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轉讓
  • 外文名:trademark leasing
  • 對象:註冊商標或申請商標
  • 操作:商標權利人變更
商標轉讓,轉讓優勢,時間優勢,成功率優勢,商標價值優勢,轉讓流程,轉讓情形,轉讓形式,轉讓途徑,失敗常見原因,注意事項,所需特殊材料,轉讓契約審查,契約範本,

商標轉讓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併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轉讓優勢

商標轉讓是對註冊商標持有者而言,轉讓過程中還有一個主體,就是商標購買者。對於商標購買者來說,購買商標比自己註冊商標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勢。

時間優勢

註冊商標一般需要1-2年(中國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的時間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商標註冊的效率和國內的商標申請量有直接關係,普遍為1-2年)。
轉讓商標一般只需要6-10個月左右的時間,比起註冊商標,節省了一半的時間,這對很多需要在短時間內擁有商標的購買方來說,是十分可觀的時間節省。

成功率優勢

註冊商標的通過率並不高,註冊一個新的商標是從無到有的過程,很難保證商標局或市場上有沒有近似的商標。若商標局發現有近似商標就有可能導致商標註冊不成功。
轉讓商標風險非常小,轉讓的商標本身就是國家商標局已經批准的註冊商標,已經得到了國家商標局的認定,所以不存在國家商標局因近似駁回商標的可能性。轉讓商標,只需要轉讓雙方通過代理機構到國家商標局進行備案,受讓人就能得到商標的註冊證,擁有商標的所有權。

商標價值優勢

註冊一個新的商標後還需要從頭推廣宣傳,其初始價值很低。
轉讓的商標一般都是在市場上經過認可的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價值較高,便於購買方在短時間內建立自己的品牌。

轉讓流程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契約/協定》。
  2.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4.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5. 商標局受理後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准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 《轉讓商標/註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定或契約
  •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檔案(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 該註冊商標證書
  •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複印件
  • 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註:
1、商標轉讓完成後,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若原商標註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於商品將屬於違法行為。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 轉讓方的註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 多人共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商標轉讓
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託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檔案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註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

轉讓情形

1、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2、公司商標暫時閒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3、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4、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5、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6、其他情況。
註:轉讓商標時需一併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另,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

轉讓形式

註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契約轉讓、繼承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1、契約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契約或協定的方式轉讓註冊商標的。
2、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註冊商標的。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商標轉讓是指由法院等公權力機構進行商標歸屬判決後發生的商標轉讓。
注在實踐中,大量的商標轉讓都是以契約方式轉讓註冊的。

轉讓途徑

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直接辦理。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共有近萬家,分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選擇哪種方式,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如果申請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式,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通郵狀況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若不具備上述條件,最好還是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轉讓註冊應當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
商標局在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往往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檔案,如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這些檔案大多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一定修改並回復。這些檔案一般通過郵局郵寄,鑒於中國部分地區的郵遞通道不是很暢通,加之有些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動,商標局發出的檔案申請人收不到的現象屢有發生,所以,若是自己去辦理可能會影響商標轉讓的進程。
商標代理組織中的商標代理人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託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檔案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註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

失敗常見原因

商標轉讓相較於新商標的註冊自然是省時省力得多,不過也不是一定會成功,也有一些商標轉讓被中途中止的情況。商標轉讓不成功的原因有:
  • 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年報,若不補填年報,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 自然人商標轉讓,需要簽字,若字跡有變化,無法自證,商標轉讓不會成功。
  • 商標被別人提出異議,若不自證,無法成功。
  • 手裡還有與轉讓商標類似的商標,若沒有一併轉讓,無法成功。

注意事項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註冊人地址給註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核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核准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並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5、如果是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7、商標局對於在國外形成的檔案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複印件,對於在港、澳、台地區形成的檔案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8、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檔案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9、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後,對於符合有關規定的,向受讓人傳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台除外)轉讓人傳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10、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檔案。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式。
11、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12、轉讓註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准轉讓通知書之後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所需特殊材料

1、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檔案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③合夥協定。
(3)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簽約人身份證;
②承包契約。
(4)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經營者的身份證;
②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5)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商標轉讓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受讓人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2、辦理商標移轉的,如果轉讓人不能蓋章,受讓人應提交其有權接受該商標的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例如,企業因合併、兼併或者改制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合併、兼併或者改制檔案和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合併、兼併或者改制檔案應證明商標權由受讓人繼承,登記部門應證明原註冊人與受讓人的關係、原註冊人已經不存在的現實狀態;因法院判決而發生商標移轉的,應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上的被執行人名稱和接受該商標的企業名稱應當與申請書中的轉讓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相符。
3、如果申請轉讓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A、商標由一個人所有轉讓為多個人共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受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當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後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並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B、商標由多個人共有轉讓為一個人所有的,在填寫轉讓申請書時,轉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應填寫原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受讓人名稱和地址填寫在相應的欄目中,並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並加蓋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寫。
C、因共有商標的共有人發生改變(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減少)而申請轉讓的,在填寫申請書時,應將原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填寫在申請書的轉讓人名稱和地址的欄目中,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稱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並加蓋印章;申請書的受讓人名稱和地址欄目應填寫轉讓後的代表人名稱和地址,受讓人章戳處加蓋轉讓後的代表人印章,轉讓後的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填寫在附頁的轉讓後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並加蓋印章。附頁列表中不需填寫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轉讓契約審查

商標轉讓契約是指商標持有人依法定程式,將其商標轉移給他人,並由受讓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基於此商標持有人與受讓人而簽訂的契約或協定。
一、審查商標轉讓契約效力
商標轉讓契約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契約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
1、審查契約中是否存在中國《契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契約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契約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契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契約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
二、審查商標轉讓契約條款
1、契約主體。契約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註冊時間、註冊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3、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況。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契約前,清楚了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契約簽訂後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
4、商標權轉讓後,受讓方的許可權。應約定清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範圍。
5、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應明確約定該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是屬於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不同的轉讓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期限。
6、商標權轉讓的時間。針對不同的商標權轉讓性質,轉讓的時間也有所不同。對於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一般約定自商標權轉讓契約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而對於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則應約定轉讓期限,並約定轉讓方將在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7、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此條款中應明確約定轉讓費及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如系涉外業務,還要考慮到幣種匯率、計算方法。
8、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應明確約定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另外,應約定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應由何方承擔。
9、商品質量的保證。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契約);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10、雙方的保密義務。應明確約定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
11、違約責任,是保障債務履行以及保護、救濟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當契約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時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契約、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違約責任注意事項:
①沒有明確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各種情形,因此無法適用違約責任條款。
②在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違約形式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使得違約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將解除契約誤解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或者錯誤地認為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契約
④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契約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2、爭議解決條款,一般約定先經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①、若採用訴訟方式解決,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若採用仲裁途徑解決,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
13、法律適用條款,對於雙方處於不同國家的情況,各方出於自身的立場考慮都儘量約定適用本國法律
三、商標轉讓契約常見法律風險
(一)、轉讓方應注意
1、明確受讓方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未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方是受限的。
2、商標轉讓費應儘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契約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餘部分則於商標轉讓核准公告後支付。應避免約定為一次性於商標轉讓核准公告後支付。
(二)、受讓方應注意
1、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對於被轉讓的商標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且該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應作為契約附屬檔案。需要提醒的是,受讓方不能僅憑轉讓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書,還必須調查轉讓方是否為商標註冊人。另外,應了解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是否與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一致,若轉讓方營業執照上的名稱和地址,與被轉讓商標註冊證上的名稱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標局將駁迴轉讓申請。
2、為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應明確約定商標權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
3、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後的商標轉讓不能影響在先的使用許可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方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態應明確約定清楚。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注意
1、根據中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於自契約簽訂後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讓方並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2、應明確辦理轉讓註冊商標手續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綜上所述,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轉讓契約時,對被轉讓的商標要有充分的認識了解,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最大限制規避法律風險。

契約範本

商標權轉讓方:(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定: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並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三、商標註冊號:國別:
四、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五、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六、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註冊所有人。
在本契約簽訂之前,該商標曾與某某簽訂過非獨占(或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本商標轉讓契約生效之日起,原與某某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轉由受讓方為契約當事人,原契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某某。
七、商標權轉讓後,受讓方的許可權:
1.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
2.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範圍:
八、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作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契約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轉讓方將在本契約期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十、商標轉讓契約生效後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契約生效後,辦理變更註冊人的手續,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由方承擔。
十一、商品質量的保證:
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決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契約);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
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
,並有權檢查受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十二、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契約期內及契約期後,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十三、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十四、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的許可權計算共多少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十五、轉讓方保證在契約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該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十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契約生效後,違反契約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的,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並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契約;
3.其他……
十七、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八、契約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九、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准的,本契約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章) 受讓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契約簽訂地點:
契約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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