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國先秦社會、中央集權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定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制度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西周實行分封制,地方長官分為諸侯和大夫兩級。春秋禮崩樂壞,各國諸侯在吞併鄰國之後開始在其故地設定郡或縣,至戰國逐漸形成郡縣兩級行政區劃制度。秦朝統一後,在天下推行郡縣制,郡之長官稱守,萬戶以上的縣之長官稱為令,萬戶以下的縣則稱長。漢代基本沿襲秦制,另外,漢武帝時設十三刺史部(因其中十二部以舜帝十二州為名故又稱十三州),長官為刺史

唐朝時每道設觀察使,又有節度使為地方的軍政長官。到了宋代,縣一級的長官稱為知縣,府一級的長官稱為知府。明朝省級官員稱為承宣布政使司負責行政,都指揮使司管軍事,提刑按察使司管監察。清朝與明朝大體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 內容:中國奴隸等歷代政權制度
  • 特點:多樣性、局部性等
  • 跨越時代:從先秦到清代
先秦,秦朝,兩漢,魏晉南北朝,唐代,兩宋時期,兩宋政權,其他政權,元代,明代,清代,內地,邊疆地區,

先秦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先秦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方國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係,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的的宗法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最初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春秋戰國時期稱為縣制)。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後因經濟開發,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劃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鹹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朝

秦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中央設御史大夫,丞相,太尉。地方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中央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 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里。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游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里。郡縣兩級地方政府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兩漢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並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即將當時全國60個郡的3/4分封給諸侯王,中央直轄僅15個郡。於是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發吳楚七國之亂。平叛後,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在漢武帝時期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由於十三監察區借用儒家經典內古代州名,故當時即以“州”作為監察區的俗稱。公元184年爆發黃巾起義後,東漢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轄各郡之軍、財、民力鎮壓起義民眾。從此,州由中央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實行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機構和長史、司馬、東曹椽、諸校尉等官屬僚佐。由於州牧、刺史手握重兵,並以此為割據資本,使中央集權陷於瓦解,導致三國鼎立割據局面。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自永嘉之亂後,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當時因北方戰亂,大批北人舉族南徙長江中下游定居避亂,其聚居區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縣舊名 ,於是各地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亂。後經長達二百年的九次“土斷”,才基本解決這一問題。與此同時,南北兩朝政權還多次濫設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梁大同五年(539)時,南方也有州107個、郡586個。不少地區出現有州而無可轄的郡,郡無可轄的縣;有的兩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兩個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於極度混亂境地。隋立國後,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併濫設的州郡,全國並為311個州。隋煬帝即位後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使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②地方人事權收歸中央。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台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

唐代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至開元時始置各道採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採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兩宋時期

兩宋政權

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其他政權

在兩宋時期,與北宋、南宋先後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代

明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鑒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儘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明代縣以下為里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首,以當地丁糧最多者擔任。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後又改里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徵收賦稅並維護治安。

清代

內地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辛亥革命後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後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稱道台,設四品道員1人。辛亥革命後廢府存縣,道台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之行政專員公署。
明朝改元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仍稱,分設布政使司掌民政和財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獄與監察、都指揮使司掌軍事,合稱三司。省轄府,州有隸於府的散州與隸於省的直隸州之別。直隸州得轄縣,散州與縣無別、唯散州知州品級較縣為高。實行省、府(直隸州)、縣(散州)三級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設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別,道設按察分司。

邊疆地區

清代邊疆地區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北部設奉天、吉林、黑龍江、烏里雅蘇台伊犁五將軍,分別統轄從東北到新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都保留各少數民族原有制度。光緒時還改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4行省。西藏、蒙古地區由當地宗教領袖達賴班禪與清駐藏大臣三方共同協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機構。西南民族地區沿襲元明土司制,並通過改土歸流納為地方行政機構。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於中央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曾起過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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