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三省六部制(唐代三省六部)

唐代三省六部制

唐代三省六部一般指本詞條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中書省和尚書省是兩漢時期基本形成,東漢廢除中書省,只設尚書省,三國時恢復中書省,門下省是晉朝首先建立的,南北朝依然沿襲,晉朝時期三省制度基本建立起來,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政治制度。三省在各個時期的的歷史作用和地位不同,在封建社會末期實行封建專制,基本廢除了三省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代三省六部制
  • 外文名:The six ministries system of the three provinces in Tang Dynasty
  • 建立時間:隋朝
  • 作用:加強了君主專制
  •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
  • 六部:吏、戶、禮、兵、刑、工
  • 意義:中國官職的重大改革
簡介,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評價及意義,

簡介

隋唐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長官稱為宰相。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詔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僕射各一人。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征政事務,每部又領四司,計24司。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尚書令位高權大,自隋以來,基本不設(煬帝曾封楊素為尚書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職,故此後,唐朝不再授人以尚書令之職。左、右僕射代領尚書省事,亦職為宰相。唐太宗在貞觀年間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同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加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號,執行相職。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宰相名號。從唐太宗開始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範圍擴大了,已不限於三省長官;宰相成員增多,既便於集思廣益,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這樣,大大加強了君主專制,防止了皇帝大權旁落。

三省

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隋唐中書省的長官為中書令(隋稱內史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隋稱內史侍郎),主要職官為中書舍人。門下省的長官為侍中(隋稱納言),副長官為黃門侍郎(後改稱門下侍郎),主要職官為給事中。中書、門下二省都設在宮內,所以又有諫諍之責,以匡正皇帝的過失。尚書省設在宮外,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由副長官左、右僕射代行職權。僕射負責都省職事,總領六部。“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則,從而彼此制約,以掌管國家大政。這個原則並沒有始終貫徹。唐初以三省長官為當然宰相,合議軍國大事於政事堂;但又擇他官參加議政,號為參知機務、參議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時,決定政事之權已不全由三省長官,其後又有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名的他官參政。唐中葉以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省長官卻先後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為榮譽職。玄宗以後,中書舍人起草詔敕之權又為翰林學士所分割;尚書省各部司的職權,在安史之亂後也大部分為各種使職所瓜分。故唐中葉後,三省制已名存實亡。

中書省

置中書令二人,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台,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後復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志》云:“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
又置侍郎二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幹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
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匯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
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台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
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志》云:“掌修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並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從三品,右諫議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門下省

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台,侍中稱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台。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新唐書·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
門下侍郎2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云:“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盥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
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從三品。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諫諍得失,侍從贊相。
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
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恢復貞觀時期的制度。
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於御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
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

尚書省

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東台,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台,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台。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於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志》說: 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於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幾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匯。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復置。以左右僕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志》云:“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僕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三公三師不單獨設定,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只有從二品的僕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僕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僕射於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僕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後,由於僕射被排斥於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衝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
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僕射”。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後,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僕射請示,其餘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僕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
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
其中吏部掌文選、勛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御批,吏部聽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歷、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面的優劣予以“注批”,並報請門下省審復後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員外郎二人,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勛郎中,掌官吏勛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後,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謚,若要銘於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後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
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穀、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並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稟之事。
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
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並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身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員外郎一人掌貢舉、雜請,一人判南曹,歲選解狀。皆為尚書、侍郎之副;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地圖、城隍、鎮戎,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凡蕃客至,鴻臚寺先詢問其國山川、風土,然後製成地圖上奏,並送副圖於職方司,殊俗入朝,則圖其容狀及衣服樣式通達於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庫部郎中、員外郎,掌兵器、鹵簿儀仗。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並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發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並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勛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
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漁業之政,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所屬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員之職田、諸司官署公田的配給;虞部郎中、員外郎,掌苑囿、山澤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給和畋獵之事;水部郎中、員外郎,管理河流過渡、船艫、溝渠橋樑、堤堰、溝洫的修繕溝通,以及漁捕、漕運諸事。
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鑑》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歷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後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後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並不等於熟悉這部的職務,而只是由於資格的關係。因此,中唐以後,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只代表一種身份,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於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

評價及意義

三省六部制的特點在於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機構的權力,把相權“一分為三”,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牽制和監督,提高決策正確性和行政效率;同時,又將尚書省權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據勢力的產生和發展又推動部門牽制與機構運轉,加強了皇權與中央集權、削弱了相權;中國官職的重大改革,歷代基本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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