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監管

保險中介監管是指監管部門為維護保險中介市場秩序,保護保險雙方及社會公眾利益,對從事保險中介活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的監督管理。它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是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力並實施監督和管理行為的政府部門或機關;第二,監管性質可視為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權力為依據的強制行為。為保證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保險中介市場,最佳化保險中介資源配置,需對保險中介進行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中介監管 
  • 類型:經濟術語
對象,理論基礎,必要性,特點,目標,原則,形式,方法,內容,

對象

在我國,保險中介監管對象是指保險中介監管機構監管行為指向的主體,包括保險中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中介人員作為保險中介監管的對象,其經營行為也已納入保險中介監管對象的範圍。
保險行銷員眾多,保險中介機構也日益增加,加大了保險中介監管的工作量。除了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中介從業人員之外,保險公司也是保險中介的監管對象。因為保險公司是保險中介委託方,一些保險中介的違規行為是保險公司經營不規範甚至故意誤導而產生的。另外,保險公司自身擁有銷售隊伍和理賠隊伍,也是阻礙專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成長的主要原因。

理論基礎

(一)市場支配力與保險中介監管
在我國的保險中介市場上,消費者還處於弱勢地位,市場支配力問題主要體現為保險中介具有一定支配力,此外保險中介還存在市場高度集中與資源高度分散的結構性矛盾。雖然近年來市場上的保險中介主體數量穩步增加,但是仍未打破幾家獨大的局面,給保險中介機構利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力影響保險服務留下了空間。保險中介市場存在支配力問題,意味著保險中介資源無法在市場機制作用下達到最優配置。如果政府能以比市場更低的成本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就應該進行干預。監管的存在有利於解決保險中介市場上的支配力問題。
(二)外部性與保險中介監管
外部性是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所產生的效果,而這種效果並沒有從貨幣或市場交易中反映出來。外部性按其對他人的影響可分為正外部性負外部性。保險中介的正外部性體現在促進保險交易效率的提高上,有利於保險業損失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為整個社會節約經濟資源。保險中介的負外部性主要體現在委託代理的誠信問題上,一些代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騙客戶,給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均帶來損失。
(三)信息不對稱與保險中介監管
信息不對稱是指交易一方對交易另一方的了解不充分,雙方處於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後果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在保險人投保人以及保險經營的各個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險業是技術性較強且涉及廣泛公共利益的行業,由於信息不對稱,投保人對複雜的保險契約往往難以理解,極易使投保人處於不利地位。
(四)公共選擇理論與保險中介監管
公共選擇理論強調監管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上強有力團體的利益,其中以“捕獲論”(又稱“追逐論”)為主。捕獲論產生於實證研究,強調監管是為了適應強有力的產業部門供給,即立法者被強有力的產業部門疏通和利用,被這些產業部門所控制,因而監管最終是有利於被監管者的。

必要性

1、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市場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結果。保險中介的參與,促進了保險市場的高效運行。
2、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的需要
中國保險中介市場起步晚,保險中介行業服務標準尚未確立,專業人才缺乏,整體服務能力較低,沒有形成以專業化服務為特徵的核心競爭力。保險中介監管方式和手段相對落後,保險中介信息化建設滯後等,導致專業保險中介渠道的經營秩序混亂。一些中介機構在代理保險公司產品時漫天要價,在推銷產品時並不是以客戶需求為出發點,而是以保險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高低為標準。保險行銷員的銷售誤導、銀保銀行渠道的“存款變保單”現象,保險公估人不公正、不獨立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業的有序發展。
3、最佳化保險中介資源配置的需要

特點

(一)監管對象的多樣性和差異性
保險中介監管對象既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又包括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又包括個人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專業代理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更是紛繁複雜。
(二)監管內容的廣泛性
針對不同監管對象,保險中介監管內容具有較大差別,監管對象側重點上也有差別。根據各國經驗,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內容比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內容更為廣泛。我國保險中介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中介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監管、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監管和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經營的監管。
(三)監管重點的特殊性
(1)對資本金要求不高。由於保險中介機構不對社會公眾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因此不需要像保險公司一樣有很高的資本金要求。相關規定中明確了不同中介機構的最低資本金數額,目的是為了保證保險中介機構正常營運有必需的資金支持,審核重點是資本金真實、足額、到位。
(2)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要求高。保險中介機構是提供技術服務的,工作人員素質至關重要。監管部門從審慎角度出發,將機構審批分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進行。
(3)要求必須有嚴格規範的管理制度。保險中介機構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服務質量和信譽極為重要,要求必須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範。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中介業務運營監管的重點是合規性監管,對償付能力要求較低。因為保險中介機構依靠技術和勞務獲取報酬,不具備保險機構負債經營金融業特徵,不直接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契約,中介機構自身償付能力問題並不重要。即使出現問題,涉及面也比較有限。因此,對其業務營運過程的監管重點應當放在其市場行為的合法合規性上。
保險中介機構以技術和服務為生存和發展特徵,必須最大程度利用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只有通過競爭才能提高其整體技術含量和服務水平,肯定市場和競爭,必須有一個透明暢通的退出管道。在某種程度上,市場退出機制比準入機制在維護市場秩序方面更有效。由於中介機構不具有向社會公眾廣泛負債的金融特徵,無論是自身經營不善而破產,還是因違法違規而被關閉,都不會造成系統性風險,這也為監管部門依法採取嚴厲措施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目標

1.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通過對保險中介的監管可以強化保險中介信息傳遞職能,防範保險中介利用信息優勢進行銷售誤導或捲逃保費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的發生,是保險中介監管的核心目標。通常採取的措施是保險銷售資格規定、強制性信息披露等,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是由消費者在保險交易中處於信息弱勢地位所決定的。
由於保險機構主體之間競爭激烈,保險中介機構競爭亦比較激烈,而保險公司在與保險中介機構進行商談代理業務時,多處於被動地位。只有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之間、保險中介各主體之間營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平台,才能發揮保險中介作用,合理配置保險資源,這也是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之一。
3.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至關重要,保險中介的規範發展才能保證保險業的有序健康發展。促進整個保險體系的完善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維護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

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進行保險中介監管是保險中介監管的基本原則,包含了兩個層次的含義:
一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必須受國家保險中介監管機關的監督;
二是指保險中介監管機關在履行其監管職責時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管,其監管行為不得與之相牴觸,必須保持保險中介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致性。
2.維護保險中介當事人利益的原則
保險中介監管不僅要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還要維護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的利益。保險中介人行為既作用於保險人,又涉及投保人的利益。國家對保險中介人實施監管,必須維護投保方、保險人、保險中介人的利益,保證保險交易活動的公平合理。
3.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監管原則,即要求監管既不過分嚴格又不過分鬆散。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限制競爭又不消滅競爭,使保險中介機構追求利潤又不能過度擴張風險,實現一定風險激勵下的安全。如果國家對保險中介人監管過嚴,可能導致保險中介人失去活力,抑制保險中介業務的正常運營;若監管不力,則有可能致使保險中介人違規經營,出現一些惡性競爭和混亂現象,影響保險中介人的健康發展。
4.最佳化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機制的原則
加強和提高保險中介的內部管理能力,能做到內部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為提高監管效率,應在對保險中介監管的同時,注重培養保險中介的自我約束力。在進行保險中介監管時,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機制,又要防止保險中介之間盲目競爭不正當競爭導致的市場秩序混亂。

形式

(一)公示監管形式
公示監管是種比較寬鬆的監管形式,對保險中介機構的要求較低,僅規定了最低資本金及保證金、公告財務報表、公開信息披露等。該種監管形式結合了大眾政府,有利於保險中介自由發展,短期內迅速壯大,但是對社會經濟環境要求較高。
(二)準則監管形式
準則監管是種比較適中的監管形式,是指國家制定要求保險中介人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基本的經營準則,並在形式上實行監管,對保險中介機構在最低註冊資本額、資產負債表審查、法定公布事項內容、制裁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明文規定,比公示監管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其缺陷是只注重形式上的要求,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監管的作用。
(三)實體監管形式
實體監管是種比較嚴格的監管形式,是指國家制定嚴格的監管規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設立健全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破產倒閉等全過程實行有效監管。其實際上是對保險業務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既保護了投保人利益,又維護了保險市場的健康運行。主要監管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行業自律即行業自我監管,從監管的嚴格程度來說,也屬於實體監管形式,只是制定規則的主體是行業自律組織。比較典型的是中國香港,香港保險業建立監管組織、監管機制,制定業界監管準則,並根據有關準則監管整箇中介行業以及業內所有從業人員。而香港保監處的主要工作就是與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溝通與交流。

方法

(一)現場監管
現場監管是指保險中介監管部門派出監督管理小組到各保險中介機構進行實地調查,對其業務經營、財務狀況等進行檢查。檢查分為定期和臨時兩種,
非現場監管是針對以現場檢查為主要方式的現場監管而言的,又稱非現場監控,是指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報送的各種業務報表和財務數據報告,運用一定技術方法對保險中介的業務經營狀況風險管理狀況、合規情況進行分析,以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評價保險中介業務的風險狀況。
(三)委託監管
在監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監管機關還可以考慮委託監管的方法。委託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內部稽核部門進行監管;委託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對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檢查;委託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監管,督促評估結果較差的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改進。委託監管有利於建立保險中介機構內部制約、監管機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為保證監管的公平、公正和專業,各保險監管部門有必要引進獨立第三方協助檢查,加強與徵信公司、調查公司、信用評級機構的合作。

內容

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及公司治理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是前提,公司治理監管是根本,市場行為監管是保證。準入和退出監管主要是嚴格保險中介法人機構、保險中介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市場準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退出,確保準入和退出公開透明;市場行為監管,按照“引導、教育、處罰”並重的思路,主要是嚴格對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合規性、財務合規性、保證金繳存、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使用、保險公司管理責任的監管,以維護公平競爭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保險中介機構治理監管,主要是監管中介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情況,實現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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