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徵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進行退還的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是: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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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機制改革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政策是國際慣例,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據WTO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產品在國內已征的稅款。在此範圍內,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水平。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外貿體制改革和出口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的同時,由於出口欠退稅問題越來越嚴重,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從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稅問題是由於中央財政沒有能力足額安排出口退稅資金來滿足出口貿易迅速增長的需要,但從深層次分析,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合理並與外貿經營體制改革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出口退稅結構不合理,不適應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的要求;出口退稅數額超出了中央財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夠科學,不利於出口貿易的科學、規範管理。由於企業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業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勢必導致出口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難免產生欠退稅問題。因此必須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改革內容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一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四是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最佳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開始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退稅率調整

(一)現行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產品,仍保持現行退稅率不變;
(二)現行適用17%退稅率的產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工具機、加工中心、組合工具機、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築採礦用機械、程控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設備、航空太空飛行器、印刷電路等產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服裝和棉紡織品等;
(三)現行適用15%退稅率的產品,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鋼材及其製品、小五金、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塑膠製品、玩具、鞋、鐘錶、陶瓷、化纖、橡膠製品、運動用品、皮革製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現行適用13%退稅率的產品,除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現行政策徵稅稅率為17%的產品仍維持現行13%的退稅率不變外(個別產品除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原木、針葉木板材、木製一次性筷子、軟木及軟木製品、木漿、紙板、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等。對上述產品中徵收消費稅的產品,同時取消其消費稅的出口退(免)稅;
(六)將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率降為8%和5%,降為8%的產品主要包括鋁、磷、鉬、鎳和鐵合金等;降為5%的產品主要包括銅、煉焦煤、焦炭等。

共同負擔

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體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稅全部作為中央稅的國家,出口退稅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增值稅作為共享稅的國家,通常先從增值稅中扣除出口退稅,剩餘的部分再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我國增值稅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不對稱。建立共同負擔機制,能夠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利益與責任的統一,有利於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有利於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促進我國外貿和經濟持續發展。

實施措施

“新賬不欠,老賬要還”是此次改革的一條重要原則,改革前經審核確定的累計欠退稅將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從2004年起,中央財政開始貼息。為確保及時足額退稅,不發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2004年及以後年度出口退稅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量將首先用於出口退稅。地方財政也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需承擔的出口退稅增量資金,並確保到位。為此,各級財稅部門要狠抓增收節支工作,嚴格依法徵稅,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行為,努力做到應收盡收;要按照公共財政要求,大力調整支出結構,切實保障重點支出,嚴格控制和壓縮一般性開支;要積極推進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不斷增強財政保障能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下一步,將從五個方面深化外貿體制改革。
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貿運行機制
進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運行環境,降低市場主體的各種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充分調動各類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的積極性。
建立積極、穩定的外貿促進機制
逐步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財政資金為保障,以市場化運作為基礎、體現穩定性和公共性的新型外貿促進機制。
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貿監控和反應機制
積極做好加入WTO後的應對工作,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監控和保護機制,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建立規範、透明的外貿管理機制
加強外貿管理立法工作,改善管理辦法,簡化行政審批,進一步增強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貿管理的市場化程度。
(五)建立機制完善、協調有效的外貿中介服務體系 進一步改革進出口商會制度,鼓勵發展各類外貿諮詢和法律服務機構,真正發揮中介組織在外貿發展中的協調促進作用。
採取哪些措施打擊出口騙退稅?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後,出口退稅工作面臨新的形勢。各級稅務部門在出口管理工作中將牢固樹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企業負責的觀念,一方面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一方面落實好給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具體講:
(一)提高思想認識,增強防範和打擊騙稅的意識。(二)加強部門配合,合力打擊騙稅行為。出口退稅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稅務和財政部門,還涉及商務、海關、外匯管理等多個部門和千家萬戶出口企業,只有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才能從源頭上堵截騙稅問題的發生。
(三)推進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

意義

這次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經過慎重研究後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用改革的思路妥善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的必然選擇,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這有利於調動企業特別是外貿企業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積極性;有利於調整出口貿易結構、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高出口效益;有利於消除財政和經濟運行的風險隱患,緩解國家財政的壓力;有利於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沿海與內地之間的收入分配關係,調動中央和地方發展出口貿易、加強退稅管理的兩個積極性;有利於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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