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轉讓

註冊商標轉讓

註冊商標轉讓,是指通過轉讓註冊商標,轉讓人取得轉讓費,從而出讓商標專用權,受讓人依法取得註冊商標,享有商標所有權。依據《商標法》第39 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當簽訂書面的轉讓協定,由商標權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商標轉讓
  • 外文名: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
  • 轉讓人:商標註冊人
  • 受讓人:接受其註冊商標的人
基本定義,形式特點,具體途徑,準備工作,限制性規定,注意事項,

基本定義

註冊商標轉讓(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

註冊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權的一種最重要的處分方式,是指商標註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將其所有的
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註冊商標轉讓與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不同,轉讓後註冊商標的主體變更,原註冊人不再是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而變更註冊人名義後,註冊商標的主體仍是原註冊人。
商標註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其註冊商標的人稱為受讓人
註冊商標轉讓,應按照法定的程式,經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轉讓註冊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式,註冊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形式特點


1、契約轉讓
轉讓人通過契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畫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具體途徑

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直接辦理。目前,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轉讓註冊商標是委託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為辦理,還是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如果申請人熟悉商標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式,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通郵狀況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若不具備上述條件,最好還是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轉讓註冊應當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商標局在對商標轉讓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往往要給申請人發出各種檔案,如補正通知書、駁回通知書等。這些檔案大多要求申請人對原申請內容做一定修改並回復。這些檔案一般通過郵局郵寄,鑒於我國部分地區的郵遞通道不是很暢通,加之有些申請人地址發生變動,商標局發出的檔案申請人收不到的現象屢有發生,影響了轉讓註冊的進程。
商標代理組織中的商標代理人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託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檔案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註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

準備工作


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一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索取。也可在本網下載。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
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檔案:
1、《商標轉讓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
2、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託書》;
3、受讓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4、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
5、如果委託專業機構申請還要需交納部分費用(規費由委託機構定收)。

限制性規定


(1)用於兩種類似商品的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商標註冊中指定該商標可用於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於非類似
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於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允許此類商標分割移轉,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註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
(2)聯合商標不能分割轉讓。聯合商標是同一商標所有人基於經營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標,它具有標記近似特徵。如果允許將聯合商標中的某一個單獨轉讓,也會發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況,造成商品來源混淆。
(3)屬於共同所有的商標,某一所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有時,每個共有人如要轉讓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權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註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並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契約後,才能辦理轉讓註冊。
(5)轉讓註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6)商標受讓人在商標使用中,如果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其轉讓註冊可能導致被撤銷。

注意事項


1、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冊了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一併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其中某一個。
2、轉讓人應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註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
3、轉讓人用藥品、捲菸、報刊雜誌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提交有關部門批准經營的有效證明檔案。
4、轉讓人如果正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期限內,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方可轉讓給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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