,就可以隨意採取非法的手段,再崇高的目標也不能作為侵犯具體人權利的藉口,8名被告農民工的權利和人格必須得到尊重。司法過程必須遵循法律,否則就是以暴制暴,以非法制非法。

盤點

都哪些地方開過公判大會?
四川閬中法院的這次公判大會並非先例。近年來,類似的公判大會在很多地方都開展過。而選擇公判大會的地點,有廣場、學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華容縣召開全縣公捕公判大會。公開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決了8名犯罪分子。縣四套班子的分管領導和公、檢、法、司“四長”以及五千多名幹部民眾參加了大會。據媒體報導,當時參加大會的高中學生會後被要求寫心得體會。而從2012年起,華容縣已經組織了4次全縣範圍的公捕公判大會。
2015年6月26日
廣東陸豐召開國際禁毒日萬人公開宣判大會,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陸豐市人民法院對38名毒品犯罪人員進行公開宣判,13名毒犯被判處死刑,其中5名被執行死刑、8人被判死緩。據陸豐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唯介紹,在國際禁毒日召開公開宣判大會,是為了“加強禁毒宣傳教育、震懾涉毒違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縣人民法院在定安實驗中學召開公判大會,對兩名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開宣判。據當地媒體報導,這次公判大會“為全校數百名師生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同時“讓青少年學生遠離毒品、抵製毒品,進一步提高禁毒意識,向同學們倡導‘拒絕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涇陽縣涇湖公園北廣場上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公開處理大會,15人被判決。據涇陽縣法院網的報導,“廣大人民民眾在聽到十餘名盜竊犯流竄作案六十餘次,盜竊價值近百萬時,無不對犯罪分子的行為表示憤慨。”報導還稱,“公開打擊處理大會的召開,也保障了涇陽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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