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行政複議是一種解決價格行政爭議的程式制度,指的是當事人不服物價檢查機構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罰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行政複議
- 類型:經濟術語
價格行政複議是一種解決價格行政爭議的程式制度,指的是當事人不服物價檢查機構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罰決定。
價格行政複議是一種解決價格行政爭議的程式制度,指的是當事人不服物價檢查機構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提出申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罰決定。...
價格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價格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和作出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第十一條 價格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是指複議機關對申請複議的價格違法案件進行的審理工作,它是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處罰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的法定程式。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修訂)是國務院於2010年12月04日發布,自1999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為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08修訂)是國務院於2008年01月13日發布,自1999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06修訂)是國務院於2006年02月21日發布,自1999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
2014年1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監〔2014〕98號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網上辦理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則、執法信息平台的結構、執法信息平台的套用、、...
發文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提高價格行政執法效率,規範價格...
價格行政執法是價格主管部門為保障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得到貫徹執行,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等法律、規章,國家發展改革委製作了《價格行政處罰...
物價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資源多、調解範圍廣的優勢.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把價格行政調解與行政複議、信訪、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服務進萬家等工作結合起來,...
(三)價格爭議事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複議等程式,且已被受理的;(四)價格爭議事項依法屬於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投訴舉報受理範圍的;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發布。根據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第二十三條 價格評估人員...
2013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公布修改後的《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管轄、簡易程式、一般程式、送達與執行、...
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而制定,在該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價格行為有關的...
《價格行政處罰實用手冊》是2004年由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特制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監〔2013〕719號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立卷、歸檔、案卷利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40條,自...
行政複議前置(也叫複議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促進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利益,穩定市場物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負責不服價格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