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部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授予行政監察權力的國務院監察機關,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 官網:http://www.ccdi.gov.cn/
主要職責,機構許可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職責,歷任部長,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機構許可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享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
1、檢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是指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
3、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行政機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以對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議;對監察對象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行政紀律的行為,對同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獎勵的建議。
4、行政處分權。監察部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行為,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予以糾正和處理;也可以作出監察決定,直接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內設機構

監察部內部設辦公廳、預防腐敗室(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法規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執法監察室、績效管理監察室、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外事局等26個職能廳(室、局)。

派出機構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監察部在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了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其職責是:
1.檢查被監察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覆核決定的申訴;
5.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
6.督促被監察部門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
7.辦理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任部長

譚平山 1949.10-1954.9(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
錢瑛 1954.9-1959.9
尉健行 1987.1993.4
曹慶澤1993.4-1998.3
何勇 1998.3-2003.3
李至倫 2003.3-2007
馬馼 2007.8-2013.3.16
黃樹賢 2013.3.16-2016.12
楊曉渡2016.12—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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