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範評級程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保險機構應當參照該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該指引共二章、四十二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制度和流程,一般工商企業主要評級方法,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的通知 b] 
各保險公司,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規範信用評級程式和方法,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應高度重視信用風險管理,按照《指引》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
二、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信用評級制度,規範操作流程,保監會將對各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的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各公司應加強信用風險研究,通過信用評級,進行持續跟蹤分析評估,切實防範信用風險。
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債券投資信用風險管理,建立保險機構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評級系統),規範評級程式和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險機構投資各類債券,應當進行內部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信用評級)。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債券可免予信用評級。
第三條 信用評級包括發債主體信用評級債券信用評級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設立專門部門或崗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借鑑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制度和程式,建立信用評估模型,健全信用評級系統。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機構信用評級系統建設和運作情況,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制度和流程

第六條 信用評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一致原則。評級人員應當核實評級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確保基礎數據、指標口徑、評級方法、評定標準的一致性;
(二)獨立客觀原則。評級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不受發債主體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響;
(三)審慎穩健原則。評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巨觀經濟、特定行業和發債主體經營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動,全面審慎評估發債主體經營和財務狀況、債券風險收益狀況以及其他風險。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管理制度,及時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信用評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評級議事規則和程式規定;
(二)信用評級方法細則;
(三)信用評級報告準則;
(四)評級人員操作規範;
(五)盡職調查制度;
(六)跟蹤評級和複評制度;
(七)防火牆制度等避免利益衝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條 信用評級部門應當至少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組成。信用評級專業人員應當具備金融知識和財務分析能力,主管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 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明確工作職責,避免業務與其他部門交叉。信用評級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交易。
第十條 信用等級評定應當採用國際國內通用的評級定義和符號體系,原則上分為投資級、投機級、違約級三個等級,每一等級分設若干檔。
第十一條 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規範管理和使用評級信息,逐步完善評級信息資料庫,持續積累違約事件、違約率、違約回收率、信用穩定性等信息和數據,並作為經營管理資源長期保存。
第十二條 信用評級部門或崗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分類整理相關原始資料、評級材料、信用評級報告等。
第十三條 信用評級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調研訪談、初步評定、提交報告、跟蹤評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媒體信息和其他公開資料,廣泛積累各類數據,將其作為信用評級的基礎信息。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主動與發債主體交流,了解其業務經營、財務計畫、管理政策和其他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必要時可根據需要,通過實地考察獲取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信用評級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所獲信息,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信息資料不完整或存在虛假陳述的,保險機構應當不予評級。
第十七條 信用評級人員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分析研究評級對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初步評定信用等級,並按規定程式審定後,形成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信用評級報告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交相關部門使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跟蹤債券存續期內評級變化。跟蹤評級每年至少二次,應當適當提高信用級別較低的發債主體的跟蹤評級頻率。
發債主體出現資金鍊中斷問題,需要滾動、重複發行債券,或者發債主體、擔保人、擔保物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重新評定發債主體和債券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市場研究,分析信用等級與債券價格等關聯因素,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指標體系,規範評級程式和方法,詳盡分析影響發債主體信用評級的風險因素,評定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二條 償債能力評估包括個體評估和支持評估。
個體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風險管理和財務實力。
支持評估主要分析發債主體在巨觀經濟和股東單位中的地位、股東結構和政府支持程度,評估受評對象需要資金時,獲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發債主體法人機構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應當分析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權風險
第二十三條 發債主體償債意願評估,應當重點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記錄,主要考察發債主體歷史違約記錄;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東背景和構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設立和履職情況、管理決策和執行情況、關聯交易和履職監督情況、激勵和約束機制等;
(三)發債主體人員素質及管理狀況,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質、員工素質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考察發債主體的財務管理政策,分析其整體發展目標和資金需求,結合歷史記錄和業務發展情況,評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建立一般財務狀況評估指標體系和特殊財務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可比原則,按照不同行業財務特徵和風險狀況,建立並調整相關行業財務評估基準,準確反映發債主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七條 發債主體為一般工商企業的,應當重點考察其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發債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應當重點考察影響其信用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主要評估方法參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狀況,結合債券特點和相關契約,考察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信用程度,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 債券和相關契約評估,應當考察發債主體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現金流和綜合現金流、到期償付能力、償付及時性等,重點關注與債券資金流向和收益相關的因素。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確定債券信用等級,應當重點考慮債券清償順序。
(一)擔保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本金利息清償順序先於普通債券,其信用等級可能高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二)普通債券:不含任何增信條件,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優於次級債券和混合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等同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三)次級債券:本金和利息清償順序列於公司普通債務之後、優於混合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
(四)混合資本債券:符合一定條件時,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償順序列於次級債券之後,優於股權資本,其信用等級一般低於發債主體信用等級,且低於次級債券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為發債主體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該債券的信用等級最高可以等同於保證方信用等級。
第三十二條 債券含有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增信條件的,應當評估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市場價值流動性、抵押和質押比例,評估擔保人的信用狀況、承諾條件以及償付及時性。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審慎原則,對增信作用設定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債券信用等級上調級別。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關注特定債券有無擔保、擔保的法律效力、擔保條件、不可撤銷性以及擔保人財務實力等。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投資短期融資券,應當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重點分析其發行期內行業走勢,現金流、資產流動性對本期債券的影響,以及發債主體出現危機時,採取融資手段償付債務的意願、方式和能力。
(一)發行期內短期融資券走勢分析,著重考察行業近期變化、發債主體近期產品結構調整、新項目投產、在建項目建設等因素,分析發債主體新近發生的股權變動、組織構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員、資產併購和出售等變化,對經營的影響等。
(二)現金流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現金流預測的依據;根據未來兩年收入、成本變化及投融資計畫,預測未來1至2年的現金流;分析對不利經濟環境下,發債主體未來1至2年經濟活動現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資產流動性分析,著重考察發債主體資產結構、流動資產機構、資產周轉情況以及應收款項、存貨等資產的變現能力等。
第三十六條 評級人員撰寫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包括評級分析和評級結論。
第三十七條 評級分析應當簡要說明本次評級的評估過程和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發債主體基本情況、所處行業、治理結構、業務分析、資本實力、財務狀況、風險因素募集資金投向、償債保障能力、抗禦風險能力、發債主體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債券契約條款、第三方潛在支持程度、債券收益率風險溢價等對信用等級影響。
第三十八條 評級結論應當寫明信用級別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發債主體或債券的信用等級等,並簡要說明評級對象的風險程度。
第三十九條 信用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與前次評級報告保持連貫,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據以確定發債主體及債券信用等級的有關依據的主要變化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信用狀況的影響;
(二)重新確定發債主體和債券的信用等級。
第四十條 信用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
第四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其他發債主體和債權類投資工具的信用評級制度、程式和方法,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般工商企業主要評級方法

一、一般工商企業個體評估要素,主要包括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一)經營風險主要考察巨觀環境、行業狀況、周邊經濟環境、管理層素質,受評對象經營情況。巨觀環境包括經濟環境產業政策、法律制度等。行業狀況包括行業特徵、競爭狀況、生命周期等。管理層素質包括歷史業績、經營戰略、財務政策、經營效率、競爭地位等。
(二)財務風險主要考察財務報告質量、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資本結構財務彈性。財務報告質量包括會計政策、數據真實性、信息披露、註冊會計師意見等。
二、一般工商企業基本財務指標,主要包括盈利能力、運營效率、資本結構、現金流狀況、流動性、付息水平等。
(一)盈利能力指標主要包括:
1、主營業務利潤率 =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
2、銷售淨利率 = 淨利潤/主營業務收入
4、資產收益率 = 淨利潤/平均總資產,或者資產收益率 =(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總資產
5、資本回報率 = (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總資本。其中,資本 = 少數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借款+應付債券。
(二)運營效率指標主要包括:
1、總資產周轉率 = 主營業務收入/平均總資產
2、固定資產周轉率 = 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固定資產
3、應收賬款周轉率 = 主營業務收入/平均應收賬款
4、存貨周轉率 = 主營業務成本/平均存貨
(三)資本結構指標主要包括:
1、資產負債率 = 負債總額/總資產
2、總付息債務 /資本。其中:總付息債務=短期付息債務+長期付息債務;短期付息債務=短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付息債務=長期借款+應付債券。
3、長期付息債務/總付息債務
4、流動資產/資產
5、固定資產/資產
(四)現金流指標主要包括:
1、現金負債總額比 = 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負債總額
2、現金流動負債比 = 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流動負債
3、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總付息債務
4、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短期付息債務
5、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購建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
(五)流動性指標主要包括:
1、流動比率 =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速動比率 = (流動資產- 存貨等)/流動負債
3、貨幣資金/短期付息債務
(六)付息能力指標主要包括:
1、息稅前利潤利息倍數 = (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EBITDA利息倍數=(利潤總額+利息支出+折舊+攤銷)/利息支出
3、現金利息倍數 = 經營性現金流量淨額/利息支出
三、工商企業盈利能力評估,應當分析發債主體收入、利潤的來源和構成,考察各類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分析其對未來盈利的影響。
四、盈利能力指標評估,應當剔除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確保盈利指標真正體現發債主體核心盈利能力。
五、工商企業資本結構評估,應當分析負債水平與結構,負債結構與資產結構匹配狀況,考察存貨和應收賬款規模以及對發債主體營運資金的影響,分析或有負債情況,綜合評價發行人的債務管理能力。
商業銀行主要評級方法
一、商業銀行個體評估要素,主要包括影響銀行信用質量的外部環境、運營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和財務實力等。
(一)銀行外部環境評估,主要考察經濟環境、監管環境和行業環境,掌握銀行業和受評銀行的利潤波動與風險狀況。經濟環境包括經濟周期產業政策、地區經濟狀況等。監管環境包括貨幣政策利率政策、外匯政策、監管政策等。行業環境包括行業特徵、競爭環境等。
(二)銀行運營因素評估,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管理戰略、競爭地位等,評估受評銀行內部運營狀況及其信用質量。公司治理包括基本結構、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等。管理戰略包括管理層素質、風險偏好等。
(三)銀行管理風險評估,主要考察受評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決策風險、操作風險等管理能力,評估受評銀行安全性等。
(四)銀行財務實力評估,主要考察受評銀行盈利能力、資產質量、資產流動性及資本充足性等。
二、商業銀行基本財務指標,主要包括資產和存貸款規模、盈利能力、流動性、資產質量、資本充足性等。
(一)盈利能力指標主要包括:
2、撥備前資產收益率 = 撥備前淨營業利潤/平均總資產
3、資產收益率 = 淨利潤/平均總資產
4、資產費用率 = 營業費用/平均總資產。其中,撥備前淨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費用+投資淨收益-營業稅金及附加。
(二)流動性指標主要包括:
1、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超額準備金率 = (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備付金存款+庫存現金)/各項存款餘額
3、存貸款比例 = 各項貸款餘額(不含貼現)/各項存款餘額
4、中長期貸款比率 = 中長期貸款餘額/中長期存款餘額
5、淨拆藉資金比率=(拆入資金餘額-拆出資金餘額)/各項存款餘額
6、關聯方貸款比率=全部關聯方貸款餘額/(資本-扣除項)
(三)資產質量指標主要包括:
2、撥備覆蓋率 =(一般準備+專項準備+特種準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
3、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戶貸款餘額/(資本-扣除項)
4、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戶貸款餘額/(資本-扣除項)
5、非信貸資產損失率=非信貸資產損失額/非信貸資產餘額
(四)資本充足性指標主要包括:
1、資本充足率 =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2、核心資本充足率 = (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3、資本資產比例 = 淨資產/總資產
三、商業銀行盈利能力評估,應當分析銀行成本費用、收入、利潤構成及來源,考察銀行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和非信貸資產損失準備情況,以及對銀行盈利狀況的影響。
四、商業銀行流動性評估,應當分析銀行資金來源構成、穩定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程度,考察銀行在流動性不足時,從外部獲取資金的能力以及監管政策。
五、商業銀行資產質量評估,應當分析貸款行業、地區分布和集中風險,研究不良貸款規模、不良貸款率變動趨勢,考察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程式和有效性、非信貸資產風險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
六、銀行資本充足性評估,應當分析銀行資本構成的穩定性、流動性、市場價值、資產質量以及對資本的影響,考察銀行內部和外部增加資本的能力、銀行資本管理政策和利潤分配政策的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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