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公估人
  • 依據:法律規定
  • 定義: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的公司
  • 特點:公平、合理
  • 性質:經濟性
  • 類型:保險
基本資料,特徵,經濟性,專業性,超然性,性質,職能,評估職能,公證職能,中介職能,考試,考試介紹,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參考用書,考試命題,考試科目,考試題型,作用,相關規定,

基本資料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保險公司理賠事務的日益增加和複雜化,催生其專業性的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工作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市場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鮮明的個性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一起構成了保險中介市場的三駕馬車,共同推動著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公估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理賠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在保險業發展初期,對保險標的檢驗、定損等工作往往由保險公司自己進行。隨著業務的發展,這種保險公司“全程包辦”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專業局限性越來越難以適應複雜的情況。保險公司從經營成本考慮,不可能配備眾多的、門類齊全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而保險公估人能協助保險公司解決理賠領域的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諸如經濟、金融、保險、財會、法律及工程技術等領域方面的問題,從而促進保險運作在理賠領域良好地進行。
2.保險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賠人,直接負責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和定損,做出的結論難以令被保險人信服。保險契約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由於保險契約訂立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承保和理賠階段,以及在危險防範和控制方面,都存在違背這一原則的可能。而地位超然、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損的保險公估人作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員”的身份出現,獨立於保險雙方之外,在從事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始終本著“獨立、公正”原則,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等距離關係,而不像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易受主觀利益的驅動,能使保險賠付更趨於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緩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理賠領域的矛盾。“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而調解又不如預先防止發生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5]
3.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從而實現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分工。這種分工一方面有利於保險理賠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橫向交流,並能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從而促進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規模效應以及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減少,必然會大大降低保險理賠費用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從而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
適合對象:保險公司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職人員;對保險行業有興趣或有志於從事保險行業的其他人員。
招生條件:年滿18周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
輔導意義:保險公估人考試題庫更新快,題型靈活多變,一次考試合格率僅50%左右。不少考生要經過3-4次補考才能過關。為提高考試合格率,節約考生時間,提升考試效果,特舉辦本考前輔導班。
輔導目標:通過系統輔導,快速提升一次考試通過率,為考生節約寶貴複習時間。
課程設定:保險原理與實務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習題講解、歷屆題型講解。
考試科目:“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
按業務活動順序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在保險公估業務活動中先後順序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時的公估人,一類是理賠時的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
⑴承保時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標的的承保公估,即對保險標的作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報告是保險人評估保險標的風險,審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參考。現時價值評估和承保風險評估是國際保險公估人新拓展的業務領域。
⑵理賠時的公估人
理賠公估人是在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託處理保險標的的檢驗、估損及理算的專業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人包括損失理算師、損失鑑定人和損失評估人。損失理算師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計算損失賠償金額,確定分擔賠償責任的理算師,他們主要確定保險財產的損失程度,確認是否全損或可以修復,修復費用是否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根據國際保險實務習慣,損失理算師又分為陸上損失理算師與海損鑑定人。
前者是處理一般非海事保險標的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後者則是專門處理海事保險標的理賠事項的理算師。損失鑑定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的保險公估人,具體的說,他們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判斷是否有除外責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責任發生,進行損失定量等。損失評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損失查勘、計算的人。他們通常只接受被保險人單方面的委託,為被保險人的利益而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
按業務性質分類
按照業務性質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分為三類。
⑴保險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保險方面的問題,他們熟悉保險、金融、經濟等方面的知識,但對其他專業技術知識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對於技術型問題的解決職能作為輔助。
⑵技術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側重於解決技術方面的問題,其他有關保險方面的問題涉及較少。
⑶綜合型公估人
這類保險公估人不僅解決保險型問題,同時還解決保險業務中的技術問題。綜合型保險公估人由於知識全面,經驗豐富,越來越為社會所需。
按業務範圍分類
根據保險公估人從事活動範圍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三類。
⑴海上保險公估人
海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海上、航空運輸保險等方面的業務。海上保險和航空運輸保險均為國際型的保險,在國際上,船舶保險中的船身價值或其修理規模和費用的確定均與船舶的種類、噸位、用途直接相關,船上設備、機器、引擎、發電機等也有專業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請船舶公估公司處理;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貨運檢驗涉及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和保險公司多方利益和責任,各方當事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通常委託居於獨立地位的保險公估人處理,海上保險公估人由此應運而生。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
⑵汽車保險公估人
汽車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與汽車保險有關的業務。汽車保險在各國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視汽車保險公估。汽車保險公估人參與汽車保險理賠公估,不僅可以減少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在修理費用、重置價值方面的直接衝突,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被保險人、汽車修理行會合謀騙取保險賠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車保險理賠中的不正當行為,使各保險公司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平等競爭。
⑶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
火災及特種保險公估人主要處理火災及物質特種保險等方面的業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財產保險的承保範圍日益擴大,保險理賠的技術含量不斷提高,保險公司自行處理理賠的難度加大,因此大量擁有專業技術的保險公估人的出現,滿足了火災和特種保險的需要。
按委託方不同分類
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以分為兩類。
⑴ 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儘管是受保險公司的委託,但他們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處理保險承保和保險理賠。
⑵ 只接受被保險人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只接受被保險人的委託處理索賠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的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
公估方與委託方不同分類
從保險公估人與委託方的關係來看,保險公估人可分為僱傭保險公估人和獨立保險公估人。
⑴僱傭保險公估人
僱傭保險公估人是指長期受聘於某一家保險公司,按該公司的委託或指令處理各項理賠業務,這類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委託業務。
⑵ 獨立的保險公估人
獨立的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時接受數家保險公司的委託處理理賠事務,其間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是暫時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險公司的委託業務,他們之間的委託關係也相應結束。

特徵

經濟性

保險公估人通過儲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諸多保險人委託,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估業務,積累保險公估經驗,提高保險公估水平,從而可以幫助保險人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專業性

由於面向眾多保險當事人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理賠、評估業務,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必須擁有具有各種專業背景並熟悉保險業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他們處理保險理賠案件的技術更加熟練,經驗更加豐富。

超然性

指相對保險當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賠過程中既為保險當事人提供理賠技術服務,又可以緩解人雙方的矛盾。

性質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
1、保險公估人是一種中介服務機構
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而是連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獨立於其他部門之外,面向社會服務的經濟實體。保險公估人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組成完整的保險中介市場。
2、保險公估人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保險公估人除了從事大眾所熟悉的保險理賠業務外,還從事保險標的承保時的價值和風險評估、鑑定、估算以及保險標的損失後的勘驗和損失計算。其業務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3、保險公估人的服務是有償的
由於保險公估人是一種經濟組織,其存在和發展要求獲得經濟效益,因而它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及其他委託方的服務不是免費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費用,實行有償服務。
地位
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的地位獨立。主要表現在:第一,保險公估人執行保險公估業務,既不代表保險人,也不代表被保險人,而且不受行政權力等外界因素乾攏,表現出超然的獨立性;第二,在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整個進程中,保險公估執業人員保持著自己獨立的思維方式和判斷標準;第三,保險公估人的評估分析和結論,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一特徵在保險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中得以充分體現。
保險公估人因具有知識密集性和技術密集性的特徵,因而在保險評估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地位,但從法律的角度看,這種權威地位是相對的。如前所述,保險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報告及其結論並不是最終裁定,並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儘管保險公估人可依託公估報告,為委託人出庭辯護。
在保險中介市場上,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分別擔當不同的職業角色。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直接從事保險經營工作,保險經紀人無疑應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從被保險人的角度與保險公司洽商保險事務;而保險公估人更將保險中介的屬性體現得淋漓盡致,既可以受託於保險人,也可以受託於被保險人。正因為如此,保險公估人的職業要求就更為嚴格。從市場地位而言,保險公估人必須堅持獨立的立場,無論針對哪一方委託的事務都應作出客觀、公平的評判。

職能

評估職能

保險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種廣義的(保險)評估職能,包括評估職能、勘驗職能、鑑定職能,估損職能和理算職能等。在國際上,保險公估人包括主要從事理(核)算事務的理算師(Adjuster),主要從事檢查、勘測、鑑定事務的鑑定人(Surveyor)和主要從事估算、評估的評估人(Assessor)等多種類型。儘管他們的名稱不同,經營的側重點有差別,但均能履行其保險評估職能。保險公估人對保險標的進行公估,得出公估結論,並說明得出結論的充分依據和推理過程,體現出其評估職能。
評估職能是保險公估人的關鍵職能。保險公估人執行的評估職能,可使賠案快速、科學地得以處理。

公證職能

首先,保險公估人有豐富的保險公估知識和技能,在判斷保險公估結論準確與否的問題上最具權威和資格;其次,保險公估人是保險契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險人,又不代表被保險人,完全站在中間、公正的立場上就事論事、科學辦事。
公證職能是保險公估人的重要職能,並具有以下特徵:第一,這種公證職能雖然不具備對賠案的定論作用,但卻有促成結案的督促作用,因為保險雙方難以找出與公估結論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這種公正職能雖然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該結論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驗。這是因為:保險公估人的公估結論確定之後,必面經保險關係當事人雙方均接受才能結案。一旦保險關係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則最終決定權在法院。但是,保險公估人可以接受委託方委託出庭辯護,甚至可被聘請為訴訟代理人出庭訴訟,本著對委託方特別是對公估報告負責的原則,促成對方接受既定結論。

中介職能

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中介人,從事保險經濟活動,並參與保險經濟利益的分配,為保險雙方提供服務,具有鮮明的中介職能。這是因為:第一,保險公估人既可以受託於保險人,又可以受託於被保險人;第二,保險公估人以保險關係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從事保險公估經營活動,保險公估人從保險契約一方那裡獲得保險公估委託,是以中間人立場執行保險公估,並收取合理費用。這樣,保險公估人以中間人身份,獨立地開展保險公估,從而得出公估結論,促成保險關係當事人接受該結論,為保險關係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淋漓盡致地發揮了中介職能。

考試

考試簡介
市場要求保險公估人不但應當具備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必須具備其它相關知識。在保險事故的處理中,保險公估人既要以專家身份對事故進行權威的技術分析,也要以專家的身份根據保險契約對事故損失進行合理的理算,只有這樣,保險公估人的處理結果才能得到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因為保險公估人的重要性,想要從事保險公估必須參加國家要求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考試介紹

為規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樹立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良好的職業形象,維護保險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包括保險公估在內的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我國實行保險公估人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執業前,應當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以及有關單位據此核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報名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報名時間

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由當地保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考試時間和報名時間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安排,實行電子化考試,考試原則上一年不少於兩次。一般情況下,地方保監局安排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第一個周末考試,即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個周末考試。

參考用書

“保險原理與實務”考試的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2010年版);“保險經紀實務”考試的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經紀相關知識》(2010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2010年版)。 “保險公估實務” 考試的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0年版)。詳細命題範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考試大綱。

考試命題

(一)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參考用書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基礎知識》(2010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2010年版)兩本書。分值分配和命題範圍如下:保險原理知識占30分,命題範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財產保險知識占10分,命題範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六章;人身保險知識占25分,命題範圍是《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七章;《保險行銷員管理規定》、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範占15分,命題範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保險基礎知識》一書的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他相關法規部分占20分,命題範圍是《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占10分(全部為判斷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占10分。詳細命題範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命題範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經紀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占60分,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原理與實務》(2010年版)。“保險經紀相關知識與法規”占40分,參考用書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保險經紀相關知識》(2010年版)和《保險中介相關法規制度彙編》(2010年版)。詳細命題範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命題範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占40分,參考用書是《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0年版)。詳細命題範圍請見中國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

考試科目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只考一科,命題範圍包括“保險原理與實務”和“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兩部分。“保險原理與實務”分值占60%,“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分值占40%。

考試題型

單選題100道,每題1分,總計100分;及格分數線為60分。

作用

⑴保證保險當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險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從而保證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結果下不受損失。
⑵保險公估人客觀公正的立場,容易被保險雙方當事人認可,從而可以減少理賠糾紛,防止無休止的僵持或述諸法律,實現儘快賠付,恢復生產生活。
⑶促進保險企業組織變革,提高經營績效。保險企業將一部分費事費力且易造成品牌損失的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資源等經營成本,還有助於專注發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
一、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辦理保險事故的勘驗、鑑定、評估以及賠款理算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通常被稱為保險公估人。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從經營成本考慮,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門類齊全的專業人員,僅靠保險公司自己所有的專業人才難以完成保險事故的評估、鑑定任務,而且由保險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員進行事故評估和鑑定是否公正,很難使人信服。於是從事保險事故勘驗、鑑定、評估的保險公估人應運而生。保險公估人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鑑定業務的機構以及具有法定資格的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鑑定工作的專家,是協助保險理賠的獨立第三人,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為其提供保險事故評估、鑑定服務。
由於保險公估人的評估、鑑定結果事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護,保險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對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鑑定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保險人被保險人都有權聘請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或者鑑定。2、受聘進行評估和鑑定保險公估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3、受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和鑑定的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專業機構,受聘進行保險事故評估和鑑定的個人必須是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及個人保險公估人必須通過專門的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方可 開展業務;必須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4、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公正地執行業務,對保險事故的評估、鑑定要有科學依據,以事實和證據作為評估鑑定的基礎,遵循評估鑑定程式,運用科學的評估鑑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評估、鑑定報告。評估、鑑定報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二、保險公估人對其過錯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估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保險公估人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指的是保險公估人在從事保險事故評估、鑑定業務中的一種主觀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險公估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會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指的是保險公估人對其行為會給保價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該後果能夠避免。二是,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了損失。這種損失在保險評估、鑑定業務中一般是經濟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現有財產和利益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得到或者能夠得到的利益而沒有得以。三是,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損失與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一定的事實與一定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繫。如果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損失不是由於保險公估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保險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三、保險公估機構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鑑定的收費。保險公估機構接受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委託,從事保險事故的評估和鑑定業務,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報酬。保險公估機構收取的費用由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與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的委託或者聘用契約約定,同時應當遵守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價格法、契約法、有關財產評估方面的行政法規的規定等。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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