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核工業政研會;英文名稱:China Nuclear 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CNRAL;對外名稱:中國核工業企業文化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Nuclear 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 英文縮寫:CNRAL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本會是在中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黨組領導下的民眾性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本會由核工業系統有關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自願結成,在全國核行業範圍內開展活動。本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接受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指導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核工業政研會;英文名稱:China Nuclear 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CNRAL;對外名稱:中國核工業企業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黨組領導下的民眾性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本會由核工業系統有關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自願結成,在全國核行業範圍內開展活動。本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以及核工業科研、生產、經營和改革開放的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為提高核工業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進核工業的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以有利於培養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和促進核工業經濟的發展為根本目的。
第五條 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以套用研究為主,以當前研究為主,以基層研究為主的原則;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不斷探索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
第六條 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和諧的研究環境。支持和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為加強和改進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大膽探索,勇於實踐。
第七條 本會接受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指導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會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一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各級領導幹部、思想政治工作者,繼承和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總結具有核工業行業特點和時代精神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
(二)研究、探索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律、特點、方法和途徑,總結和交流這方面的經驗和研究成果。
(三)結合形勢、任務和職工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分析職工的思想動態,交流政工信息,提出對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和研究會骨幹。
(五)指導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工作,並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主要活動
第十條 本會的主要活動內容:
(一)組織和推動本會各會員單位開展研究活動,加強橫向聯繫,交流研究信息,推廣研究成果。
(二)舉辦核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專題理論研討會。
(三)組織學習有關部門或單位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經驗。
(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團體會員秘書長會,傳達貫徹上級研究會精神,總結報告工作,發表優秀研究成果,表彰先進,獎勵優秀研究會、優秀研究成果。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三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體會員單位根據核工業政研會確定的名額和條件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本會的主要工作方針和任務,討論會員和會員代表的提案和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理事的調整、變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存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政治工作辦公室。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地區網路組織、特約研究員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撥款;
(二)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三)有關方面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以及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會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於1999年4月由各會員單位討論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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