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特徵如下: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但有時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項:一是與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貨幣性資產非互惠轉讓。所謂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的單方向轉讓,通常發生在企業與所有者之間,或企業接受捐贈或企業對外捐贈等。

基本介紹

概況,認定,原則,簡介,會計處理,商業實質,判斷條件,相關準則,交換準則發展,

概況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所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企業之間主要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的互惠轉讓,即企業取得一項非貨幣性資產,必須以付出自己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作為代價,而不是單方向的非互惠轉讓。
實務中,與所有者的非互惠轉讓如以非貨幣性資產作為股利發放給股東等,屬於資本性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與所有者以外方面發生的非互惠轉讓,如政府無償提供非貨幣性資產給企業建造固定資產,屬於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貨幣性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二是在企業合併、債務重組中和發行股票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在企業合併、債務重組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其成本確定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以發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相當於以權益工具(如發行股票方式)換入非貨幣性資產,其成本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著重解決了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入資產的成本確定和資產交換產生損益的確認問題。

認定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於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例如,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通過折舊方式將其磨損價值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然後通過產品銷售獲利,固定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因此,固定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項目中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項目通常有:存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等)、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作為參考比例。也就是說,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高於25%(含25%)的,視為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準則的規定。

原則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情況下,不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一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還是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了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兩種計量基礎和交換所產生損益的確認原則。
(一)公允價值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資產存在活躍市場,是資產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明顯證據,但不是唯一要求。屬於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公允價值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1)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滿足一定的條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①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這種情況是指雖然企業通過估值技術確定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不是一個單一的數據,但是介於一個變動範圍很小的區間內,可以認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②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機率能夠合理確定;這種情況是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的資產公允價值在—一個變動區間內,區間內出現各種情況的機率或可能性能夠合理確定,企業可以採用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計算最佳估計數的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這種情況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一般來說,取得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所放棄資產的對價來確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資產就是放棄的對價,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確定,應當優先考慮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應當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存在補價的情況,因為存在補價表明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相等,一般不能直接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收到或支付的補價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調整因素,其中,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簡介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和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對於預付賬款是否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學術界有歧義,但是大部分的傾向於屬於非貨幣性資產,比如葛家澍主編的《中級財務會計學》、張志鳳編的《輕鬆過關一·會計》等。認為預付賬款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原因如下:“預付賬款則是企業預付給原材料供應商的貨款,它會通過企業預付賬款、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過程,最終通過所生產的產品產品獲得補償,因此預付賬款和存貨一樣,都是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
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在注會教材中兩個公允價值均不含稅)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或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和收到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於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高於25%(含25%)的,視為以貨幣性資產取得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準則。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會計處理

一、 新準則下會計處理的會計計量的確認
新準則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且確認損益。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且不確認損益。
二、 以公允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公允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 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2.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相同,就一定會涉及損益的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視換出資產的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
3.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 以賬面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雙方不確認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計算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賬面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2.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人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醞,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換入資產的計價
是否確認換出資產的轉讓損益
具有商業實質,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

沒有商業實質
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公允價值不可靠計量
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商業實質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是換入資產能夠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引入的重要概念。在確定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重點考慮由於發生了該項資產交換預期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發生變動的程度,通過比較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預計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其現值,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只有當換出資產和換入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或其現值兩者之間的差額較大時,才能表明交易的發生使企業經濟狀況發生了明顯改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而具有商業實質

判斷條件

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具有商業實質: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通常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1)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金額相同,時間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獲得這些現金流量的風險相同,但現金流量流入企業的時間明顯不同。比如,某企業以一批存貨換入一項設備,因存貨流動性強,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產生現金流量,設備作為固定資產要在較長的時間內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假定兩者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風險和總額均相同,但由於兩者產生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差較大,則可以判斷上述存貨與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顯著不同,因而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未來現金流量的時間、金額相同,風險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時間和金額相同,但企業獲得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比如,A企業以其用於經營出租的——幢公寓樓,與B企業同樣用於經營出租的一幢公寓樓進行交換,兩幢公寓樓的租期、每期租金總額均相同,但是A企業是租給一家財務及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該企業租用該公寓是給其單身職工居住),B企業的客戶則都是單個租戶,相比較而言,A企業取得租金的風險較小,B企業由於租給散戶,租金的取得依賴於各單個租戶的財務和信用狀況;因此,兩者現金流量流入的風險或不確定性程度存在明顯差異,則兩幢公寓樓的未來現金流量顯著不同,進而可判斷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3)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相同,金額不同。此種情形是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總額相同,預計為企業帶來現金流量的時間跨度相同,風險也相同,但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存在明顯差異。比如,某企業以一項商標權換入另——企業的一項專利技術,預計兩項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相同,在使用壽命內預計為企業帶來的現金流量總額相同,但是換入的專利技術是新開發的,預計開始階段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明顯少於後期,而該企業擁有的商標每年產生的現金流量比較均衡,則兩者各年產生的現金流量金額差異明顯,則上述商標權與專利技術的未來現金流量顯著不同,因而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企業如按照上述第一項條件難以判斷某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再根據第二項條件,通過計算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進行比較後判斷。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現金流量現值,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從計算程式上來講是相同的,但是,《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採用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和最終處置時預計產生的稅前現金流量,折現率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相比較而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所指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和最終處置時預計產生的稅後未來現金流量,根據企業自身而不是市場參與者對資產特定風險的評價,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所稱的“主體特定價值”。
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分析,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可能相同或相似,但是鑒於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徵等因素,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比換出資產產生更大的作用,使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的經營活動部分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即換入資產對換入企業的使用價值與換出資產對該企業的使用價值明顯不同,使換入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資產產生明顯差異,因而表明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某企業以一項專利權換入另一企業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假定從市場參與者來看,該項專利權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相同,兩項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和金額亦相同,但是對換入企業來講,換入該項長期股權投資使該企業對被投資方由重大影響變為控制關係,從而對換入企業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的專利權有較大差異;另一企業換入的專利權能夠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從而對換入企業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換出的長期股權投資有明顯差異,因而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相關準則

概述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6)
財會[2006]3號
2006-2-15財政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章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條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六條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七條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九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交換準則發展

從1999年開始,到2006年新準則頒布,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99年財政部發布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準則
此處使用的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而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直到2006年新準則頒布後才更正為“交換”,這是因為中國的會計準則是參考諸如IAS等準則編制的,再根據中國實際制定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會計準則》,當美國規範非貨幣性交易修訂後,改成“交換”,中國也隨即聞風回響,變交易為交換。
這一時期的非貨幣性資產分成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其中待售資產與待售資產、非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稱為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對於同類交易,採取的是賬面價值計量,不確認損益;相反則稱為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確認損益。
二2001年財政部修訂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準則
財政部認為,1999年的準則較多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同時要求按照準則要求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這與當時的股票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很不健全、公允價值難以取得的經濟環境不相適應,導致部分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產生的利潤缺少真實性與可靠性,所以取消了公允價值,全部按照賬面價值計量。
三2006年財政部頒布新會計準則
在新會計準則當中規定,具有商業實質的用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確認損益;不具有商業實質的用賬面價值計量,不確認損益。這是在會計準則國際化趨同的壓力和動力之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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