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契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它們的債務,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工商戶 
  • 外文名:privately or individually-owned business
  • 相關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 
  • 特點:具有經營能力的個人
  • 主體自然人或家庭
法律特徵,法律地位,財產責任,就業貢獻,相關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納稅義務,註冊程式,設立步驟,提供材料,區別,相關條例,中國情況,營業執照變更,停復業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登記辦理時限,

法律特徵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徵:
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閒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也應辦理登記手續。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

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記的範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賬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契約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號、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應照章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財產責任

民法總則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者,對債務負個人責任;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消費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工商戶經營,其收入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者,其債務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就業貢獻

據《走第三條道路----與你一起做自由職業者》的分析,中國的個體戶,超過半數為生存型創業,而不是機會型創業。也就是說他們只能自我雇用、自己生存、自謀出路,不具有創造就業機會的功能,他們是自食其力的自由職業者。中國實有私營企業750多萬戶,從業人員8700萬人,實有個體工商戶3200多萬戶,從業人員6500萬人,全國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達到1.52億人。這從另一個側面來說明,個體私營大大緩解了社會的就業壓力,而創業成功的非公有制企業則不斷擴大著就業機會。

相關章程

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規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行為,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五條 登記機關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營業執照營業執照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經營者姓名和住所;
(二)組成形式;
(三)經營範圍;
(四)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七條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第八條 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第九條 經營範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
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
第十條 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章

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申請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五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准檔案。

第四章

受理、審查和決定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噹噹場予以登記,並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登記流程圖登記流程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者姓名、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和註冊號、發照機關及發照時間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一)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登記決定書。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依託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資料庫,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監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章

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公開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三十三條 公眾查閱個體工商戶的下列信息,登記機關應當提供:
(一)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驗照的相關信息。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保持工商登記檔案延續性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諮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個體工商戶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文書格式以及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3號發布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規定》,同時廢止。

納稅義務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徵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註冊程式

設立步驟

設立個體工商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個體座商或需要名稱的個體攤商,應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
1.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身份證件及身份核證檔案。其中,香港居民應當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複印件;(3)由香港律師(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的,並由法務部派駐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專用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書(身份核證檔案)。澳門居民應當提交:(1)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複印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複印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例如:行政區(如:**區)+商號(如:**)+行業性質(如:商務服務)+組織形式(如:中心)。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成都市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將不能再有“成都市”這一行政區劃名稱,而只能用所在區(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參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提請注意: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請在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登記之前,詳細閱讀《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式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及本告知單,並請到各區縣分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範圍為零售業(不包括菸草零售)、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提供材料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一)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含《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經營者基本情況表》、《經營場所證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填寫《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外來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還應提交《暫住證》複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未取字號名稱的個體攤商不提交);
3.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個體工商戶變更(備案)登記、換(補)營業執照申請書》(含《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表》、《經營者基本情況表》、《經營場所證明》表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妥相應內容);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副本;
3.變更下列事項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變更名稱:《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及《預核准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變更經營範圍:新增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提請注意: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具體核定經營項目的,應提交《承諾書》。
註:個體工商戶不能跨區縣變更經營場所。
(三)個體工商戶換(補)照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個體工商戶變更(備案)登記、換(補)營業執照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副本;
3.丟失營業執照申請補發的,應提交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載執照掛失聲明作廢的報樣。
(四)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1.《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簽署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稅款、職工工資已結清的說明;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區別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區別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有如下異同點:
一、相同點
(一)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無限責任;
(二)都有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與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區別;
(三)都是一個自然人名義投資成立的,該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
(四)每年1-6月,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上一年度的年報公示。
二、不同點
(一)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數有限制,包括經營者本人、請幫手和帶學徒等的僱工人員不得超過八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從業人數限制,既可以只有投資人個人進行經營,也可以僱工超過八人以上。
(二)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但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個體工商戶不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與個人獨資企業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也可以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
(四)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變更投資人姓名,而個體工商戶只有在家庭經營的組成形式下才能變更經營者姓名,而且必須是家庭成員。
又:隨著全民創業的熱潮興起,個人獨資企業這種組織形式越來越受到各地中小投資者的歡迎,近幾年個人獨資企業也呈蓬勃發展之勢。但有不少投資者在創業時遇到一個困惑: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好還是設立個體工商戶好?同時,各地工商局登記註冊機構也會經常接到關於此類問題的諮詢。事實上,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雖然都具有設立靈活、登記手續簡便等特點,但兩者還是有不少區別的,需要投資者通盤考慮,根據自身情況選準組織形式。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換句話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要件,但不是個體工商戶的成立要件。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為同一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為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有關專家的爭論焦點。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來開展法律活動的。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也不同。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一般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比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而個體工商戶由於情況複雜,是否需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從實際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部門不作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則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相關條例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四條 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
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維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引導個體工商戶誠信自律。
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由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登記機關辦理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個體工商戶集資、攤派,不得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提供贊助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個體工商戶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內,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國情況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4月,我國個體工商戶數量達到5139.8萬戶,資金數額3.2萬億元,從業人數超過1億人;私營企業數量達到1653.8萬戶,註冊資本(金)69.3萬億元。
數據顯示,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的總量逐年增加,從1990年的2263萬人,增長到2014年的2.5億人,占全國就業人員的比例從1990年的3.5%增長到2014年32.36%。2014年個體工商戶平均就業吸納能力達2.6人,私營企業平均就業吸納能力達12.6人,員工流動性總體穩定。
個體私營經濟已成為就業的蓄水池,就業的主渠道。國家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與就業關係研究”課題組對外發布的《中國個體私營經濟與就業關係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5年9月底,全國實有個體工商戶5285萬戶,私營企業1802萬戶,吸納就業2.73億人,占全國就業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占城鎮就業人口四成以上。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呂鵬說:“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商事制度改革使市場主體滿意度明顯提高,越是新創辦的企業,滿意程度越高。”中國個協副秘書長張久榮說:“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水平越高,越能夠吸納足夠多的中高端勞動力,促進產業結構順利升級。我們希望有更多普惠性政策出台,從政府和市場兩個方面共同努力,進一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從而帶動就業創業。”

營業執照變更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在經營中難免要發生改變,下面就介紹一下具體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怎么變更手續:
一、組成形式
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分為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大部分經營者都選擇的是個人經營,就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家庭經營是以家庭全部財產出資,所以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變更組成形式一般為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家庭經營更為個人經營手續很複雜,不作詳細描述。
二、經營者姓名和住所
日常經營中很多經營者想變更經營者姓名,並對工商部門不予變更表示不理解,其實舉個例子就明白了,如果執照變更了,你能到銀行把別人的帳戶變更給你嗎?你能把別人的駕駛執照變更給你嗎?同樣個體工商戶是公民個人的一種屬性,不能變更。
三、字號名稱
字號名稱的變更只有二種情況,登記註冊時沒有登記字號的變更為有字號名稱,登記註冊時登記有字號的變更為新的字號名稱,但不能重名,如有重名,需對方註銷登記後一年方可使用。準備材料有營業正副本原件,經營者本人持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
四、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變更場所需提供新地址的租房協定、房產所屬證明檔案。經或場所變更一般在區縣一級變更,跨省不能變更,跨地區手續複雜,不如重新辦理。
五、經營範圍
個體工商戶變更一般性經營範圍(在原來的範圍上增加不用前置審批手續的項目)需提供營業正副本原件,經營者本人持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增加需要前置審批手續的項目,就要到相關部門辦理,證照下來後持證照原件和複印件、及營業正副本原件,經營者本人持身份證及身份證複印件辦理變更登記

停復業登記

個體工商戶停業/復業稅務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停業的,應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一)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四)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復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登記收費標準

(一)、登記費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為不收費;發放營業執照,不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換髮營業執照一次,不收費。
(二)、變更登記標準。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不收費。
(三)、補發營業執照費標準。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損壞等,需重新補(或換)發營業執照的,不收費。
(四)、營業執照副本收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不收費。

登記辦理時限

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個人或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填寫申請登記表,在受理登記15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本人。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應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檔案。核准時限國務院《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為15日內。辦理時限:在檔案證件齊備的前提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及年檢驗照為1個工作日(即來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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