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費

養路費

養路費(全稱公路養路費)是國家規定由有車單位和個人向公路主管部門繳納的用於公路養護的改善的事業費。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家用“燃油附加稅”取代養路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路費
  • 外文名:Maintenance fee
  • 別稱:公路養路費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作用:養護公路必要的收費
基本概述,徵收相關規定,征費時間,滯納金費用,對象,徵收對象,免徵對象,養路費的取消,相關政策,必要性,

基本概述

養路費,專指中國對在普通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徵收的專用於普通公路修建養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路養路費是國家按照“以路養路、專款專用”的原則,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公路養護、修理、技術改造、改善和管理專項事業費。 其用途與“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相似。
公路法公路法
養路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和交通部有關規定徵收,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且各不盡相同。
養路費實行按車輛噸位計費的辦法,以月為基本繳費期間。特殊情形從該基本原則上演變。
新車首次養路費從登記日期到月底,次月按月計征,最少一個月,最多可以交到年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家將用“燃油附加稅”替代養路費,國務院決定,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徵收相關規定

征費時間

1.使用支票、現金結算的時間:車輛所有人應於每月初至當月末繳納次月養路費。即全月均可繳納次月養路費,請車戶選擇合適的繳費時間,儘量錯開月底、月初繳費高峰,以免排隊,耽誤您的時間。另外,為方便您繳費,緩解繳費難,我處還在季度末20日至次季度初5日及年底12月24日至次年1月15日的繳費高峰實施承諾服務,晚收費至20:00,且雙休日不休息。南城、北城、城西、城東、城區五個收費中心所有雙休日不休息(節假日除外)。工作繁忙的車戶可在延時服務期間繳納養路費。
2.兩輪(含輕便)機車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預繳養路費的,每輛徵收150元。
3.專業運營單位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所屬征稽所報送“專業運輸企業利潤表”,經審核無誤後徵收其上月養路費。
4.免徵車輛按北京市路政局每年年末公告的時間到征稽處南城收費中心辦理免徵手續。

滯納金費用

根據交通部頒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第三條規定,現行的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5‰計算。
應徵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應徵滯納金=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5‰×滯納金天數。其中滯納金天數按欠繳首月的11日至計算當日的實際天數計算。(即從欠繳首月的11日至繳納滯納金的當日,繳納滯納金的當日也要計算在內。)欠繳1個月的,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當月應繳養路費額計算;欠繳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時,欠繳養路費平均費額按開始欠繳月份到計算當月的欠繳養路費總額的1/2計算(計算日期為每月10日前時,當月養路費不作為欠繳費額)。

對象

徵收對象

1、凡領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試車牌證)的各種客貨汽車、特種車、專用車、牽引車、簡易汽車(含農用運輸車)、掛車、拖帶的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機車(包括二輪、側三輪),以及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畜力車;
2、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參加地方營業運輸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給地方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3、軍隊、公安、武警系統內企業的車輛;
4、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車輛;
5、駐華國際組織和外國辦事機構的車輛;
6、外國個人在華使用的車輛;
7、臨時入境的各種外籍機動車輛。

免徵對象

1、按國家正式定編標準配備的縣級以上的(含縣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使用,並由國家預算內經費直接開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車;
2、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3、只在由城建部門修建和養護管理的市區道路固定線路上行駛的公共汽車、電車(不包括任何計程車);
4、經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部門的清潔車、灑水車,醫療衛生部門專用救護車、防疫車、採血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公安、法務部門的警車、囚車(設有囚箱)、消防車,防汛部門的防汛指揮車,鐵路、交通、郵電部門的戰備專用微波通信車;
5、由國家預算內國防費開支的軍事裝備性車輛;
6、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管理部門的養路專用車輛;
7、經縣級公路主管部門核定完全從事田間作業的拖拉機和畜力車;
8、礦山、油田、林場內完全不行駛公路的採礦自卸車,油田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生產車,林場的積材車。

養路費的取消

國務院決定,成品油稅費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徵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

相關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2008年12月22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相關政策。主要內容為: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海南省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改為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具體徵收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要予以全額清退。其中,屬於中央收入的收費,由交通運輸部所屬征稽機構負責清退;屬於地方收入的收費,具體清退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三是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徵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確保應徵不漏。有關徵收和清繳收入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在2009及以後,年度清理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時,可繼續使用2008年度有關財政票據。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含二級公路上的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對確定取消的政府還貸二級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具體位置和名稱,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違反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收費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落實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變相拖延甚至拒絕執行。對不按規定取消或繼續非法設立收費項目的,要嚴肅查處,一律將其非法所得沒收上繳中央國庫,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必要性

我國現行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政策,對保障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應,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石油需求不斷增加,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費代稅、負擔不公平等弊端日益顯現;二級收費公路規模過大,結構不合理,與地方經濟發展和民眾出行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迫切需要理順成品油價格和交通稅費機制。
近期國際市場油價持續回落,為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提供了十分難得的機遇。及時把握當前有利時機,推進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對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依法籌措交通基礎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促進交通事業穩定健康發展,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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