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義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領取商標註冊證應該到商標局大廳領取,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會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商標代理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註冊證
  • 外文名: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時間期限:三個月內
  • 法律效力:不能僅憑就草率做出處理決定
  • 有效期:10年
法規,法律效力,專用權,有效期,轉讓變更,手續,領證,途徑,材料,補發,說明,途徑,步驟,申請書件,繳納規費,注意事項,

法規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然而,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註冊證時,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註冊證上記載的所有信息與所指商標當前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同,另一種就是頒證時該商標的所有人及相關信息就已經與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同。造成第二種情況的原因是,修改後的《商標法》賦予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還沒有被核准註冊)進行轉讓、變更的權利。如果處於申請階段的商標發生了變更或轉讓,也會出現兩種情況:若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是變更後或受讓人的相關住處;如果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沒有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就還是最初申請人的信息,儘管此時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發生變化(商標局之後會核發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

法律效力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商標法律意識淡薄,而且對商標法律理解不全面,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僅因一個商標註冊證而上當受騙者為數不少。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當一方以註冊商標作為某種證明,或者作為無形資產合資合作入股時,當事另一方切莫僅憑對方的《商標註冊證》就認為該商標權真實有效。商標局依照《商標法》設定《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企業應首先通過向商標局查詢商標註冊簿來了解其真實的法律狀態,然後再做出決定。同樣,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應首先弄清涉案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不能僅憑一個《商標註冊證》就草率做出處理決定。
儘管《商標註冊證》本身並不一定能夠表明所述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但作為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證件,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仍將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注意。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尤其應該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也不要視其為兒戲。
《商標註冊證》是註冊商標的法律憑證。商標註冊人在印刷其註冊商標標識,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他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時,都必須出具《商標註冊證》。

專用權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為限。但很多人對於什麼是核准註冊的商標的理解並不一定很準確。申請人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有時商標圖樣中會有不能專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標,“咖啡兩字就不能專用。對於這些不能專用的部分,商標法允許其作為整體商標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標局進行審查時將視其為自動放棄專用權,但註冊證上並不會有相關標註。就是說,核准註冊的“雀巢咖啡”商標中,只有“雀巢”是有專用權的。這種情況下,註冊人就不能以此商標是註冊商標為由,主張“咖啡”這兩字的專用權利。而其他企業或個人當然也不必因為前述註冊商標中有“咖啡”二字而不敢再用。當然,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大部分人不會犯這樣的錯誤,但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是這么明顯的情況。在這裡舉這樣一個例子是為了說明,僅憑註冊證的表述不能說明該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

有效期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註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後也不換髮註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註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原有的註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了該註冊商標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註銷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註銷的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樣沒有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同一個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續展與否,其註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註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註銷而無效。

轉讓變更

對於商標註冊後的轉讓、變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換髮新證,只是核准後發給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這種情況說明僅憑註冊證不能表明該註冊商標真實的法律狀態。

手續

辦理與註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註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
《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而其他諸如撤消、撤消註冊不當、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註銷,以及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移轉手續而被註銷等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規定要交回註冊證,即使前述兩種須交回註冊證的情況,也未規定不交回將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因此實際情況是,很多註冊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並不交回註冊證,造成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效註冊證。

領證

途徑

直接辦理的,當事人須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委託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材料

(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3、領取人的身份證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5、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准轉讓商標證明。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3、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委託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准轉讓商標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

補發

《商標註冊證》

說明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商標註冊人應向商標局提出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及時申請補發。

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企業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辦理)。

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

申請書件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
2、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補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註冊人一致;商標註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註冊證》一致。

繳納規費

每補發一個《商標註冊證》的規費是5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六、《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商標註冊證》遺失的,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商標註冊證》破損的,申請人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商標局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一)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二)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繫。
2、補證與變更名義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原商標註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如原商標註冊人公章已作廢的,在申請書上可以加蓋變更後商標註冊人的公章,但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轉讓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受讓人。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辦理補證申請6個月後還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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