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權制度

中央集權制度

中央集權制度(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是一種國家政權的制度,以國家職權統一於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為標誌的政治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就著手建立和健全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以鞏固其對全國的統治,此後,這種政治體制在中國延續了2000多年。

專制主義體現的是君臣關係;而中央集權處理的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君主專制必然實行中央集權,但中央集權不一定要實行君主專制。在封建社會一般實行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君主專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將繼續存在。當前中國實行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但不是君主專制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集權制度
  • 外文名:centralization of authority
  • 性質:中國古代的政體
  • 特徵:鞏固中央的統治權力
  • 起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 
  • 延續時間:2000多年
概念,起源,稱號,法律制度,建立,概述,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縣制,完善,概述,戰國時期,秦朝建立,西漢鞏固,隋唐完善,北宋加強,元朝新發展,明清達到頂峰,現代,實行原因,經濟根源,社會根源,思想根源,地理原因,歷史地位,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萌芽與實踐,評價,作用,君主專制,利弊得失,

概念

封建專制主義是一種決策方式,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概念,指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是體現在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上,其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的專斷獨裁,匯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而中央集權是相對於地方分權而言,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控於中央。
秦始皇秦始皇

起源

稱號

戰國時,各國最高統治者都尊號為王。秦王政統一六國後,認為自己德高三皇,功過五帝,王的稱號已不能顯示他至高無上的權勢和地位,因此更改名號,把古代傳說中最尊貴的三皇五帝的稱號合二為一,號稱皇帝。自此,皇帝便成為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稱號。
此外,還規定皇帝自稱“”,“命”稱“”,“令”稱“”,印稱“”,並廢除子議父、臣議君的“諡法”等。規定皇帝按照世代排列,第一代稱始皇帝,後世以二世、三世計,“傳之無窮”。以上這些規定,都表明皇帝在封建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權力和地位。

法律制度

戰國時期,商鞅根據李悝的《法經》,“改法為律”,成為秦國最早的成文法。
自孝公時起,《秦律》經過多次補充、修改,到秦統一六國後,已形成一部較完整的封建法典。
秦律》早已佚失,它的具體內容,史書中只有零星記載。1975年,在湖北雲夢縣虎地出土秦代竹簡一千餘支,內容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及文書,為了解和研究《秦律》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資料。標誌著土地私有的確認。

建立

概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就著手建立和健全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以鞏固其對全國的統治,且徹底打破了傳統的貴族分封制,奠定了古代大一統王朝制定的基礎,提高了行政效率,強化了對地方的統治,但明清時期,制度的強化,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從而阻礙了中國社會的轉型。

皇帝制

秦王嬴政統一全國後,認為自己德高三皇,功超五帝,王的稱號已不能顯示他的至高無上的權勢和地位,於是更改名號,把古代傳說中的三皇、五帝的稱號合而為一,號稱"皇帝"。從此,皇帝便成為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稱號。此外,還規定皇帝自稱"",命稱"制",令稱"詔",印稱"璽"。廢除子議父、臣議君的"諡法",規定皇帝按照世代排列,第一代稱始皇帝,後世以二世、三世計,以至"傳之無窮"。這些規定都表明皇帝的神聖地位和至高無上的權力。也使皇帝將國家的司法,立法和行政,軍事等大權總攬於一人之手。
中央集權圖中央集權圖

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機關實"三公九卿"制。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管政務、軍事和監察。三公之間互不統屬,相互制約,都直接為皇帝負責,使權力集中於皇帝一身。三公之下設九卿,具體是:奉常,掌管宗廟禮儀;衛尉,掌管皇宮保衛;郎中令,掌管宮廷警衛;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典客,處理少數民族事務及外交;廷尉,負責司法;治粟內史,負責租稅和全國財政;宗正,管理皇室親族內部事務;少府,掌管全國山河湖海稅收和手工業製造;廷尉,負責司法和首都警衛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襲。

郡縣制

在地方行政機構上,秦始皇徹底廢除了古代的分封制度,把戰國時期已經實行的縣制推行到全國,還建立了一整套地方各級官僚體系,叫郡縣制。如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分別掌管政務、軍事和監察。一郡之內轄若干縣,縣設縣令或縣長,此外還有縣尉、縣丞。一縣之內再分為若干鄉,鄉之下有亭、里等,構成了一套嚴密的地方機構。
秦始皇所創立的上述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基本上被後代的封建統治者所繼承。

完善

概述

(1)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基本特徵和演變規律。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君主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並通過軍政官僚機關管理、控制國家的政體。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權等方面,其基本特徵是皇權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皇權不可轉讓,皇位實行世襲,君尊臣卑等。皇權愈來愈尊,臣民愈來愈卑,是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的總趨勢。
(2)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變化。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封建經濟的發展、新興地主階級力量的增長、國家局部統一局面的出現,為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創造了社會條件。為適應新興地主加強專政和保護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初步確立起君主集權的政治體制。這為秦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經驗。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韓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權和以法治國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統的中央集權理論悟涵。

秦朝建立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繼承了商鞅變法的成果並實踐了韓非子的理論,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它既包括皇帝對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對地方及各級官吏及百姓的控制,從而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了一起,正式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這對戰國前的分封制來說是一大進步;對於鞏固國家統一、維護封建統治基礎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西漢鞏固

西漢建立後,實行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面臨嚴峻的挑戰。為解決王國問題,漢景帝削藩的基礎上,平定西漢七國之亂,收回王國官吏任免權。漢武帝時,又頒布了推恩令及其他舉措,解除了王國的威脅。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終於找到了一種最適合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論基礎。從此,封建政治制度的政體基本定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制度得以鞏固。

隋唐完善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加強過程中,不僅要伴隨著克服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而且還要克服君權與相權的矛盾。隋朝實行三省六部制,把原為丞相的權力分散於三省六部。這項新的措施,被唐朝沿襲並有所發展,從而使中央集權制度得以完善。隋唐以來的科舉制也是與當時政治制度的發展相適應的。唐代三省六部制與科舉制的實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擴大了統治基礎,有利於官僚隊伍文化素質的提高,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完善。

北宋加強

北宋建立後,宋太祖吸取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教訓,接受趙普的建議,採取“杯酒釋兵權”等舉措,收回朝中大將和節度使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但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後果,使北宋形成了龐大的官僚機構和龐大的軍隊,導致了後來嚴重的社會危機。

元朝新發展

元朝實現了全國性的大統一。為了加強封建統治和對遼闊疆域的管轄,在中央設中書省;地方實行行中書省制度。既是元朝鞏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成功的嘗試,同時又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新舉措,是對古代郡縣制度的重大發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明清達到頂峰

明朝建立後,為處理君臣關係和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在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使秦朝以來的宰相制度走到了盡頭;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地方勢力進一步削弱。明朝還遍設廠衛特務組織,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加強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我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發展到登峰造極的程度。
中央集權的產生最早由中國戰國時期思想派系之一的法家系統提出君主專制形式所衍生出的一種政治結構,法家代表之一的韓非子在他的論著中認為:在現有社會局勢混亂,割據勢力強大的情況下,需要君王統一國內一切力量來維護統治,這便需要有一個權力集中的政府來輔助君王統治國家,擴大領土。同時在當時社會中農業自然經濟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發展,同時作為社會中主要生產資料的占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鎮壓農民的反抗,來維護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
秦成為第一個將中央集權付諸實施的國家,公元前3世紀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初步確立了中央集權的雛形:將地方一級官員的委任權劃歸中央,並統一了部分物資的流通。這為日後秦有能力統一六國,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秦帝國正式建立的時候,李斯利用已有的經驗建立郡縣制,並統一地方文字、財經、度量衡,建立了一個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集權國家。
明朝中央集權明朝中央集權
隋朝時期隋文帝成功的進行了一次中央集權的改革:推行三省六部制,將中央政府的權力進行了劃分,不僅令政府機構效率、職權範圍提高,也使各官員的權力相對分散,保證了皇權的穩定,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穩定性。唐朝在這一改革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加深改革,並廣泛推行科舉制度,提高了官員整體文化素質,令平民也有機會成為社會的上層人物,穩定了中央集權後帶來的社會底層不穩定因素。這次成功的改革經驗也傳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加強了這些國家的集權體制。
公元14世紀,中央集權的影響逐步為君主專制所替代,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加強了帝王對政府、社會的管轄,在中國,明朝廢除行省,設立三司,設立內閣;印度的莫臥兒王朝則在17世紀中葉建立一套極為完善的集權整體,標誌著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的發展達到了頂峰。15世紀後期到16世紀初,歐洲許多國家建立了中央集權制。隨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 ,資本的集中要求政治權力的集中,更趨向於中央集權。採用單一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多實行中央集權;採用聯邦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地方政府雖有相當的權力,但國家大權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隨著19世紀中期後中央集權國家半殖民半封建化的開始,中央集權制遭到近代民主制度的強烈衝擊。尤其是要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制度,其理念正是對中央集權的全面否定。

現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代表了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強調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

實行原因

經濟根源

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係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經濟發展經濟發展

社會根源

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天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思想根源

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地理原因

由於中國屬於大河文明,以農業生產為主,土地束縛了過多的勞動力,無法更多的發展商業手工業。而且領土面積較大,需要統一的管理。

歷史地位

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階級統治的經濟基礎。
統一六國後,於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實田”,即令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報占有土地的數額,政府根據數額徵收田租。
這意味著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權的保護,意味著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國正式得到確認。這在當時是有積極作用的。
統一文字、度量衡及貨幣 在統一六國之前,諸侯國各自為政,文字、度量衡、貨幣等均有不同,秦始皇在全國統一之後採取了許多統一的措施。
在秦統一之前,文字的形體非常紊亂,同一個字所採用的聲符、形符都有很大的差異。這給政令的推行和文化的交流造成了嚴重障礙。因此,秦始皇命令丞相李斯、中車府令趙高、太史令胡毋敬等對文字進行整理,制定出小篆,作為標準文字,通用於公文法令。
後來程邈又根據當時民間流行的字型,整理出更為簡便的新書體──隸書,作為通用文字在全國範圍推廣。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證明秦朝的官方文書已經使用隸書。先秦古字經過這次整理後,字型結構得到簡化和定形,這對推行法令、傳播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萌芽與實踐

萌芽:理論上,韓非子最先提出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國家。
實踐:秦國商鞅變法,規定廢分封,行縣制 “ 燔詩書而明法度”,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1、建立於秦朝:
內容:秦統一後,為了鞏固統治,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確立皇帝制、在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實行郡縣制,並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和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權利高度集中成為秦朝統治的最基本特徵。
2、鞏固於西漢
內容:西漢改革管制,組成內朝和外朝,加強皇權。實行刺史制度,加強對地方官僚的控制。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儒學成為西漢的統治思想。
中央集權制度
特點:強化了皇權。重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3、完善於隋唐:
內容:實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將宰相的權利一分為三從而消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創立和完善了科舉制,擴大了官吏來源,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加強了中央集權,調整和健全了府兵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不易 形成將帥用兵的自重局面。
特點:用分權的辦法加強皇權。官員選拔規範化、制度化,考試成績取代了門第出身。
4、加強於宋元:
北宋:集中軍權。設三衙統領禁軍,並與樞密院互相牽制;實行更戍法,以防武將專權。
1、集中行政權。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派文官做知州,知州設通判,二者互相牽制。
2、集中財權。在各路設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
中央集權制度
3、集中司法權。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司法職員。
通過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事、財政、行政和司法大權,剷除了封建藩鎮割據的基礎,加強了中央集權。
元朝: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 設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事物;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轄西藏地區。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
特點:強幹弱枝(北宋);在中央分權基礎上的地方分權(北宋);地方行政體系有了重大發展(元)和;建立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直轄管理制度(元)
(在皇權與相權方面,唐朝和北宋均通過分權的方式來削弱宰相的權利。唐朝實行三省六部制,將宰相的權力一分為三。北宋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軍權、財權。元朝時,廢三省,施行一省制,即中書省,長官為宰相由此宰相地位逐漸位高權重,威脅皇權。於是,明朝建立後,裁撤中書省,廢除丞相也就成為必然。由此可見,皇權和相權的矛盾在唐朝、北宋、明朝尤為突出。)
5、強化於明清
明朝初期主要在中央,並廢丞相權分六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統兵權和調兵權分離。制定《大明律》,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加強思想控制。又設內閣(明朝設立的內閣是封建主義君主專制的產物,英國的內閣是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產物)
清朝:沿用了明朝的內閣和六部。增設軍機處,標誌著我國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又大興文字獄
特點:皇權空前強化,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發展到頂峰。
結束於1912年(溥儀退位):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評價

作用

1、積極作用(明清之前):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以及救災行動,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
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鉗制了思想,壓抑了創造力。
③ 助長了官僚作風和貪污腐敗之風。
④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萌芽的發展,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妨礙了中國社會的進步。
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否定君主專制思想的出現:
元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制度漸趨衰落。
早期的民主啟蒙思想也在潛滋暗長。宋代的鄧牧曾著書大膽斥責皇帝是最大的掠奪者和剝削者,否定封建君主專制統治。鄧牧的非君思想,對明清進步思想家有一定影響。明後期,思想家李贄,指責儒家經典並非“萬世之至論”,否定孔子是“天生聖人”。他揭露道學的虛偽,反對歧視婦女和壓抑商人。李贄是我國反封建的思想先驅。他的思想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資本主義萌芽時代的要求,帶有民主性的色彩。對封建君主專制進行最激烈批判的要數明末清初的黃宗羲,他認為君主專制是“天下之大害”,他提倡“法治”反對“人治”,反對重農抑商,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張。黃宗羲的思想震動了當時的學術界,對晚清民主思潮興起也有一定的影響。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建立於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封建經濟的分散性要求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來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以保障封建經濟的發展。封建地主階級為維持統治,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權來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分散的個體小農,也需要依賴於政治上強大的力量,以穩定社會,抵禦外敵和抗擊大的災害。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與中國封建生產方式相適應的。作為封建國家的管理體制,其承擔著兩方面的國家職能:一方面壓迫、剝削、鎮壓人民,另一方面也起著組織公共事務的職能。
其歷史作用是:它促進了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鞏固了國家統一,為封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也有利於民族融合,使中國產生了高於同一時期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也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影響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由活潑發展。這種制度又往往取決於君主個人政治品質的優劣,因為皇帝個人因素對政局影響巨大,統治集團內部的各種矛盾鬥爭(宦官專權、朋黨之爭、外戚干政等)可以說都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副產品。其消極作用在封建社會後期越來越大,特別是明清以後,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禁錮了人們的頭腦,造成了生產力的停滯。這也是中國長期停滯於封建社會的重要政治原因。
自古以來,只要國家存在,就會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權力分配問題。至於怎樣分配才能使國家得到穩定的同時又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始終是政治一直要解決且每一個時期都不易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到為止也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各國都會根據不同的國情採用不同的政治體制,以促進各自國家的發展。一般而言,如果中央權力過於集中,地方發展就是失去活力,地方只是聽命於中央而沒有太多的自主權,地方的發展就不會主動,沒有地方的主動發展只依靠一個中央政府則全國的發展肯定就會受到制約。但是如果地方權力過大,中央不能統領控制地方,則地方權力的分散就會造成地區發展的不均衡,進而也會影響國家的發展;這種兩難境地是擺在任何一個國家領導者面前的難題,具體到中國,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往往被人形象地概括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怎樣統而不死活而不亂是政治所要追求的目標,實現起來很難。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民主意識強,則更多地喜歡自己管理且有能力自我管理,那么大多希望是地方權力多一些,如果一個國家的民主意識相對薄弱,人們習慣於領導做主,且領導願意做主,則希望權力集中一些,地方權力就不能過大。而領導對權力十分嗜好且缺乏民主監督機制則領導也希望權力集中,這樣的國家則更多的採取中央集權制度。總的來說,從的社會現狀看,大多的國家希望是二者的結合,一種中庸狀態是最理想的,即便如此,對中庸的理解也各有差異。
不過具體到中國古代則較為簡單,居於中央的帝王為了統治的穩定是不願意將權力過多的下放給地方的,雙方自古就是上下關係,平等都是奢望,權力集中於中央當時一種普遍的政治體制,這一點從秦朝開始體現的很明顯。雖然地方權力有時會威脅中央,但集權是一個常態這應該是沒有異議的。中國自秦朝以來就是中央集權制度一致體現於整個古代政治制度,這一點是學術公論自無異議。但是集權制度什麼時候結束,到還存在嗎?則意見很難一致。歷史問題特別是歷史上在常人看來是污點的問題一旦探討其現實的依存則往往使學者們支支嗚嗚,自動失語,學者們也很難體現歷史智慧對現實的批判,實在是因為批判現實往往會引來麻煩,歷史研究難以發揮其現實作用而成為單純的象牙塔中的屠龍術,歷史的無用有時是因為缺乏勇氣。但這樣的委瑣只能導致學術的衰微,實際上對這個問題已經有學者進行了研究,我想只要是守住學術的原則,這樣的思考應該是難能可貴且應該得到支持的。於是“有觀點認為中央集權並沒有消失,而是隱藏於民主政體之下”隱性存在,也有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既保證中央統一領導,集中處理國家事務,同時又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地方享有一定的自主權。”

君主專制

君主是國家的最高首腦,在中國古代,君主自秦朝以後基本被稱為皇帝。皇帝的地位無疑是高貴的。為了保持這樣的高貴,皇帝們挖空心思做了許多的規定以保證這樣的高貴,如皇權的世襲、至尊、他人不可僭越等。但高貴並不等於大權獨攬,也不能說是君主就是獨裁,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繫,特別是在社會更是如此,歐洲很多國家還有君主,還有皇室,但沒有一個人說他們可以獨裁。然而這種現實並非古來如此,君主不能“聖躬獨斷”在西方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君主何時專制何時權力受到限制,在西方的歷史上分解線是十分明顯的。學界都承認一般是民主制度的確立,而民主制度使伴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而具體到中國,卻頗有些躊躇,因為作為皇帝的君主自秦到清,只存在了這樣一段時間,並沒有君主。作為歷史上已經存在了兩千多年的帝制能不能以“專制”二字謚之,原來是眾口一詞,都認為帝制是萬惡的淵藪,卻有些異議。
雖然從秦朝開始中國就確立了皇帝制度,中央除此之外尚有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上實行了郡縣制度。這些制度的創設使中國的政治制度與先秦時期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依靠血緣和世卿世祿的貴族政治被依靠才能和皇帝任命的官僚政治所取代,全體官員都是皇帝的打工仔,“主奉爵祿臣賣智力”的模式成為中國政治的常態。這樣的制度之下,皇帝擁有至尊的權力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在權力掌握上能不能說是專制則要看歷史事實,我們的思考習慣有一個很不好的習慣,可以說是一種定向思維:在現代,我們看西方的制度,能夠理解國王與政府是分開的,皇室與政府不是一回事。但是看中國歷史則十分籠統地將政府和皇室看成一體。這樣的看法很有意思,也很值得思考,中國的皇帝在明清時期確實是可以稱為君主專制,因為丞相被廢了,政府的機構直接由皇帝控制。皇帝不僅控制政府,還控制著朝臣,一切都可以稱為大權獨攬。但是在明朝以前說皇帝的君主專制是否如此,則很難下斷論。翻看錢穆先生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就不難明白,在秦漢時期,皇室與政府不是一回事,皇室有皇室的機構,政府有政府的機構,丞相是政府的首腦。按照錢先生的觀點,政府的秘書機構比皇室都要龐大,相府的十三曹與皇室的六尚相比,相府的權力顯然是很大的。相權到明朝初年才徹底消失,其作用似乎也不能單從為皇權服務以利君主專制這個角度去看,實際上,相權與皇權的之間的制衡與牽制也使明清以前的君主能否專制大打折扣,也正因為如此,錢穆先生根本就不認為中國古代明以前的政治是君主專制的。錢先生的觀點可能有些地方過於熱愛自己的國家“敝帚自珍”,但是他的論據也是十分充分的。我們沒有辦法無視那些機構那些制度那些中央內部權力制衡的制度架構而因為皇帝處於最高地位就認為皇帝專制。但是如果從西方角度去觀察,很顯然中國的皇帝從秦朝建立之後,其權力就不曾遭到削弱而在不斷的加強,這一點與西方的不同,也許就是君主專制的鐵證,再如軍權的控制,人事的任免,甚至司法的審判,這些分屬不同部門的權力在中國古代政治中似乎也經常看到皇帝插手乃至直接控制的影子,從這些表現上看,似乎皇帝又是專制的,君主專制在我們國家是自秦朝就存在,教科書明清部分君主專制的加強似乎也暗示著明清之前政治上君主專制的存在,否則何來加強之說?但是君主專制真的是自秦朝就存在嗎?似乎海外的學者又很多的異議,他們的質疑也有道理,即使贊成中國古代秦朝以後就存在君主專制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宦官專權,丞相專權,外戚專權等皇權旁落的現象存在,當然他們會說這正是皇權專制制度的副產品,恰恰證實了君主專制的弊端。而現實是這些專權存在的時候,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稱之為君主專制,因為那時的君主根本就沒法管理政治,有的昏庸無才者也不願意管理政治,何來君主專制?再加上前面所述,相權與皇權的矛盾,很難就得出結論說中國古代自秦之後就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是有的,但是皇權專制,恐怕未必如此,許多問題用君主專制難以說明。
在古代,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往往被看成一對孿生兄弟,而實際上,是否如此,需要再做思考。

利弊得失

中央集權”作為政權組織方式的一種,在我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和認同。它在幾千年的時間內,戰勝了具有廣泛基礎的“地方分權制”,其間的許多利弊得失頗為值得深思。
中央集權在我國古代歷史上一直處於不斷加強的狀態
中央集權在戰國時期初步形成。法家代表韓非提出建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國家的主張。
秦朝開始確立封建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中央設定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度。這樣,皇帝把統治全國各地的權力也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裡。在經濟上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統一文字。漢武帝時,推行"推恩令",進行削藩,削弱所有藩國的力量,從此漢朝的分封制度名存實亡;鹽鐵官營,使中央能對當時的稀缺戰略性資源進行直接管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儒家思想成為皇家唯一尊崇的思想。
隋唐時期加強中央集權上的措施有:中央政府組織形式為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分別負責草擬政令、審核政令和執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別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戶籍財政、禮儀科舉、軍政、刑法、工程營造等事務。
北宋為防止藩鎮割據局面的再度出現,在權、兵、錢、法等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設左右丞相和多名參知政事分化宰相大權獨攬的形式,軍事上設樞密院代表皇帝單獨掌管軍事;民政上設三司掌管財政。這三個機構都向地方派出專門的監察官垂直管理數州、府的相關政務。元朝在宋朝的基礎上將地方負責政務、民政、軍事、辦案的職能合併為一個機構辦理,名稱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它是後來我國地方省份制劃分的基礎。一省的主官由中央任命、派出。
明朝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罷丞相,由皇帝直接領導六部(後期設內閣協助皇帝管理)。又設廠、衛特務機構刺探官員隱私、社會動向。清雍正時設立軍機處,由皇帝選派親信大臣擔任軍機大臣。軍機處成為執政的最高國家機關,內閣形同虛設。
我國歷史上中央集權的必然性
中央集權在我國2000多年的封建史上能夠生根發芽是有其經濟、社會、文化等多方面原因的。
第一,我國地域面積很廣闊,是災害多發國,又是自然經濟的農業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分散式的的經濟不利於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的提高。中央集權的建立,能夠凝聚分散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重大工程建設抵禦自然災害以及災後重建。它有力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我國又是一個多民族的,眾多割據存在的,朝代更替頻繁的國家,致使社會總處於動盪不安的狀態,可謂人禍不斷。這樣的一個不安定的社會,阻礙了經濟的發展,老百姓民不聊生。中央集權的建立,順應了民生,保障了相對安定的環境,同時促進了社會的進步。
第二,在中華大地上繁衍生息的百多個民族,都認可自黃帝以來的帝王世襲,都將自身與傳統華夏民族的血緣相聯繫,都把“封建宗法制”和“儒家學說”奉為治國圭臬。在同根同源的文化感召力作用下,形成了歷代政治權術的相似性。中央集權的建立、發展不是偶然的。
第三,我國封建社會歷朝歷代的帝王都是最高政權掌握者,是權力的獨夫。長期、穩固的掌握這種權力一直是他們的首要政治目標。中央集權,或者說以君主專制為表現形式的中央集權恰恰保持社稷長久、國祚綿長的有效手段,也是維護其家族、階級利益的最好方式。所以無論哪個朝代,君主無不注意中央集權的套用,區別只在於中央集權的方式、內容。。
第四,地方的割據是直接威脅到中央集權,威脅到皇帝利益的。因此,君主尤其是剛剛開國之初的君主都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唐朝安史之亂後,肅宗、憲宗著力恢復三省、消除地方軍鎮;宋太祖鑒於唐朝中後期的割據局面,“杯酒釋兵權”,收回軍權,將全國兵力的70%放置在京畿地區,由皇帝統帥。
歷代中央政府加強集權時機的相似性
首先,在各個朝代開國之初,大都吸取前朝覆滅的教訓,積極制定有效的政策完善制度。漢代武帝以後幾朝不斷削奪方國財政、軍事權力;北宋吸取唐朝後期以來藩鎮割據導致五代十國局面的歷史教訓,採取強幹弱枝的措施,將地方軍權、行政權和財權收歸中央,剪除了軍閥割據
在各個朝代發生地方封國、鎮守勢力過大時採取的措施也是非常相似的。在政治上分化地方割據勢力、打擊帶頭對抗中央的出頭鳥;在人事上,派出中央官員代為管理民政;在財政上,上收徵稅、鑄幣等權力;在軍事上“滅其封國,毀其宗廟”。
加強中央集權的具體行動,往往出新帝剛立、權威不穩的時候。皇帝以加強中央政府權力為外衣,暗行個人專制的方式,來抑制地方上、身邊的各種敵對勢力和派系。明代萬曆後期至崇禎朝的許多新政,清代康雍乾三朝中央機構的變化,都可以看出皇帝個人意志對中央集權形式的影響。
中央集權對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中央集權的建立,使得政令從上而下統一有效,能夠使經濟在統一的政策下穩定的發展,使人們安定社會穩定,從而促進了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統一了貨幣、度量衡、文字等,使得經濟得到流通比較廣泛,促進了物品的流通,加快經濟的發展。思想文化得到廣泛交流,能夠互相學習好的生產經驗,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
我國是災害多發國,地域面積廣闊,分散型經濟居主要地位。中央集權的建立,在行政上使得國家更加緊密,這樣就能夠集中國家內的物力、財力、人力,進行大規模建設,大規模生產,共同抵禦各種災害的到來。
中央集權的建立,軍權收歸了中央,這樣就使得軍事力量能夠在國內不斷加強。這對於穩定國內環境,鎮壓叛亂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於外來的入侵也因為軍事力量的聚集,從而有了更多的迴旋餘地。另一方面,強大的軍事力量還便於開拓周圍的疆土,增加版圖,進一步擴大統治範圍內的人口。
中央集權在不斷加強的過程中暴露的問題
中央集權在我國封建社會的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在發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首先,中央集權的高度加強必然使地方喪失自由度和主動性,不利於地方因地制宜的發展適合本地方的經濟,阻礙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地方官員的生、轉、遷、調也不利於長期經濟計畫的制定和執行。
中央集權的加強,使得中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識制定苛捐雜稅,可以隨時增加勞役,地方沒有力量反抗。這樣也使得官員有了貪腐的可能和機會,最底層的民眾只能逆來順受,苟延殘喘。長期壓榨使得土地兼併現象突出,各苛捐雜稅多如牛毛,農民只有殺官造反一條路。這在古代社會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最高權力的交接通常不平穩。首先,皇帝雖然是世襲的,但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現象是必然出現的。因此,前後兩個統治群體的權力、利益的交接通常會伴有政治動盪,甚至毀家滅國,危及社稷。
以皇帝個人專制為表現形式的中央集權有其內在的不穩定性。皇帝個人不可能總攬政事,必然要通過一小部分人控制龐大的國家機器。這些圍繞在皇帝身邊的人,欺下瞞上,貪污腐敗,極力擴充勢力範圍,他們是封建社會政治不穩定的根源。歷史上無數次黨爭、宦官專權、外戚干政、權臣壓主的歷史就是明證。當一部分人的權力過大,有礙皇權的行使時,皇帝又會利用另一部分人的勢力搗毀之。這就埋下了新的既得利益集團。所以,中央集權在我國古代是不可能長期穩定運行的。
從秦朝的焚書坑儒,到隋唐的科舉考試,明朝的八股取試,清朝的文字獄,中央集權一步步加強思想的控制,使得為官當政者都是封建社會培養出的木偶。呆板、腐化、千人一面,思想僵化,沒有創新,社會、文化的發展受到抑制。
中央集權在歷史風雨的洗禮中,其所暴露的問題和缺陷需要深刻認識和有效的控制,其所展示的巨大作用要繼承和發揮。繼往開來,我們要以史為鑑,以史為鏡,要古為今用,趨利弊害,要推陳出新。歷史是對立統一、辨證和諧的,對於中央集權也要有揚有棄,與時俱進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