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是確定契約準據法的一項原則。契約雙方當事人有權選擇某一國的法律作為他們之間契約的準據法的準則。最初是由16世紀法學者杜摩林提出。他認為對契約應當適用雙方當事人都願意讓該契約受其支配的那種習慣法,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哪個習慣法時,法院應推斷其默示的選擇法的意思。這個主張即是形成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論基礎,該原則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實際運用,許多國家衝突法都採用意思自治原則,但有的國家對此原則的運用加上了一定的限制。有的國際公約也採用了這一原則。

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限制
(1)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衝突法
(2)當事人主觀意念上的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善意和合法。
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為保護弱者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適用強者一方所選擇的法律。
(4)國內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選擇的法律不能同國內的公共秩序相牴觸。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存在幾種對立的主張:
①依據當事人選擇有無限制分為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一國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幾個國家中選擇一國法律或者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契約有聯繫的國家法律。
②依據是否允許法院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分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約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用口頭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爭議時往往根據跡象或從契約的字裡行間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
③依據是否可將契約分割成幾部分分別選擇準據法,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將契約分割成幾個部分,分別選擇其適用的準據法。後者是只準許把契約看成一個整體,選擇一個準據法適用契約的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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