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又稱中國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是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接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國家社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的國家一級協會。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6年,現有31個省級建設政研會,14個行業分會和部分大型企(事)業會員單位。研究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黨組領導下,服務、協調、引導和推動建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的民眾性研究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establishment association of contruction enterprise culture( 縮寫CEACEC)
  • 別稱:中國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 業務主管: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86年
  • 組織性質:國家一級協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領導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密切聯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主要業務範圍為:學術研討、諮詢服務、業務培訓、出版刊物、國際交流等。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組織聯絡處、調研處、《建設文明論壇》編輯部和網站。

領導成員

部黨組高度重視中國建設政研會工作,歷屆黨組書記、部長是名譽會長。部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住建部紀檢組組長龍新南擔任會長,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副會長秦書星兼任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黨組領導下,服務、協調、指導和推動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與實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本會涉外名稱為中國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譯名為Cnina establishment association of contruction enterpriseculture(縮寫為CEACEC)。
第二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密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和工作大局,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的實際和職工思想實際,組織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為加強和改進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繁榮和發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和諧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培育“四有”職工隊伍,促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協調共進,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第三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尊重差異,包容多樣,充分發揮政研會的組織優勢和研究功能,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推廣新成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徑和新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提高科學性,富於創造性。
第四條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改革創新,以增強全系統的思想、文化、道德水準和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為基本出發點,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在形式和內容方面的創新,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說服力、感染力和親和力,促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
第五條 貫徹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方針。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職工思想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及時解答各級幹部職工所關心關注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發展和穩定中的輿論引導與思想推動作用。
第六條 堅持面向基層、服務基層、服務職工民眾的原則。研究範圍以行業為主,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以基層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難點、熱點、疑點問題為重點,深入開展對策性、前瞻性、套用性的研究活動,多出有深度、有分量、有價值的優秀調研成果,不斷拓寬工作領域,搭建活動平台,提高為領導決策和為基層服務的質量與水平。
第七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註冊並取得社團法人資格。接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國家社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會辦公地點: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附樓310室。
第二章 任 務
第九條 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認真履行“思想庫”和“智囊團”職責,對全國建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和重點課題研究進行規劃、組織、指導與協調,負責所轄各級建設政研會、行業分會研究成果的評審、交流和總結推廣。
第十條 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先進經驗的總結、交流和推廣,研究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在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不斷開拓創新。
第十一條 圍繞黨的決策部署、中心任務以及建設系統在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分析把握職工思想動態和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現狀,提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對策建議。
第十二條 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借鑑吸收相關學科的最新成果和現代科學技術以及國內外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先進經驗,聯繫行業實際,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技含量、文化含量和精神價值含量,推進全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進程。
第十三條 舉辦專題研討活動,組織骨幹力量對一個時期黨和政府關注的重點、職工思想上的疑點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難點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不斷提高研究水平,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第十四條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薦、宣傳、推廣住宅與城鄉建設系統在改革發展中湧現出來的先進個人和先進群體。
第十五條 加強隊伍建設,搞好骨幹培訓。根據實際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培訓、講座、考察活動,不斷提高本系統政工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第十六條 加強陣地建設和載體建設,辦好《建設文明論壇》和網站,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文、論著和研究資料。
第十七條 加強同其它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聯繫,適時做好信息交流與工作溝通。
第十八條 依法搞好本會所辦企業的經營活動,逐步走向“自立、自治、自養”。
第三章 會員、會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十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暫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自願加入本會;
2. 擁護本會章程;
3. 在本行業、本地區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3. 查詢和閱讀本會的資料、信息、書刊;
4. 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
5.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備案。由本會秘書處收回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執行本會的決議;
4. 按時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按期繳納會費。因各種原因需減、免、緩交會費的,需經書面申請並獲批准。凡三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行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7.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4. 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延期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條所列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以書面形式通過決議、決定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資歷深厚並有一定影響;
3. 會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專職從事本會工作的人員。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3. 代表本會簽署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以決議方式予以公布;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所辦企業上交的管理費或稅後利潤所得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和其他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財會人員按財務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內部審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解職,應在秘書長監督下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完畢應有交接紀要,由交接人和秘書長三人簽字後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公務員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新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提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提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僅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應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0 月16 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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