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201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概述,《通知》全文,

概述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從2015年起,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同時,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
《通知》要求,財政部具體負責核定地方出口退稅上解基數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返還基數等工作。
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改變政府對企業的出口退稅政策,在確保出口退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政府間收入劃分,對解決地區間負擔不匹配問題,維護全國統一市場,促進外貿出口與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出口退稅機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政府對企業出口退稅制度設計;二是各級政府之間如何分擔出口退稅資金。目前,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是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分擔。具體操作過程中,先由中央財政統一將出口退稅資金退付給企業,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年終上解中央,同時,中央財政對負擔較重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央財政加大了對出口退稅負擔較重地區的補助力度。

《通知》全文

如下:
國務院關於完善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201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促進外貿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中央和地方負擔機制,調整消費稅稅收返還政策,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包括出口貨物退增值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2014年原負擔的出口退稅基數,定額上解中央。
二、中央對地方消費稅不再實行增量返還,改為以2014年消費稅返還數為基數,實行定額返還。
三、具體出口退稅上解基數、消費稅返還基數,由財政部核定。
國務院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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