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

質押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當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債務人不履行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質物折價或者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所進行的交易。中國擔保法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可作為質押的權利有: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押
  • 外文名:pledge
  • 術語分類:法律術語
  • 學科分類:法學
  • 套用領域:建築工程,企業財務公司,其他
  • 分類: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質押分類,市場分析,質押特徵,抵押質押,質押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押,防範措施,

質押分類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契約質押契約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契約是實踐契約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契約也應當是諾成契約),質押契約的內容與抵押契約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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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定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契約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契約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於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市場分析

一般質押都是典當人以典當的形式,典當給典當行。近幾年很多擔保公司也涉足質押行業,找正規知名的擔保公司,不僅速度快(最快24小時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較安全。

質押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徵——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誌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抵押質押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契約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押契約自契約簽定時生效,質押契約的內容與抵押契約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

質押質權

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後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並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作為擔保物權的質權,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優先受償性的特點。
1.質權的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因為質權是以擔保債權為實現目的的,因此,質權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當事人可以為將來的債權設定質權,也可以在設定債權時設定質權,但實現質權時必須要有主債權的存在。質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到清償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即使債務人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僅有少部分債務未能清償,質權人也必須抗未清償的債權對全部質權標的行使質權。質物部分滅失的,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而不能相應地縮減質權擔保的範圍。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如《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質權的客體是質物,質物滅失後,質權也就喪失了其所指向的對象。如果質物全部滅失,則就該質物產生的質權全部消滅;如果質物部分滅失,則就該質物滅失部分而發生的質權歸於消滅,而動產質權仍然存續於質物的剩餘部分。
若質物由於質權人怠於妥善保管而滅失,質權人應向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質物的滅失不能歸咎於質權人,而是由於質物本身的內在缺陷,且依質權人作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發現並有效地預防,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給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若質物之滅失歸咎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則侵權人應向質權人給付賠償金。
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既然質權人因質物的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亦作為質物的一種形態,故質權人對此等賠償金依舊享有動產質權。此即為動產質權的物上代位性。
4.質權的優先受償性。質權的優先受償性是指質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質權標的的價值優先受償其受質權擔保的債權。

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的設立
  1. (一)設立書面契約
  2.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契約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契約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契約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為準
  1. 三、動產質權的效力
  2. (一)擔保的債權
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1.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1.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 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 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權利質押

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權利質押要件
1.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 出質人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 《擔保法》規定如下:
  •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 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 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物權法》規定如下:
  •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物權法》優先適用於《擔保法》。在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以保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統一性。
3.關於權利質押的特別規定
  • 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 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防範措施

一是要考慮應收賬款雙方的信譽度,特別是在金融機構有無不良還款記錄。結合貸款五級分類中關於企業非財務分析的要領,對企業的營業前景進行預測。要保留企業銷售契約的原件、賣方企業的發貨單、買方企業的收貨單及貨物驗收合格入庫的證明等,驗證交易的真實性。
二是認真審查企業的財務報表。除企業資產負債率等基本指標外,重點看五項指標。一看應收賬款在企業資產中的占比,這一比例,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的狀況,比例過高,要分析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狀況。二看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了企業應收賬款的流動性。三看應收賬款的平均回收期。這一指標能夠影響我們決定貸款的期限。應收賬款的到期日就早於契約規定的還款日。四看應收賬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於一個客戶。這一比例反映企業貸款回收的風險性。五看付款單位是否為貸款申請企業的關聯企業,是否存在關聯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諾書,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賬戶內付款。同時要以書面形式規定,付款方在承諾書中簽字確認到期不付款的違約責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質押權人的情況下,擅自支付,對由此對銀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
四是辦理質押登記。《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辦理質押登記後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可以再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出質人應以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銀行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五是確定合理的質押比率。依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質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貸中、貸後管理工作。加強貸中風險預警機制。如付款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應收賬款到期,付款單位未按時付款,銷售企業怠於行使到期權力;貸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況預警。信貸員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應收賬款欠款企業核實應收賬款餘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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