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紡政研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CATECC),成立於1983年5月,現有會員單位360多家,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全國紡織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在國際對外交往中稱中國紡織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CATECC
  • 正常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450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8805M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最早成立的全國性行業職工政研會(中國紡織企業文化建設協會),現為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單位,並經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全國紡織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贏利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中紡政研會至今已召開了十四次年會,產生了三屆理事會。第三屆理事會共有理事143人,其中常務理事63人。中紡政研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顧問及正副秘書長。政研會下設若干專業學組及企業黨委書記工作研究會,華東研究所(華夏企業文化研究所)。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聯絡部、編輯出版部、信息部和諮詢培訓部,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中紡政研會相關工作。中紡政研會分別於1983年12月和1987年7月創辦《紡織政工研究》會刊、《紡織政工簡訊》二十年來,中紡政研會組織撰寫和出版了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專著,政工論文和調研報告,多篇論文獲中國職工政研會優秀論文獎,其中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優秀論著《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手冊》發行330萬冊。中紡政研會還多次榮獲中國職工政研會授予的全國職工政研會工作獎。
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紡織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紡政研會)。本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 紡織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Assoiaton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ron,英文縮寫為:CATECC。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全國 紡織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贏利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 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密切聯繫紡織行業改革建設發展實踐,開展紡織 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促進紡織工業兩個文明建設,為全面提高紡織職工隊伍素質,為實現建設紡織 強國的奮鬥目標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1、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調研及成果的交流和推廣活動;2、表彰和獎勵 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和實踐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紡織企業、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政研會,評選優秀研究成果;3、舉辦各種思想政治工作的培訓、諮詢、徵文、展賽活動;4、編輯、出版思想政治 工作、企業文化建設論著、叢書,辦好會刊、會訊;5、組織職工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國際學術交流、考察。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一般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的下列團體,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1、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及省轄市紡織(輕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2、紡織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3、其他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第九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是:1、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中紡政研會團體會員登記表》;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3、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會刊、資料的權利;3、有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4、有退會的自由; 5、有向本會提出支持和幫助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4、按規定交納會費;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決定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形式處罰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經報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可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會費來源:1、會費;2、捐贈;3、政府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團體會員繳納會費的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修改章程經2003年11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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