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路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路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1986-10-29
  • 生效日期:1987-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349
【檔案來源】
雲南省路南彝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86年10月14日路南彝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10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三章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五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七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八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路南彝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路南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雲南省昆明市轄區內彝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苗族、壯族等民族。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帶領全縣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定不移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堅定不移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堅定不移地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為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充分發揮自然資源、旅遊資源的優勢。堅持以農業為基礎,積極發展旅遊事業,加強智力開發,依靠科學技術,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生產,促進農、工、商全面發展的方針,加快自治縣經濟建設的步伐。
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對各民族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政策以及法制教育。發揚各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和革命的優良傳統。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自覺改革妨礙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腐朽思想。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貧困山區特別是原圭山地區的貧困鄉、村列為扶持的重點。制定特殊政策,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批治理,實行資金、技術、物資的配套服務,使當地人民能夠利用本地資源優勢,自力更生髮展生產,脫貧致富。
第十條自治縣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縣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縣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按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彝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可以高於其人口比例,並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自治縣縣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成員可以高於其人口比例。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正職或者副職領導成員中,要配備有彝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其他工作人員中,少數民族人員應高於其人口比例。
第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語、漢語和漢文。
第三章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都應當有彝族公民。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自治縣通用的漢語言文字檢察和審理案件,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法律文書使用漢文。
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結合自治縣的實際,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畫,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合理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推動自治縣的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業為基礎,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農工商綜合經營。對壩區山區實行分類指導。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農村長期堅持和繼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正確引導農民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
自治縣要加強農業基礎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基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在保持糧食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積極開展多種經營,並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原圭山地區等貧困山區的鄉、村,實行進一步放寬政策,減輕負擔,重點扶持。主要發展林業、畜牧業、採礦業。逐步固定耕地,宜林則林,宜牧則牧,並且發展相應的林牧土特產品的加工業。政府各職能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給予產、供、銷等各方面的配套服務。以林牧為主的鄉、村,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公糧折征,不定購糧食,力爭糧食自給,使山區人民儘快致富。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石林等風景區,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加強綠化、美化工作,維護和發展良好的生態環境。
自治縣對石林、乃古石林、芝雲洞溶洞群、大疊水、長湖、月湖、黑龍潭及其他旅遊風景區,要全面規劃,有計畫地進行開發建設,積極爭取國家投資,鼓勵集體和個體興辦旅遊事業,建立和完善各種服務設施,發展民族傳統的刺繡品、工藝美術品等旅遊商品。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保護和發展國家、集體的森林資源,積極鼓勵農民發展林業,逐步提高森林的覆蓋率和成材率。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制訂林業發展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綠化荒山,重點發展經濟林、水源林、風景林、用材林、薪炭林。對不宜耕種的陡坡地,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牧,以利水土保持。
責任山由承包者長期經營,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後或者在指定地方種植的林木,誰種誰有,產品自主經營,允許繼承和轉讓。
自治縣林業部門根據採伐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採伐林木必須按森林法的規定經過批准。加強護林防火,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積極發展以豬、牛、羊為主的畜牧業。加快乳山羊商品基地的建設。同時發展水產業和其他養殖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技術指導、良種繁育、防疫治病、飼料種植加工、畜產品加工和儲存、運銷的服務體系,推動畜牧業、養殖業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工業在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方針的指引下,開展橫向聯繫,引進技術和資金,改建和擴建現有企業,充分挖掘企業潛力,積極創造條件興辦企業。同時加強交通能源和郵電的建設,積極發展礦業、農副產品加工業。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個體發展鄉鎮企業。
鄉鎮企業要立足於本地資源,著重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和為旅遊服務的商品。同時積極發展小型採礦、建築建材、交通運輸以及各種服務行業。
自治縣鼓勵鄉鎮企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橫向經濟聯繫,加強經濟協作。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要集中使用一定的財力、物力和技術力量,幫助農村建立一批糧、煙、林、畜、禽、茶、果、菜、漁等商品生產基地。並根據需要組織產、供、銷和技術等系列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保護和管理自治縣內的自然資源和旅遊資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自治縣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開發利用。自治縣無力開發的資源,應積極爭取上級國家機關幫助開發利用。並且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優惠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引進資金、技術,與縣內外、省內外、國內外合作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隸屬於本縣的企業、事業單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政企分開的原則,保障企業的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
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縣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作出有利於自治縣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上調任務以外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實行國家、集體、個體並存的商業結構和開放的、多渠道少環節的商品流通體制。在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經濟活動,不受行政區劃和經營層次的限制。發展聯合,開展競爭,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享受上級國家機關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積極參與市場調節,發揮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留成外匯。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農村建房要服從規劃、統一安排,首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的空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縣的城鄉建設要統一規劃,有計畫、有步驟的進行,要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新城鎮、新農村。把小集鎮建設成為農村的經濟文化中心。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加強環境保護、綠化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保護水源、風景資源和國家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
第五章 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財政是一級財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份。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有管理本縣財政的自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由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享受國務院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待。
自治縣按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實行財政包乾,自求平衡,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但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遇有重大災害或重大政策性虧損造成減收增支時,報請昆明市人民政府補助。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縣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加強財政管理,健全審計、會計制度。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肅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責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制定財政預算時,應當增加扶持和開發原圭山地區及其他貧困山區的投資。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稅、免稅項目以外,對屬於本縣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的,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第六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文化建設以發展教育和科學技術為重點。根據民族的特點,採取特殊措施積極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衛生、體育等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自治縣的教育規劃、學校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要積極發展教育事業,有計畫、分階段的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適當發展高中教育。切實辦好民族中學,積極發展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努力掃除青壯年中的文盲。
自治縣重視發展幼兒教育。
自治縣的高中招生,對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年齡和分數要適當放寬。
自治縣對不通曉漢語的農村國小低年級實行雙語教學,各級各類學校都要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改革中等教育結構,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強成人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辦好教師進修學校。創造條件興辦師範學校。鼓勵教師在職自學。採取積極措施引進師資。逐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待遇。建設一支數量足夠、質量合格的教師隊伍。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對各級各類學校實行分級管理,多渠道集資辦學。自治縣的教育經費增長的比例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各種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
自治縣要辦好技術培訓中心,重點對回鄉知識青年、退伍軍人和基層幹部進行各種職業技能培訓。
要注意總結當地民眾的先進生產經驗。要低償或者無償對農民提供技術服務,特別要努力做好貧困山區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繼承和發展各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自治縣積極扶持專業和業餘的文藝團體,努力培養各民族文藝人才,積極開展民眾性的文學、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篆刻等文化活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廣播、電影、電視、圖書館、文化館、書店、博物館等文化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繼承和發掘民族文化遺產,做好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工作。保護名勝古蹟、革命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提倡學習、研究彝文,並且積極參與彝文的規範化工作。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結合實際,決定自治縣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城鄉醫療衛生事業。加強對少數民族醫藥的研究和套用。不斷提高對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能力,改善貧困山區的醫療衛生條件。積極發展婦幼保健事業。
廣泛開展民眾性愛國衛生運動,改善城鎮、鄉村和旅遊地區的衛生狀況。
第五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體育事業。建立以民族傳統摔跤為重點的業餘體育學校。舉辦體育培訓班,培養優秀運動員。積極開展民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五十一條自治縣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提倡優生優育,禁止近親結婚,提高人口素質。
對少數民族的計畫生育,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要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人員。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要優先在自治縣內招收,招收的人員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人員。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農村人口中招收。
自治縣幹部職工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的缺額,由自治縣安排補充。
第五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辦各種培訓班和進修班,不斷提高在職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科學文化水平。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有計畫地選送各民族幹部和科學技術人員到各級各類學校培訓和進修。
第五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縣內外的各種專業人才參加自治縣的經濟文化建設,對有顯著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八章 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五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在各民族幹部民眾中進行民族政策教育。提倡各民族人民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不斷增強漢族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之間,外來幹部和本地幹部之間的親密團結,共同建設好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要和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五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照顧自治縣內散居少數民族的特點,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文化事業。
第五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他們未成年子女的族別,由父母雙方商定。子女成年後的族別自主選定。族別選定後,不得任意改變。
第五十八條每年12月31日是自治縣成立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火把節”是自治縣的民族傳統節日,廣泛開展經濟、文化、體育、科技交流等活動。增強各民族人民的團結。
自治縣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經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條例制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