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

《雲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為有利於加強公路養護和改造,發揮車輛運用效率,提高運輸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揮公路交通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性質:實施辦法
  • 內容:公路養路費徵收
總則
公路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社會的公共設施,公路狀況的好壞關係到城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為了有利於加強公路養護和改造,發揮車輛運用效率,提高運輸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揮公路交通在國民經濟、國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計委、交通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發的《關於公路養路費徵收和使用的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公路養路費(以下簡稱養路費),是國家的一項法定收入,按照“以路養路”的原則,由公路交通主管部門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用於公路養護和改造的事業費。凡領有牌證的車輛,除暫定免徵的車輛外,均應照章繳納養路費。
根據“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養路費由省交通廳統收統支,統一管理。有關徵收業務統一由各養路費徵收稽查機關負責辦理。其中:各型膠輪拖拉機(不含四輪小翻斗車、農用運輸車及各種簡易機動車)、畜力車養路費劃歸各地、州、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門徵收,用於縣鄉公路養護和改造,具體徵收業務可委託運政管理部門辦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徵收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經省政府批准徵收的除外)和罰處。
養路費必須專戶存儲。為了加強資金管理,簡化征費手續,方便有車單位,在同城範圍內收取養路費,可辦理同城 委託收款或支票結算;異地間可通過匯款匯繳;私營車輛可通過匯款或現金結算辦理。各徵收稽查機關應將所徵收的養路費全部存入銀行開立的養路費收入上解專戶,並按規定上解省交通廳(其中:膠輪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解交地、州、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門),不準拖交動用。各徵收稽查機關上解省交通廳的養路費,按國家對預算外資金專戶儲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交通廳全部轉存省財政代管專戶。各級財政、審計、銀行應予監督。各地、州、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應按季向交通廳報送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收支財務季度報表。
徵收稽查機關應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宣傳和執行養路費徵收政策,加強征費管理,做到應徵不漏,應免不征,收解及時,帳款清楚。徵收稽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征費政策,遵守征費管理規章,秉公辦事,不得濫收費、亂罰款和徇私舞弊。
第一條應徵養路費的車輛
凡領有牌證的各型客貨汽車、特種車(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及膠輪機械車)、各型膠輪拖拉機(以下簡稱拖拉機)、各型機車、四輪小翻斗車、農用運輸車等各種簡易機動力、掛車和畜力車,除第二條暫定免徵的以外,均應繳納養路費。
第二條暫定免徵養路費的車輛
對下列車輛暫定免徵養路費:
一、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屬於行政編制,並由國家預算內行政或教育經費直接列支的行政定編內(以省政府辦公廳核定編制數為準)五座以下的自用小轎車、小吉普車。
二、軍事部門(其所屬企業除外)編內的車輛。
三、外國使(領)館自用的車輛。
四、市區內(行駛國家公路的除外)的公共汽車、電車。
五、下列單位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車輛:
1、環衛部門使用的清潔車、環境污染監測車、灑水車。
2、衛生部門所屬縣以上的社會醫院,縣以上衛生防疫站專用於搶救危重病人,撲滅疫情及運送撲滅疫情所需藥品、器械、疫苗和接送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用救護車(原則上限於縣醫院、縣衛生防疫站免徵一輛、地區醫院免徵一至二輛,省級醫院免徵一至三輛,超過部門按規定征費),在礦區範圍內行駛的礦山救護車。
3、省、地、縣各級公、檢、法、安、司機關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含其他廳、局及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公安處、派出所)的囚車、消防車、設定標誌標線車、場內考試車、開道車、安全宣傳檢查車、現場勘察車、電台通訊車等用於特殊業務的專用車輛。
4、鐵路、交通、郵電部門持有省戰備領導小組證明的微波通訊戰備專用車輛。
5、市區內專用於路燈安裝修理工程車。
六、公路局所屬工程處、養護管理總段、養護段、各地縣交通局專用於公路修建和養護的小四輪翻斗車、柏油灑布車、拖拉機、畜力車及道班工人上、下班使用的春城V型或相當於春城V型的工程車,路政宣傳專用小汽車(即出廠標記為一噸及其以一的小汽車,每縣段限於免徵一輛)。
七、民政部門所屬社會福利院、榮軍康復休養院、皮膚病防治院自用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殯葬車,傷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城市福利企業(不含所屬服務公司)自用的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輛。持有民政廳證明的收容遣送站、所專用車輛(每個站、所限免一輛)。
八、農村集體、個體戶、聯戶從事農副業生產的非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
九、屬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定點生產、車身為桔紅色、噴有森林防火統一標誌(植樹節節徽)、設有警燈、警報器、電台和擴音設備及滅火架等不能拆除的固定裝置,並持有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核定下達編制指標的森林防火專用車。
十、凡屬省、地、縣老幹部管理部門直接領導或批准成立的離退休老幹部休養院所(含軍隊離退休老幹部休養院所)自用的五座以下的小轎車、小吉普車。
十一、經省交通廳批准免徵養路費的車輛。
以上暫定免徵養路費的車輛,若改變其使用性質或借給非免費單位使用時,應主動按規定繳納養路費。
第三條養路費的費額
一、機動車
(一)省、地、縣袞中門專業運輸企業、出租汽車企業及其他企業、事業、國營農牧林場,集體、個體戶、聯戶等單位及個人的車輛,軍隊(包括武警部隊)的編外車輛及在編車輛參加社會運輸、承擔非國防費用開支工程和承包地方工程建設任務、租賃或承包給地方單位、個人運輸、有償為地方培訓駕駛員等車輛及所屬企業的車輛,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等單位享受養路費減免待遇但又改變使用性質,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及個人經營的車輛征費標準為:
1、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正三輪載貨機車及1噸以上的農用運輸車、簡易機動車等)按出廠標記噸位計征,每月每噸130元,汽車拖帶的掛車按130元費額減半徵收。
2、客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及正三輪載客機車等)按同類車型出廠標記噸位計征,每月每噸160元。
3、專營出租的小型客車(指20座以下的客車)按同類車型出廠標記噸位計征,每月每噸200元。
4、接運途中的新購車輛(不含用火車或汽車直接託運至目的地的車輛)按天計征,貨車每天每噸6元,客車每天每噸8元。
5、四輪小翻斗車(包括1噸及其以下的簡易機動車)按出廠標記噸位,每月每噸85元的費額徵收。
6、拖拉機按每20匹馬力折合1噸計算,每月每噸75元計征。
7、機車(含輕型機車):兩輪機車每月每輛徵收7元,全年一次繳清者,每輛每年徵收55元;側三輪機車每月每輛徵收10元,全年一次繳清者,每輛每年徵收80元。
(二)下列單位自用車輛按月按全費額減半徵收:
1、黨政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屬於行政編制,並由國家預算內行政或教育經費直接列支的自用生活、交通車及拖拉機。
2、國營農(牧林)場自用的拖拉機。
3、省、地、縣各級公、檢、法、安、司機關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自用的交通、生活車。
4、省公路局所屬工程處、工程隊、公路養護管理總段、管理段及各地、州、市、縣公路交通部門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工程運輸的車輛,城建部門專用於道路修建、養護工程運輸的車輛(含拖拉機),市綠化工程隊專用於市區綠化的工程車。
5、民政部門舉辦的、傷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在20%以上至35%以下的城市福利企業自用生產、生活物資運輸車輛。
6、確需混合使用的社會醫院救護車、衛生部門防疫車及機關企事業(職工人數在5000人或30張病床以上)單位開辦的職工醫院救護車(含超出礦區範圍內行駛的礦山救護車)。
7、由省畜牧局統一分配、並設有工作檯、顯微鏡、液氮容器、機動噴霧器、固定支架等固定裝置的專用於運送凍精、防疫藥品、醫療器戒和接送獸醫到疫區撲滅疫情或到防疫地點的縣以上(含縣)獸醫站的防疫、液氮運輸專用車輛。
8、由國家統一分配給省、地、縣計畫生育委員會作計畫生育宣傳、救護和接送醫護人員及接受手術人員的專用車輛。
9、凡屬省、地、縣老幹部管理部門直接領導或批准成立的離退休老幹部休養院所(含軍隊離退休老幹部休養院所)自用的生活、交通車。
以上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或參加營業性運輸、租賃承包給其他單位及個人經營時,應按全費額計征養路費。
(三)農村集體、聯戶、個體戶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按汽車費額的40%計征,即按每月每噸52元的費額繳納。
(四)對重型汽車,出廠標記噸位在10噸及10噸以下的征全費,超過10噸以上部分折半計征(即核定為12噸的車按11噸計征)。
對大型拖板車,出廠標記噸位為20噸及20噸以下的折半計征,超過20噸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計征。
對不能載貨的特種車,按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折半計征。
(五)港澳及外國籍入境各種車輛征費標準(按外匯人民幣結算):
1、港澳籍車輛按省內標準執行,即貨車按每月每噸130元、客車按每月每噸160元費額計征。
2、外國籍車輛按省內徵收標準提高50%計征,即貨車按每月生噸195元、每旬每噸84元計征,客車按每月每噸240元、每旬每噸100元計征,邊境口岸臨時入境的車輛可按天計征,即貨車按每天每噸10元、客車按每天每噸12元計征。
3、收取的外匯人民幣各地不得截留和自行兌換,應及時匯解交通廳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現匯戶。
(六)為了方便有車單位和個人,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除因大中修封存等原因停駛啟用的車輛可按旬征費外,對少數按噸位計征的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行駛公路時,也可以實行一旬為一期的征費辦法,但費額要略高於按月征費標準,即貨車一旬期每噸徵收55元、客車一旬期每噸徵收70元,20噸以上的拖板車及不能載貨的特種車,特殊情況可按天計征,每天每噸6元。
(七)為了保護公路路面,各種履帶式車輛,不準在公路上行駛,特殊情況確需通過公路時,應事先向所在地區公安交通車輛管理機關申報領取機動車移動證,並與公路養護部門具體商定行駛賠償辦法後,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通過。
(八)為了方便運輸企業及有車單位和個人,簡化車輛報停、啟用等手續,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可以實行固定包交養路費的辦法,固定包交比例由征稽所根據各有車單位、個人的車輛完好率等實際情況與運輸企業及企業、事業等有車單位、個人具體商定,實行固定包交的車輛(指單位或個人所屬全部車輛),一定要辦理書面協定,否則一律無效。
二、參加社會營業性運輸的畜力車(不論車型大小)
(一)騾馬車,單套每月徵收4元,每遞增一套加收3元,全年一次繳清者,單套每年徵收35元,每遞增一套每年加收25元。
(二)牛驢車,單套每月徵收3元,每遞增一套加收2元,全年一次繳清者,單套每年徵收25元,每遞增一套每年加收15元。
第四條有專用公路單位車輛的征費標準
有自修自養專用公路的單位(限於車輛立戶單位),單線里程(不包括作業合作的道路)在20公里(包括20公里)以上的廠礦、農場、林場、油田,按照其車輛跨行公路情況適當減征,減征比例為費額的20-60%。具體徵費標準,可由繳費單位按下列辦法之一申請(即限於選擇其中之一執行,不能同時享受兩條的減免待遇),經徵收稽查機關核產,轉報省交通廳批准執行。
一、固定行駛專用公路的車輛不徵收養路費,其車輛號牌及行車證交徵收稽查機關備查,此類車輛如需行駛非專用公路時,不論里程長短,一律按全費額交納養路費,否則,一經查出,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不固定行駛專用公路的車輛,貨車按每月每噸130元、客車按每月每噸160元的費額徵收,拖拉機按每月每噸75元的費額徵收。
二、既行駛專用公路又行駛非專用公路的為本廠、礦、場、油田生產運輸服務的自用車輛(指有專用公路單位的全部在冊車輛)一律徵收養路費,即本廠、礦、場、油田專用公路同一公路線連續里程在20至30公里者,貨車按每月每噸87元、客車按每月每噸110元、拖拉機按每月每噸50元的費額徵收;31至50公里者,貨車按每月每噸73元、客車按每月每噸90元、拖拉機按每月每噸42元費額徵收;51公里以上者,貨車按每月每噸58元、客車按每月每噸72元、拖拉機按每月每噸34元費額徵收。
擁有專用公路同一公路線連續里程不足20公里的單位車輛及享受專用公路減免待遇的車輛,參加社會營業性運輸或租賃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時應按全費額徵收,即貨車每月每噸130元、客車每月每噸160元、拖拉機每月每噸75元的費額徵收。
第五條車輛的立戶、調撥、停駛規定
一、新增車輛應按機動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報落戶後,應在三日內持落戶表到車籍所在地徵收稽查機關辦理立戶繳費手續,經徵收稽查機關在車輛落戶表上籤章後,據以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辦車輛號牌和行駛證。
二、車輛調撥、轉籍時,應在原車籍所在地徵收稽查機關繳清至調撥、轉籍月份的養路費後,持養路費繳訖證明向車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轉籍過戶手續,未持繳清至調撥、轉籍月份養路費證明的,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三、按月按噸位費額徵費的車輛,因大中修、封存等原因停駛時,應於上月末填報次月“車輛停駛免徵養路費申請表”,同時交車輛號牌、行車執照,經徵收稽查機關核准,停駛期間免徵養路費,復史前先繳納養路費,再領回牌證。
四、報停車輛啟用,上旬啟用者徵收全費,中間啟用者徵收中下旬養路費,下旬啟用者徵收下旬養路費。旬期徵收標準,按第三條一項(六)點標準執行。
凡不按上述規定報停的車輛,一律照章征費。
第六條養路費的繳納期限
養路費以按月按噸位徵收為原則,繳費後概不退費。具體繳納期限為每月五日前主動繳納。按旬繳費的車輛,在出車前繳納。機車、畜力車養路費,全年一次繳清者,於一月三十日前繳納。
第七條車籍、站籍劃分
一、徵收養路費的車輛,以本省車籍為限,鄰省跨省行駛的車輛互不征費。但調駐地省或他省調駐我省承擔運輸任務在一月以上而不返回本省的車輛,當月在本省繳納,次月起在調駐省繳納。
二、省內凡應繳納養路費的車輛,應在車籍所在地徵收稽查機關繳費(因工作需要調駐其他地區承擔運輸任務的車輛,不論時間長短,仍應在車籍所在地徵收稽查機關繳費,調駐地的徵收稽查機關不收取此類車輛養路費),外省調駐我省的車輛向調駐地徵收稽查機關繳費。
三、報停行駛公路的車輛及跨月未繳納養路費的車輛經查出,就地補征,並按規定罰處。
第八條養路費的計算依據
一、按噸位征費的客車、貨車、掛車等,不論空重,以出廠標記噸位為準。
即:應徵養路費=出廠標記噸位總和×費額
二、按噸位征費不能載貨的特種車(包括固定裝置)、重型載貨車、大型拖板車,不論空重,以出廠標記噸位為準。
即:應徵養路費=出廠標記噸位總和(按本辦法第三第一項(四)點規定分別折算後的總和)×費額
三、按噸位征費的拖拉機,不論是否掛斗,以發動機每20匹馬力折合一噸計算。
即:應徵養路費=發動機馬力總和×0.05×費額
第九條養路費的繳費憑證
一、養路費的繳費證、免費證、票據(包括罰款收據)由省交通廳根據交通部規定和行業工作性質統一設計式樣,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審定後,由交通廳定點廠家印製1,下發征費部門保管使用,拖拉機、畜力車繳費證由地、州、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物價局審定後,由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門依照省交通廳規定式樣印發,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印製。
二、養路費繳(免)費證的填發:車屬單位或個人繳費後逐車填發當月“養路費繳訖證”,第二條暫定免徵養路費的車輛,按年逐車填發“養路費免費證”。
三、養路費的“繳訖證”、“免費證”均由徵收稽查機關填發,貼上在車輛擋風玻璃上或由駕駛員隨車攜帶,憑證在有效期內通行公路。如因未帶繳、免費證而造成重交費或罰款者,概由車方自行負責。
四、養路費繳、免費證遺失,應由單位或車主申請補領,申請補領的單位或車主必須向徵收稽查機關提供充分的證明(如遺失原因、當地公安部門或單位、個人的證明等),經核實後補發。
第十條養路費的稽查
一、養路費徵收稽查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省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征稽工作的通行》等有關規定,經常開展“三查工作”(即站前查、上路查、到單位查),必須時可在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對收取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等規費進行稽查,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其征費和征費檢查工作,也不得拒絕接受檢查;也可以隨時查核繳費單位車輛和部隊參加社會運輸的在編車輛動態、行駛記錄與繳費有關的財務帳目、報表等資料,各有車單位、個人及部隊等有關人員應積極協助,不得拒絕。
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車輛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每年車輛檢審時,同時檢查養路費的繳納情況,凡未按規定繳納養路費的車輛必須如數補交後,方準年檢和行駛。
三、交通征稽人員在路查中對少數、欠繳及逃繳養路費的車輛,有權扣車,並限期由車主到徵收稽查機關按規定補交費款後,方可領回被扣車輛。執行任務的稽查人員在扣車時,應當給被處罰人員填發“扣車證”作為被處罰人補交費款,領回車輛的依據。
第十一條表揚獎勵與違章處理
一、各繳費單位或繳費人,駕駛員及有關人員應自學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到不遲繳、不漏繳。對執行國家征費政策及有關規定好的單位或個人,徵收稽查機關要及時認真總結推廣經驗,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凡違反本辦法者,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按下列規定處理:
1.滯納,凡不按規定期限繳納養路費的,除如數補繳所拖欠的費款外,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1%的滯納金。
2.隱瞞逃繳養路費,塗改、轉借、頂替票證者及減免養路費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時未主動繳費者,除補征應繳養路費外,應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應繳費額的50-200%的罰金。
3.對偽造養路費等規費票證者和無理取鬧、圍攻、毆打、阻撓交通征稽人員行使公務的,除扣車,照章補征養路費外,視情節輕重處以應補征費款一至五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4.凡新立戶車輛三日內不到徵收稽查機關辦理立戶繳費手續的,除補征應繳納的養路費外,每逾期一日處以5元的罰金。
5.被扣罰車輛必須在徵收稽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辦理補費手續。凡超過期限三個月未到徵收稽查機關辦理補交養路費手續的,將其被扣車輛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作價處理,所得價款除補交養路費外,多餘部分退還車主或上交國庫處理。
三、對未經省政府批准的非公路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擅自徵收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者及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工資的罰款。
四、對模範執行本辦法的徵收稽查機關和徵收稽查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徵收稽查機關和徵收稽查人員,應分別情況給予主要領導人及征稽人員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執行。原頒發的《雲南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交通廳。
三、有關未盡事宜由省交通廳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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