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契約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契約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契約債權人因契約轉讓而喪失契約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契約債權人加入到原契約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契約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契約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轉讓
  • 外文名:CreditAssignment
  • 別稱:債權讓與
  • 適用範圍:契約關係
  • 性質:債權關係變動的形式之一
相關概念,債權轉讓,讓與人,受讓人,轉讓方式,原因,限制,類型,支付轉讓型,債務重組型,非貨幣型,有負債型,基本前提,權利效力,風險防範,證據分析,抗辯權利,條件,協定書,樣本,

相關概念

債權轉讓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契約當中,即契約權利的讓與,指契約一方將契約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契約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契約,具有契約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契約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契約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一、轉讓方退出原契約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二、轉讓方不退出原契約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契約的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概念可以在與相關概念的比較中體現出來: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契約。贈與契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契約。贈與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契約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契約,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契約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式解決。
研討會研討會

讓與人

債權人

受讓人

第三人

轉讓方式

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契約採用通知轉讓

原因

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限制

①根據契約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類型

根據轉讓理由的不同,可以將債權轉讓劃分為以下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定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於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基本前提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法庭法庭
1)根據契約性質不得轉讓的契約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契約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契約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契約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契約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契約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契約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定,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契約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契約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權利效力

契約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契約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定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契約關係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契約關係;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契約關係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契約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契約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
我國《契約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契約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採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後,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於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定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風險防範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契約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契約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契約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契約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契約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契約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契約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契約項下債權讓與契約;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證據分析

契約權利業已消滅,不存在轉讓問題。債權轉讓是契約權利的轉讓,屬廣義上的契約變更,即改變契約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其中債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債權轉讓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發生移轉。讓與人農行營業部在債權轉讓中對讓與人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轉讓其契約權利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二是轉讓的債權必須真實存在,且具有可轉讓性。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契約的前提和基礎,缺乏債權存在這個基礎,任何債權轉讓協定都是無效的。原大城廠因經營管理不善,企業嚴重虧損而停產,上級主管部門經與債權人協商決定改制拍賣企業全部資產,企業資產整體拍賣後,所得價款經上級主管部門與各債權人多次協商,最後形成了關於落實水泥廠拍賣後債權受償具體金額的會議紀要,會議就受償的對象和具體受償金額(債權受償51%)達成了一致意見,不足受償部分債權各債權人按各自財務程式沖銷,即未受償部分債權不再清償;至此,上級主管部門將水泥廠資產整體拍賣後所得價款已全部用於清償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債權等。上級主管部門的上述行為屬對其資不抵債企業的清算行為,該清算行為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經債權人多次協商並取得一致同意,應視為有效。事後,農行營業部已按會議紀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內容與新的承債人辦理了新的借款轉藉手續,即履行了會議的意見內容。至此,原借款契約已實際終止,借款契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再存在。農行營業部將已經放棄實際上已消滅的債權,再以對價方式轉讓給受讓方,具有惡意侵吞國有資產之嫌。
法律知識討論法律知識討論

抗辯權利

1.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或否定對方權利的權利,如雙務契約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保證人的先訴履行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等。――馬俊駒、余延滿著《民法原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頁。
2.抗辯權(Einrede,exception)者,妨礙相對人行使其權利之對抗權也。
法律知識討論:
例如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民法第264條)。有以拒絕相對人請求給付之給付拒絕權為抗辯權者,然抗辯權不限於拒絕給付,乃對抗其他一切請求也,例如抵消權行使之對抗(德民第390條)。給付拒絕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為反對權者。抗辯權者,以相對人所有請求權之存在及有效為前提之反對權也。與否認相對人有權利存在之異議不同。抗辯權因其效用可分為滅卻的抗辯與延期的抗辯。前者謂有滅卻請求權效力之抗辯權,例如抵銷之抗辯。後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抗辯。德民以消滅時效發生滅卻的抗辯權(德民222條、民法44條)有謂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者。然形成權乃有使權利創設、變更或消滅之作用,而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故抗辯權為一種特殊權利也。――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頁。
3.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例如,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請求他方先履行時,他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契約法》第66條)。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反對”,阻止他人行使權利,但他人的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存在並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權利已經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例如,債務已經履行,債權已消滅,一方如果提出請求,他方有權拒絕,否認其權利存在,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於抗辯權。――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頁。
4.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甲乙雙方約定同時履行,甲方未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辯權。――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頁。
5.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頁。
6.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之請求權之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待他人之請求,始得對其行使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請求權與抗辯權乃居於對立之地位。在解題或分析案例時,應當兼顧。此種請求權與抗辯權對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維能力,應予重視。――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頁。
7.抗辯權,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得拒絕給付得權利,如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權利人仍主張時,義務人得行使其消滅時效抗辯權。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滅卻)的抗辯權與一時(延期)的抗辯權。前者可使請求權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訴訟上可使原告受駁回的判決,如消滅時效抗辯權(台灣地區民法第144條),及對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台灣地區民法第198條)。後者,非永久拒絕相對人的請求,僅能使請求權一時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台灣地區民法第264條),及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台灣地區民法第745條)。――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用工作之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頁。
8.抗辯權乃適用於阻止請求權行使之許可權,例如買賣價金請求權得以時效消滅抗辯權對抗(台灣地區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或第125條)。抗辯權可分為阻礙性抗辯權和否定性抗辯權兩種類型。阻礙性抗辯權指不侵犯請求權之本體,只暫時或永久的阻礙其有效行使,其權利經有效抗辯後仍然存在。可分為延遲性抗辯權aufschiebndeEinrede此種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排除性抗辯權ausschliessende此種抗辯權可長期阻止請求權之行使,如時效之抗辯、贈與之窮困抗辯、侵權行為被害人之經濟履行權。否定性抗辯權Einwendung指否認權利之形成和存續的抗辯。此種抗辯,當事人縱不為抗辯之主張,法院應就已經證明之相關事實主動加以斟酌。如行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契約法對於債務人抗辯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契約法關於債務人主張抵消的權利規定: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規定,達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協定,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後,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後的債權。這樣轉換後,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之間拆藉資金糾紛搖身變為合法的債權追償糾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於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契約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契約,已不屬於債權轉讓的範疇。舉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簽定了購買鋼材的契約,某乙的權利是取得鋼材,義務是給付鋼材款。某甲的權利是獲得款項,義務是交付鋼材、給付運費。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項後以一個整車皮發貨,由於鐵路運輸的原因,某乙實際收到的鋼材比契約約定的噸位少了9噸。此後某乙將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在轉讓函中寫明:“將10噸鋼材轉讓給某丙”。某甲不知貨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某丙起訴法院,要求某甲給付10噸的貨款。在審理過程中某乙已經倒閉,清算小組向某甲出具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某甲辯稱短缺貨物只有9噸,現在可以向某丙補足貨物。最後法院判決認為債權轉讓成立,債權內容可以由原來的交付鋼材變更為履行給付鋼材款。故某甲應給付某丙9噸的鋼材款,價格按照原來簽定契約的價格。但適逢鋼材價格急速下調,某甲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該案履行種類已經由貨物變更為貨幣,是對契約主要內容的變更,因而與原債不再具有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定。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契約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契約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契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也可以在契約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契約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契約一方將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契約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畫經濟的產物,過於嚴格,不利於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契約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衝突。實踐中如採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於交易便利,如採用自由主義又不利於交易安全。因此,契約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於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於他並無多大關係。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和手續。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契約,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契約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契約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契約,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協定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方向乙方轉讓其對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部分債權,以此來抵償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債務,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債權轉讓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
第一條 轉讓標的清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轉讓標的上設定的擔保物權等狀況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承諾
1.本協定生效後,及時就本債權轉讓事宜向該轉讓債權的債務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2.本協定生效前,轉讓標的從未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並對轉讓標的擁有合法、有效的處分權;本協定生效後,也不會再轉讓給任何第三方;3.本協定生效前,向乙方移交與轉讓標的有關的各項證明檔案及資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協定、擔保協定、擔保物的他項權利證書等),且對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承擔因隱瞞、虛報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4.本協定生效後的_____日內,應積極、認真地配合乙方辦理與轉讓標的相關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擔保物的他項權利人等),遲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擔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損失。
第四條 乙方的承諾
1.本協定生效後,所擁有的對甲方的到期債務將歸於消滅;2.本協定生效後,本協定項下的該轉讓債權不能實現,甲方不承擔對乙方的清償責任;3.本協定生效後,當通過訴訟判決強制執行第三人(該轉讓債權的債務人)的擔保物時,甲方對擔保物享有的部分擔保物權優先於自身的受償;4.本協定生效後,積極配合甲方辦理與該轉讓債權有關的手續,並承擔一切手續的行政費用。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關本協定的解釋或履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本協定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協定項下的約定義務,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一次性支付所轉讓債權總額20%的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事項1.本協定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2.本協定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3.本協定生效後,甲、乙雙方對本協定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並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附屬檔案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簽約地點: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樣本

債權轉讓通知書
xxxxx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及我方與xxxx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定,現將我方對你方所享有的債權xxxx,依法轉讓給新債權人,與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併轉讓。請貴公司自接到該債權轉讓通知書後應向新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
特此通知。
原債權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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