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是2008年3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03〕24號
  • 成文日期:2003年10月13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檔案全文

一、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後繼續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增加國家外匯儲備,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於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最佳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外貿發展,給財政金融運行帶來隱患,損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譽。從改革機制入手抓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指導思想和具體內容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最佳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改革的具體內容。
1.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產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退稅率的詳細產品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稅務總局制訂,報國務院審批後發布。
2.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4.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最佳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5.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做好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各項工作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是一項重大的體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創新,關係外貿和國民經濟發展全局,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財政、商務(外經貿)、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要從大局出發,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各項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密切跟蹤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對違反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統一規定的行為,要追究相關地區和部門的責任。
國務院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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